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6-022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现金红利 0.40 元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27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发放年度:2025 年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总股本为 193,874,417 股 , 扣除 A 股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 520,000 股 , 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为 193,354,417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合计 77,341,766.8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 / 回购股份 / 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193,354,417 × 0.4)÷ 193,874,417 ≈ 0.40 元 / 股。
因此,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 -0.40)÷(1+0)= 前收盘价格 -0.40 元 / 股。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苏州普源精电投资有限公司、李维森、王铁军、王悦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5 ] 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9 ] 47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36 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6706688-688337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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