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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66,证券简称:安克创新;债券代码:123257,债券简称:安克转债)于 202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 公司章程 ( 草案 ) > 的议案》。该议案在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配合公司在境外发行 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需求,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香港监管机构的修改意见,结合公司 A 股现行《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进行的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原《公司章程 ( 草案 ) 》内容修订后《公司章程 ( 草案 ) 》内容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机械设备研发 ;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 储能技术服务 ;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 家用电器研发 ; 软件开发 ;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 地理遥感信息服务 ; 集成电路设计 ; 电子产品销售 ;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 ;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 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 ; 电池销售 ; 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 电池零配件销售 ; 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 音响设备销售 ;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 ;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 智能机器人销售 ; 家用电器销售 ; 物联网技术研发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机械设备研发 ; 电子专用材料研发 ; 储能技术服务 ;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 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 家用电器研发 ; 软件开发 ;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 ; 集成电路设计 ; 电子产品销售 ;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 ;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 ; 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 ; 电池销售 ; 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 电池零配件销售 ; 移动终端设备销售 ;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 音响设备销售 ; 智能车载设备销售 ;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 ;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 ;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 ; 智能机器人销售 ; 家用电器销售 ; 物联网技术研发 ;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 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 信息咨询服务 (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电子 ( 气 )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 家用电器制造 ;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 电子元器件制造 ;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 音响设备制造 ;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 ;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贸易经纪 ; 进出口代理 ; 技术进出口 ; 货物进出口。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 ; 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 信息咨询服务 ( 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电子 ( 气 ) 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其他电子器件制造 ;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 家用电器制造 ;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 电子元器件制造 ;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 音响设备制造 ;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 ; 智能车载设备制造 ; 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 ; 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 贸易经纪 ; 进出口代理 ; 技术进出口 ; 货物进出口。 (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可以作为征集人 ,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 ,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 , 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计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 可以作为征集人 ,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 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 ,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在经营范围方面,修订后的第十四条对原条款中 " 地理遥感信息服务 " 及 "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 两项内容进行了删减。这一调整可能是公司基于业务发展战略的优化,或为了更精准地契合 H 股上市地的监管要求。
在股东投票权征集机制方面,修订后的条款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 " 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计入 " 的表述。这一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投票行为的处理原则,有助于维护股东会议的严肃性和投票结果的公正性,符合香港市场对于公司治理的规范要求。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 ( 草案 ) 》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草案 ) 》全文已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 草案 ) 》将自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安克创新表示,此次《公司章程 ( 草案 ) 》的修订是为了顺利推进公司 H 股发行上市工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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