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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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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6-060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732 元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0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发放年度:2025 年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209,113,465 股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基于此,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确定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732 元 ( 含税 ) 。截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总股本 4,025,970,36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209,113,465 股后为 3,816,856,903 股,以此计算公司拟派发现金红利 27,939,392.53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 ( 息 ) 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 ( 息 ) 参考价格 = ( 前收盘价格 - 现金红利 ) ÷ ( 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根据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025,970,368 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股份 209,113,46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816,856,903 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 (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 ÷ 总股本 =(3,816,856,903 × 0.00732)÷ 4,025,970,368 ≈ 0.00694 元 / 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 ( 息 ) 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 -0.00694)÷(1+0)=(前收盘价格 -0.00694)元 / 股。

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和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732 元,待个人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施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5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公司依据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659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依照相关税收协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4. 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 GDR)的投资者(以下简称 GDR 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 GDR 对应的境内基础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 GDR 分红收入后,如 GDR 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GDR 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与 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相同,现金红利将由 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于瑞士时间 2026 年 7 月 3 日通过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 发放给 GDR 投资者。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0732 元。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联系公司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931-623919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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