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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因航班提前10分钟赔付旅客并承诺修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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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胡栋诚起诉海南航空因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提前 10 分钟引发争议一事已达成和解。6 月 25 日,胡栋诚确认,海航全额赔付其 103.84 元住宿费用,并承诺于 7 月 30 日前完成运输总条件修订。纠纷起源于胡栋诚兑换的 HU7731 航班,原定 4 月 3 日 7:40 从深圳飞往呼和浩特,海航于 3 月 25 日单方面将计划出港时间调整为 7:30,导致值机与登机截止时间同步提前 10 分钟。胡栋诚据此提出免费退改签、报销前一晚住宿费或当日打车费三项诉求,均被海航以‘航班提前未超 15 分钟,属正常航班’为由拒绝。

海航此前运输总条件规定,仅当航班取消、出港延误 / 提前超过 15 分钟等情形,方可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退票。该标准与交通运输部《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中仅对‘航班延误’和‘航班出港延误’设定 15 分钟界定存在差异。胡栋诚认为,航司单方变更航班时刻构成合同核心条款变动,且未征得旅客同意,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于 3 月 27 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航赔偿住宿费、承担诉讼费,并确认‘提前超过 15 分钟才构成不正常航班’格式条款无效。

在胡栋诚提交的 27 份证据中,涵盖国航、东航、南航、九元航空、中联航等多家航司运输总条件文本。其主张,10 分钟富余时间系应对交通、安检等不确定因素所必需,提前剥夺该缓冲期直接导致误机风险上升。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胡栋诚曾向民航局申请调解,但海航于 4 月 13 日拒绝调解。随后,胡栋诚联合两名法学专业同学共同梳理法律依据,推动诉讼进程。

律师孙宇昊指出,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行程的,承运人应依法办理退票、改签,未设 15 分钟门槛。企业自行制定的运输条件不得排除或限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若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提前致使旅客原有合理行程安排无法实现,并产生住宿、交通等合理费用,航空公司原则上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莎表示,海航单方将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从 7:40 提前至 7:30,属于对航空运输合同核心内容的变更,已构成违约。该案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行业惯例或民航管理规范不能替代民事法律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判断;航空运输合同履行必须回归契约本义,以客票约定为准。同时,常莎提示,航空运行受天气、空管等多重因素影响,责任认定宜结合公平责任原则,在个案中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

胡栋诚与海航达成和解后,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航司亦陆续调整规则。春秋航空现行旅客和行李运输总条件 7.2.1.1 条款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取消、备降、提前、计划出港时间延后达 15 分钟及以上,旅客均可依规办理非自愿变更或退票,即取消了‘提前须超 15 分钟’的限制性门槛。海航方面向胡栋诚解释,设置 15 分钟门槛初衷系防范黑票代利用信息差套利,但胡栋诚强调,旅客因航班提前所面临的风险性质与延误截然不同——延误对应机场内等待,提前则要求旅客紧急重构前置行程,风险实质在于乘机资格被单方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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