近日,首创置业原副总经理吴为家族涉澳洲项目贪腐案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诉。

一、背景——首创置业是谁,为什么归香港管
首创置业是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旗下的房地产平台企业,2003 年 6 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一直到 2021 年 9 月完成私有化从港交所退市。正因为案发期间它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其高管行为受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约束,所以管辖权落在香港廉政公署(ICAC)手上——即便腐败行为牵涉的是万里之外的澳洲地产项目。
吴为,现年 46 岁(被最初起诉时 45 岁),案发期间担任首创置业副总经理,同时兼任首创置业澳洲分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海外扩张、特别是澳洲板块的核心操盘手。
二、案发线索——从一封贪污举报信开始
廉署披露,案件起因是接获贪污投诉后启动调查。调查人员顺藤摸瓜,锁定了一条跨越香港—澳洲两地的利益输送链条,时间跨度长达七年多:从 2014 年 6 月到 2021 年 11 月。
三、核心指控—— 8.2 亿澳元投资背后藏着 2500 万澳元好处
廉署的调查还原出这样一个脉络:
第一步,巨额投资流向澳洲。 自 2014 年起,首创置业按照吴为的建议,先后投资澳洲多个地产发展项目,这些项目总值约 8.2 亿澳元(按当时汇率折合港币数十亿元),而当中大部分项目由一个特定的澳洲商人有联系的公司负责开发——也就是说,钱大量流进这个商人的项目池,而吴为作为分管领导拥有建议权和影响力。
第二步,利益回流到吴为家族。 廉署指控,就在同一时间段内,吴为联同其父母——父亲 吴祖皇(现 77 岁) 和母亲 韩尚敏(现 75 岁)——从这位澳洲商人处串谋收受利益,目的是让吴为在首创置业的业务决策上优待该商人及其关联公司。
这些利益分两大块计算,合计约 2,500 万澳元(折合港币逾 1.2 亿元):
现金贿款:约 2,200 万澳元——这是廉署最新指控中最震撼的数字,指吴祖皇也全程参与了这笔大额贿款的安排与接收链条;
隐藏的投资套利:约 300 万澳元净利——这块在 2024 年首批起诉中就浮出水面:吴为(韩尚敏涉嫌协助处理款项)从该澳洲商人处拿到一个 " 投资机会合约 ",投入 600 万澳元,实际回报约 890 万澳元,吴为一方净赚约 290 万澳元(廉署以此作为 " 代理人接受利益 " 的实物证据)。
四、分阶段起诉的时间线
这案子的起诉是分两轮走的:
第一轮—— 2024 年 11 月 4 日
廉署落案起诉 吴为 和母亲 韩尚敏,二人各被控 一项 " 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 罪名,援引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 9 ( 1 ) ( b ) 条(代理人无合法权限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连同《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串谋),涉及的就是那项 290 万澳元投资套利机会。二人获准保释,到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第二轮—— 2026 年 5 月 28 日
廉署经进一步调查、并按律政司法律意见,再将父亲 吴祖皇(77 岁) 追加落案,控以 两项 " 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 罪名(同样是上述法例条文),指控他涉嫌全程参与了 2014 — 2021 年间收受 2200 万澳元贿款及那项投资利益的整个串谋安排。他也获准保释。
下一步—— 2026 年 6 月 3 日(本周三)
三人将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一并提讯 / 再提讯。现阶段仍是提讯及交付程序,距离正式审讯和定罪还有一段路要走。
五、法律框架——为什么用这两条文
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 9 条专门针对 " 代理人贪污 ",简单说就是:公司高管 / 雇员不能私下从交易对手那里拿好处,用公司资源做人情——哪怕首创置业是北京国企背景,只要它在港上市,其高管的 fiduciary duty(受信责任)就在香港法下可追责。
而用 " 串谋 "(conspiracy) 来包住吴为的父母是关键手法:说明廉署不认为韩尚敏和吴祖皇只是 " 被动持有人 " 或不知情的老人家,而是共同参与策划、接收、藏匿 / 转移贿款的角色,把家族整体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来打。
六、这案少见的几个地方
金额量级:2,500 万澳元(约 1 亿 + 人民币)在廉署近年案件中属相当高位,而且是 " 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境外商人→家族账户 " 这种离岸型贪腐,取证和追查难度远高于本地案件;
牵连家属:把 75 岁母亲和 77 岁父亲都列为被告并实际起诉,在香港上市公司贪腐案中不常见,反映廉署认定资金流经了他们的账户或名义;
时间踩到退市边缘:行贿受贿行为一直延续到 2021 年 11 月,而首创置业 2021 年 9 月已完成退市,说明这套操作几乎跑满了吴为在职的全周期。
提醒:目前所有内容均为廉署的指控 / 起诉版本的事实陈述,三人法律上仍享无罪推定,最终是否成立要看后续法院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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