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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雪球"违规案终审:向新天科技实控人费战波卖场外期权,终审连带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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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雪球"违规案终审:向新天科技实控人费战波卖场外期权,终审连带赔千万

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 74 民终 527 号终审落槌——券商主动推介、搭私募通道、配过桥资金,规避 " 自然人不得参与场外期权 " 红线。判决书全程匿名为 " 某证券公司 ",经济观察报考证指向华泰证券(华泰暂未回应)。

案情速览

一名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费某)经私募 " 壳基金 " 通道,与某券商开展  23  "雪球"场外期权交易,合计转入保证金   6,684.63   万元、收回   5,250.06   万元,净亏  1,434.57  万元。法院认定券商与私募违规向不适格自然人销售高风险衍生品、共同侵权,终审判令二者连带赔偿费某  1,004.20  万元(损失的  70%,费某自担   30%。

上述判决书内容指出,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8 月,费某合计购买了 23 份雪球产品,证券公司与投资公司为此分别签订了 " 场外期权合约补充交易确认书(境内权益类雪球)"。费某合计转入保证金约 6685 万元,最终收回约 5250 万元,亏损超过 1434 万元。

ONE · 当事人

人物关系:谁告谁,谁是谁

角色

判决书称谓

经观考证  /  说明

原告(被上诉人)

费某

上市公司 " 某科技 " 第一大股东、持股约   35%;经观考证或为新天科技(300259.SZ)费战波,新天科技未回应

被告(上诉人)一

某证券公司

注册南京建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甲;经观按 " 南京注册+法定代表人姓王 " 唯一对应考证指向华泰证券(法定代表人王会清),华泰未回应

被告(上诉人)二

某投资公司

注册北京房山、总经理宋某;天眼查载一审同案被告为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

师某

费某亲属 / 代持人,资金实为费某、未参与任何交易

关键员工

张某

某证券公司(华泰)员工,本案主要推介人

受托人

徐某甲

费某的受托人,代为对接过桥资金与下单操作

合议庭

贾丹(审判长)、虞憬、周荃

上海金融法院

注:判决书依法匿名化处理,上述实名均为经济观察报依公开信息所作考证;其中华泰证券、新天科技费战波身份未获当事方确认,北京富纳投资有较硬的天眼查佐证。

TWO · 时间线

"我不准备在你那里做"到亏损千万

时间

事件

2022/09/05 – 06

华泰员工张某微信推介雪球(举复星医药案例、称 " 成本和报价最好 "、催办手续);费某拒绝:" 我不准备在你那里做 "

2022/10 – 2023/03

张某锲而不舍多次约访,费某数度婉拒,张称 " 恳请董事长,再给我们一次机会 "

2023/03/27  

费某松口见面;华泰总部团队负责人罗某(自称麻省理工毕业)赴郑州

2023/03/28 – 31

对接   5,000   万元过桥资金;费某按张某信息支付过桥利息   4.5   万元

2023/03/30

张某发 " 回访确认勾选图 "、要求徐某甲按图勾选(即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

2023/04/03

华泰与富纳 "XX   号基金 " 签《衍生品交易协议》

2023/04/10 – 12

通道建立;张某直言 " 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的,所以名字得规避监管 "

2023/04 – 2024/08

费某经基金通道购   23   份雪球,转入保证金   6,684.63   万、收回   5,250.06   万

2023/102024/01

挂钩标的下跌,两度触发追保

2024/03/14

TCL   中环产品终止,结算   121   万元(次日华泰转款   121.52   万元)

2024/04/18

费某、师某向证监会投诉,转江苏证监局处理

2024  年内

江苏证监局向华泰出具警示函

2024/11/19

费某提起诉讼(具状日)

2025  

一审:闵行区法院(2025 沪 0112 民初 2546 号)判华泰、富纳连带赔约   1,004   万

2026/06/02

二审:上海金融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6/06/12

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THREE · 终审判决

连带赔千万,裁判六大要旨

上海金融法院   2026   年   6   月   2   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泰证券与富纳投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费某  10,042,015.94  (即净亏   1,434.57   万元的   70%);费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   82,052.10   元由两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旨:

· 自然人禁入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雪球等场外期权对手方须为专业机构投资者,自然人被排除;将适当产品提供给适当投资者是机构应尽义务。

· 券商主导违规  华泰不仅未尽适当性义务,反而主动推介、设计富纳基金作"通道"、协助安排过桥资金以规避准入,明知名义对手是基金、实际对手是费某个人且主导全程,并未有效监测产品超比例购买场外期权," 主观恶意明显 "。

· 私募沦为壳基金  富纳作为管理人未独立决策风控,基金完全沦为费某交易的"通道/壳基金",且违规提供过桥资金,背离信义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 共同侵权连带  二者共同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破坏市场秩序,与费某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机构为主、费某自担   30%   次要责任。

· 师某损失归费某  师某认缴资金实为费某、未参与交易、不享权利亦无损失,费某有权就全部投资损失一并主张。

· 承诺函按差额计损  费某就   TCL   中环产品所出《承诺函》系结算文件而非和解;交易整体违法下,按资金进出差额计损(对机构更有利),不单独剔除该笔。

FOUR · 监管定性与行业警示

警示函在前,判决在后

行政层面,江苏证监局已就同一事实向华泰出具警示函:认定其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未能有效监测产品超比例购买场外期权占比;部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不到位,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等未规范展业情形,违反《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等规定。

私募一端,律师指出通道业务直接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该案对行业的警示在于:适当性义务必须实质履行、不得流于形式;禁止向不适当投资者主动推介高风险产品;一线员工为促成交易主动设计规避方案的,机构须担责

凌通社   LINGTONG WIRE ·  华泰证券 " 雪球 " 违规案终审  ·  基于公开判决书,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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