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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法院依法判决大连万达集团应赔付17.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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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30 日,苏宁易购公告称,近日就公司及子公司苏宁国际在南京中院发起的要求万达集团继续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收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资金人民币 1,747,000,000 元;

二、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期付款产生的损失(以人民币 1,747,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2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

三、驳回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8,776,800 元,由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此前公告,2018 年 1 月 29 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万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受让了《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并由苏宁国际最终持有万达商管 4.02% 的股份。

为维护公司与万达集团、万达商管达成的《战略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安排中的正当权益,公司针对万达集团、万达商管的有关违约行为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依法持续采取法律手段,坚决维护公司子公司作为万达商管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及子公司苏宁国际分别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贸仲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南京中院 ")发起了仲裁和诉讼,包括公司及子公司苏宁国际在南京中院发起的要求万达集团继续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公司及子公司苏宁国际向中国贸仲发起的要求万达集团、万达商管支付股份回购款的仲裁(简称 " 股份回购仲裁 ")和要求万达集团、万达商管连带支付 2024 年的保底利润分配款的仲裁、公司子公司苏宁国际在南京中院发起的要求确认万达商管作出的出售资产决议无效的诉讼,以及公司子公司苏宁国际在南京中院发起的股东异议回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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