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证监局)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金海、戈辉:
2026 年 3 月 20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 2023 年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一季报、2025 年半年报、2025 年三季报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中恒集团在 2023 年年报、2024 年年报、2025 年一季报、2025 年半年报、2025 年三季报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恒集团现任董事长杨金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戈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226 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恒集团、杨金海、戈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中恒集团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中恒集团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三、中恒集团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