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 月 18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京破监 13 号终审民事裁定书,正式驳回孔某某等 78 名债权人针对中植系 316 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一中院(2024)京 01 破申 775 号裁定。
这场牵动数万投资者、国内规模最大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争议迎来终局。高院逐条回应债权人五大核心质疑,清晰划定刑民并行、实质合并、公平清偿三大司法规则,不仅为中植系风险处置扫清程序障碍,更成为大型金控集团破产审判的标杆判例。

一、事件完整时间线梳理
1.2024.01:北京一中院受理中植集团单独破产清算,指定郑志斌团队担任管理人
2.2024.06、2026.02:管理人分两次申请,将中植集团及 315 家关联企业纳入合并破产范围,合计 316 家主体
3.2024.07、2026.03:一中院两次召开听证会,摇号选定债权人代表参与异议质证
4.2026.04.10:北京一中院裁定 316 家企业整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5. 复议阶段:孔某某等 78 名债权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高院提起复议,提出五大程序、实体异议
6.2026.06.18: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全部驳回复议请求,裁定终身生效
二、78 名债权人五大复议主张,高院逐一驳回
复议申请人核心诉求集中 5 点,也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最关心的争议焦点,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1. 程序异议:听证未覆盖全部异议人,程序违法
2. 程序核心争议:必须 " 先刑事、后民事 ",破产应暂缓
3. 主体异议:涉罪企业应当剔除出合并范围
4. 事实异议:部分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不满足混同条件
5. 法律异议:一审适用破产审判纪要 32 条错误,实质合并要件不成立
高院围绕程序合法性、刑民关系、实质合并三要件三大维度,作出完整司法说理,每一条结论均直接影响所有债权人后续权益。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深度解读
(一)一审听证、管辖程序完全合法,不存在剥夺债权人权利情形
1. 管辖合规:中植集团为 316 家企业核心控制主体,住所地北京,一中院具备法定管辖权,符合《破产审判会议纪要》35 条。
2. 听证流程合规:法院两次公告合并破产申请,明确异议期限、权利;通过摇号 + 本人确认选出债权人代表参会,两次组织公开听证,完整听取各方异议,完全契合纪要 33 条听证要求。
3. 补充说明:法律无需组织全部数千名债权人逐一参会,选取代表听证是大型破产案件标准操作,不存在程序瑕疵。
(二)重磅结论:本案不适用 " 先刑后民 ",确立刑民并行处置规则(投资者最关注)
针对债权人 " 等刑事案件结束再清算 " 的核心诉求,高院给出四层权威解释,彻底打消等待刑事结案才能兑付的幻想:
1. 程序功能完全独立
破产程序:统一梳理全部资产、公平分配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
刑事程序:追责高管刑事责任、追缴赃款赃物;
二者互不冲突,刑事立案不构成破产程序暂停的法定理由。
2. 本案不满足 " 先刑后民 " 适用前提
" 先刑后民 " 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必须以刑事判决为依据的情形。
法院判断 316 家企业是否符合合并破产,只审查人格混同、资产区分成本、清偿公平性,和高管是否构成犯罪无必然关联。
3. 等待刑事结案会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中植系资产以金融股权、有价证券为主,价值持续波动;长期搁置会造成资产大幅贬值,还会滋生个别债权人私下执行、单独受偿,破坏债权平等原则。
破产受理后全部执行程序中止、财产统一保全,是保障所有人公平分钱的唯一路径。
4. 集资参与人损失可在两套程序双重救济
- 刑事追缴到的赃款赃物:可单独返还受损投资人;
- 赃款返还后仍有亏损:剩余债权直接作为普通债权,在合并破产程序统一按比例分配。
简单说:刑事追赃、破产分钱两条路同步走,互不替代,双重保障投资者损失追偿。
(三)316 家企业完全满足实质合并破产三大法定要件(纪要 32 条硬性标准)
最高法破产纪要明确,实质合并破产必须同时满足三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单独清算损害公平清偿,高院结合审计报告、听证证据,全部予以认定。
1. 全维度、持续性人格高度混同,子公司无独立法人意志
即便部分企业有单独营业执照、独立账簿,核心控制权完全归属集团,实质丧失法人独立性:
- 人员组织混同:统一董事局、多层级管控架构,人事、投资、融资全部集团统一审批,下属企业无自主决策权;
- 业务经营混同:各板块业务相互输血,交易价格、合作对象由集团统一调配,办公场地、经营地址混用;
- 财务资金混同:集团搭建统一资金池,资金统一归集调拨;大量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内部资金循环,财务数据无法反映单家公司真实经营;
- 资产权属混同:大规模无偿划转资产、交叉巨额担保、广泛资产代持,登记权属与实际占有长期脱节。
2. 单独拆分财产,成本过高、不具备实操可行性
1. 海量内部资金往来形成复杂资金链条,现有审计手段无法完整追溯每一笔资金对应资产;
2. 逐家区分权属将产生巨额审计、评估费用,掏空可分配资产;
3. 长期拆分清算会导致金融资产持续缩水,最终大幅降低全体债权人清偿率。
3. 分开清算将彻底破坏债权公平,合并清算才是实质公平
-316 家企业整体严重资不抵债,若单独清算,资产多的公司债权人全额兑付、资产少的公司债权人分文难拿,严重违背破产公平原则;
- 企业间内部应收、应付债务规模巨大,单独清算会陷入无限循环追索,拉长处置周期、降低整体清偿比例;
- 实质合并后,企业内部债权债务全部消灭,全部资产归集为统一破产财产,所有债权人统一排队、同比例分配,实现真正公平。
(四)补充答疑:担保效力、债权确认等实体争议不属本次审查范围
本次裁定仅解决 " 是否合并破产 " 的程序问题,债权人关心的担保是否有效、债权优先级、产品性质认定等实体纠纷,不在本次复议审查范围内。
所有债权异议、担保争议,均可在后续债权审核、债权人会议阶段,向管理人、审理法院另行主张权利。
四、终审裁定落地,对数万债权人意味着什么?
1. 合并破产已成定局,无法再推翻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再有上诉、复议渠道,316 家企业打包统一清算的框架永久固定。不再区分 " 哪家公司发行产品 ",全部债务统一纳入分配池。
2. 程序全面提速,不用等待刑事判决
刑民并行模式正式落地,管理人可持续推进资产处置、债权审核、资产拍卖,刑事追缴同步开展,两条渠道同步回款弥补投资者损失。
3. 杜绝个别私下兑付,所有人统一公平受偿
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单独执行、私下协商兑付全部中止,不存在 " 早维权早拿钱 ",清偿比例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统一标准。
4. 后续维权路径清晰
- 已完成债权申报:等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决资产处置方案;
- 未完成申报:尽快完成线上债权申报,逾期补充申报需自行承担额外费用;
- 对债权金额、担保、受偿顺序有异议:在破产程序中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五、行业启示:大型集团化金融风险处置的司法新标尺
中植系 316 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终审判例,给市场、机构、投资者三大警示:
1. 对企业经营者:利用多层壳公司、资金池、交叉担保隔离风险的模式不再可行。若人员、财务、资产长期高度混同,法院可直接刺破全部法人独立人格,整体合并清算。
2. 对金融从业者:" 先刑后民 " 不是破产处置万能挡箭牌,只要民事清算不以刑事结果为前提,法院可同步推进破产,防止资产持续流失。
3. 对普通投资者:集团类理财产品逾期后,应依托破产法定程序统一维权,单独信访、私下追索无法改变整体清偿规则,只有同步参与债权申报,才能完整享受财产分配权利。
随着北京高院终审裁定送达,中植系 316 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走完全部司法救济程序,风险处置进入不可逆的资产落地、债权兑付阶段。
本案通过完整、严谨的司法说理,清晰界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刑民交叉处置的适用边界,为国内同类大型金控风险化解提供权威司法范本。对广大债权人而言,当下最核心的动作仍是完成债权申报,持续跟进管理人资产处置公告,静待后续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分配方案落地。
本文素材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6)京破监 13 号民事裁定书、债权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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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裁定书截图来自公众号钱经
来源:资管黑板报、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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