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8小时前
又来一起?锦江商标争议:大公司“霸凌”,还是小商家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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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连锁品牌起诉中小商家商标侵权的事件接二连三出现。从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桔子酒店起诉橘子宾馆,如家起诉美如家快捷酒店,再到这个月的锦江之星起诉紫薇锦江,已经是第四起引发大范围讨论的同类事件。

6 月 24 日,长沙一家家庭旅馆被锦江之星起诉,因为旅馆名为 " 紫薇锦江酒店 "。

报道中提到,这家旅馆负责人称,经营的只是一家六七十元一晚房费的小型家庭旅馆,并没有主动蹭锦江酒店名气的想法。

被锦江之星方面以商标侵权过后,该负责人主动提出可以去除门头和招牌上的 " 锦江 " 字样,请求原告撤诉和解。但对方告知,字要去掉,赔偿也要给,索赔金额 12 万元。

从商标法专业维度审视,商标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从来不是 " 文字重合 " 的绝对化标准,而是主观使用意图 + 客观混淆可能性的综合评判体系。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需满足 " 容易导致混淆 " 的核心要件,才构成商标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也明确,混淆可能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公众误认商品服务源自商标权利人,二是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加盟、合作、投资等关联关系。

结合本案来看,诸多细节指向 " 无侵权混淆可能性 "。主观层面,店家无搭便车、蹭流量的恶意,取名逻辑贴合中小实体店家常态,仅基于字面寓意和地域特征命名,无刻意仿冒策划;客观层面,小店的定价、规模、客群、装修风格与锦江之星连锁品牌形成极致差异化,普通消费者可清晰区分二者主体,不会产生品牌关联误认。同时,业内律师也指出," 锦江 " 兼具文字寓意与地理名称属性,并非完全专属的臆造词汇,在无刻意混淆行为的前提下,普通商家的善意使用不应被简单认定为侵权。

这场纠纷的核心争议,本质是大品牌商标维权边界与中小商家善意使用权益的平衡问题。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品牌商誉、遏制恶意仿冒、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并非赋予大品牌对通用词汇、美好寓意词汇的绝对垄断权。现实中,不少知名品牌凭借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启 " 精细化维权 ",对细微文字重合、无混淆可能的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发起索赔,看似是依法维权,实则容易陷入 " 过度维权 " 的争议,不仅加重小微商家经营压力,也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初衷。

对于广大中小商家而言,本案更是一堂鲜活的知识产权合规必修课。在商标保护日趋严格、知识产权维权常态化的当下," 凭感觉取名 " 的经营思维早已不合时宜。小微商家创业开店、品牌命名前,务必做好商标检索排查,规避知名品牌核心商标、近似标识,提前做好合规布局,从源头杜绝商标纠纷风险,避免因无心之失陷入诉讼纠纷、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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