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 昨天
民警私盖公章诈骗,单位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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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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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6 月 8 日,安徽滁州个体户黄某某向记者反映,他和另外多名个体户遭一名女民警赊购数百万元烟茶酒,损失至今未追回。

一份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定远县刑侦大队 37 岁民警闫某艳,2021 年至 2024 年间持盖有 " 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公章的供货合同,向 13 名个体户赊购烟茶酒,累计诈骗 15 人约 356 万元。闫某艳也于 2025 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但多名受害个体户至今仍有数百万元货款未能追回。

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合同上明明有单位的公章,怎么可能与单位没有关系?退一步讲,就算是闫某私盖公章,那也是单位的事,是单位没有把公章管理好,给了闫某偷盖的机会,单位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可以想象,一个单位的公章,能够被员工个人随意使用,要么是管理薄弱,要么是盖章人有这样的权力。那么,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属于何种现象呢?

要知道,一份合同的签订,最主要的就是双方签名盖章。如果其他条款订得再好,合同再符合法律要求,只要没有双方的签名盖章,都是废纸一张。反过来,就正式成立,合同双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享受权利。

闫某在三年时间内,通过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从多名个体户那儿拿走了数百万元的烟茶酒,个体户们并不是因为闫某的个人信用有多高,而是单位的公章有价值。就算合同是闫某私人制作的,只要公章是真的,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定远县公安局所言,公安不需要承担支付责任。

这也意味着,这些利益受损的个体经营户,可以在向闫某追偿损失的同时,将定远县公安局也作为追偿者,一并起诉。相信法院会依据实际,做出公正判决的。

实事求是地讲,对定远县公安局来说,也是受害方。但是,闫某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的就是公安。加盖公章的合同,就可以认为是公安正式对外签订的合同。没有加盖公章的合同,公安可以不认。加盖了公章的合同,公安必须认账。至于公安与个体经营户应当如何分担责任,可以通过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判决。

从此起事件也不难看出,定远县公安局在公章管理方面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虽然闫某加盖的不是公安局的章,而是刑侦大队的章。但是,刑侦大队是公安的一分子,而且是专门侦破刑事案件的部门,却被自己的员工狠狠地扎了一刀,也算是尝到苦头了。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公安方面不应当以一纸回应就推卸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应当与个体户们认真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与方式。如果个体户们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公安方面来说,也是比较难堪的。至少,会被外界觉得,公安的管理太薄弱了。

当然,如果走司法途径,公安方面在账户上比较好处理,也可以因此向财政争取赔偿资金。但更重要的,是向闫某追偿,包括闫某的个人资产、家庭资产等,都可以作为追偿方向。同时,她将烟酒茶卖到哪里去了,低价出售的差价等,也可以作为追偿的内容。别人追不到,公安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段,将这些差价等追回来,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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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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