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周四以 6 比 3 的投票结果裁定,私人投资者不能依据《投资公司法》第 47(b)条提起合同撤销诉讼。这一裁决将限制维权投资者挑战封闭式基金治理规则的途径,将执法权重心重新交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本案源于维权对冲基金 Saba Capital 对 FS Credit Opportunities Corp.等多家封闭式基金的诉讼。这些基金依据马里兰州法律通过了限制大股东投票权的章程条款,而 Saba 指控该条款违反了《投资公司法》第 18(i)条关于每股享有平等投票权的要求,并依据第 47(b)条寻求撤销相关合同。
最高法院在由大法官巴雷特主笔的多数意见中指出,第 47(b)条并不构成私人诉讼的权利基础。" 国会决定谁可以执行法律," 巴雷特写道," 如果一项法规没有明确列明诉讼权利,我们必须审查法规的文本和结构,以确定它是否隐含地提供了这一权利。" 多数意见强调,第 47(b)条的语言是 " 向法院发出的指令 ",而非 " 赋予特定类别个人权利 " 的条款,其 " 假定当事人已经处于法院面前,并指导法院如何运用其救济权力 ",对个人权利 " 只字未提 "。
法院进一步指出,《投资公司法》明确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执法责任,并仅在其中两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私人诉讼权利。当国会希望在《投资公司法》中创设私人救济时,它明确这样做了——这表明国会知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但在第 47(b)条中并未使用创设诉讼权利的语言。
大法官杰克逊撰写了异议意见,获得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完全支持,卡根大法官部分加入。杰克逊认为,多数意见对立法史的处理存在偏差,忽略了国会修正该法时意图保留私人诉讼权利的证据。" 多数意见自行承担了阻止国会原本意图授权的合同撤销诉讼的特权," 杰克逊写道。
大法官卡根提交了单独异议意见,她认为第 47(b)条的文本明确授权了私人诉讼权利,并主张立法史的援引应仅限于文本 " 顽固模糊 " 的情形。
Saba 创始人博阿兹 · 温斯坦在裁决后表示,该裁决并未认定封闭式基金管理人遵守了法律,只是将未来对固化管理层的法律挑战推向了其他形式。" 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理由不采取行动," 温斯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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