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雪球"违规案终审:向新天科技实控人费战波卖场外期权,终审连带赔千万
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 74 民终 527 号终审落槌——券商主动推介、搭私募通道、配过桥资金,规避 " 自然人不得参与场外期权 " 红线。判决书全程匿名为 " 某证券公司 ",经济观察报考证指向华泰证券(华泰暂未回应)。
案情速览
一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费某)经私募 " 壳基金 " 通道,与某券商开展 23 笔"雪球"场外期权交易,合计转入保证金 6,684.63 万元、收回 5,250.06 万元,净亏 1,434.57 万元。法院认定券商与私募违规向不适格自然人销售高风险衍生品、共同侵权,终审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费某 1,004.20 万元(损失的 70%),费某自担 30%。
上述判决书内容指出,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8 月,费某合计购买了 23 份雪球产品,证券公司与投资公司为此分别签订了 " 场外期权合约补充交易确认书(境内权益类雪球)"。费某合计转入保证金约 6685 万元,最终收回约 5250 万元,亏损超过 1434 万元。
ONE · 当事人
人物关系:谁告谁,谁是谁
角色 | 判决书称谓 | 经观考证 / 说明 |
原告(被上诉人) | 费某 | 上市公司 " 某科技 " 第一大股东、持股约 35%;经观考证或为新天科技(300259.SZ)费战波,新天科技未回应 |
被告(上诉人)一 | 某证券公司 | 注册南京建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甲;经观按 " 南京注册+法定代表人姓王 " 唯一对应考证指向华泰证券(法定代表人王会清),华泰未回应 |
被告(上诉人)二 | 某投资公司 | 注册北京房山、总经理宋某;天眼查载一审同案被告为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 |
原审第三人 | 师某 | 费某亲属 / 代持人,资金实为费某、未参与任何交易 |
关键员工 | 张某 | 某证券公司(华泰)员工,本案主要推介人 |
受托人 | 徐某甲 | 费某的受托人,代为对接过桥资金与下单操作 |
合议庭 | 贾丹(审判长)、虞憬、周荃 | 上海金融法院 |
注:判决书依法匿名化处理,上述实名均为经济观察报依公开信息所作考证;其中华泰证券、新天科技费战波身份未获当事方确认,北京富纳投资有较硬的天眼查佐证。
TWO · 时间线
从"我不准备在你那里做"到亏损千万
时间 | 事件 |
2022/09/05 – 06 | 华泰员工张某微信推介雪球(举复星医药案例、称 " 成本和报价最好 "、催办手续);费某拒绝:" 我不准备在你那里做 " |
2022/10 – 2023/03 | 张某锲而不舍多次约访,费某数度婉拒,张称 " 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 " |
2023/03/27 晚 | 费某松口见面;华泰总部团队负责人罗某(自称麻省理工毕业)赴郑州 |
2023/03/28 – 31 | 对接 5,000 万元过桥资金;费某按张某信息支付过桥利息 4.5 万元 |
2023/03/30 | 张某发 " 回访确认勾选图 "、要求徐某甲按图勾选(即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 |
2023/04/03 | 华泰与富纳 "XX 号基金 " 签《衍生品交易协议》 |
2023/04/10 – 12 | 通道建立;张某直言 " 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的,所以名字得规避监管 " |
2023/04 – 2024/08 | 费某经基金通道购 23 份雪球,转入保证金 6,684.63 万、收回 5,250.06 万 |
2023/10、2024/01 | 挂钩标的下跌,两度触发追保 |
2024/03/14 | TCL 中环产品终止,结算 121 万元(次日华泰转款 121.52 万元) |
2024/04/18 | 费某、师某向证监会投诉,转江苏证监局处理 |
2024 年内 | 江苏证监局向华泰出具警示函 |
2024/11/19 | 费某提起诉讼(具状日) |
2025 年 | 一审:闵行区法院(2025 沪 0112 民初 2546 号)判华泰、富纳连带赔约 1,004 万 |
2026/06/02 |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26/06/12 | 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
THREE · 终审判决
连带赔千万,裁判六大要旨
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6 月 2 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泰证券与富纳投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费某 10,042,015.94 元(即净亏 1,434.57 万元的 70%);费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 82,052.10 元由两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 自然人禁入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雪球等场外期权对手方须为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被排除;将适当产品提供给适当投资者是机构应尽义务。
· 券商主导违规 华泰不仅未尽适当性义务,反而主动推介、设计富纳基金作"通道"、协助安排过桥资金以规避准入,明知名义对手是基金、实际对手是费某个人且主导全程,并未有效监测产品超比例购买场外期权," 主观恶意明显 "。
· 私募沦为壳基金 富纳作为管理人未独立决策风控,基金完全沦为费某交易的"通道/壳基金",且违规提供过桥资金,背离信义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共同侵权连带 二者共同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破坏市场秩序,与费某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机构为主、费某自担 30% 次要责任。
· 师某损失归费某 师某认缴资金实为费某、未参与交易、不享权利亦无损失,费某有权就全部投资损失一并主张。
· 承诺函按差额计损 费某就 TCL 中环产品所出《承诺函》系结算文件而非和解;交易整体违法下,按资金进出差额计损(对机构更有利),不单独剔除该笔。
FOUR · 监管定性与行业警示
警示函在前,判决在后
行政层面,江苏证监局已就同一事实向华泰出具警示函:认定其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未能有效监测产品超比例购买场外期权占比;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等未规范展业情形,违反《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等规定。
私募一端,律师指出通道业务直接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该案对行业的警示在于:适当性义务必须实质履行、不得流于形式;禁止向不适当投资者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一线员工为促成交易主动设计规避方案的,机构须担责。
凌通社 LINGTONG WIRE · 华泰证券 " 雪球 " 违规案终审 · 基于公开判决书,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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