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 上市号)
本期内容来源:浙江华盛雷达股份有限公司 IPO 首轮问询回复报告
【问询】(六)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中涉及外购产品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由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总额法 / 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及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回复】1、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中涉及外购产品金额及占比情况,是否由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总额法 / 净额法确认收入情况及依据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及产品、软件及运维等,均以总额法确认收入,各类产品涉及的自制、外购产品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其中,报告期内,来自外购的具体产品类型及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公司各类产品中的直接外购产品不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采购的情况,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依据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及产品、软件及运维等涉及外购产品的占比较低,向客户交付的产品主要为公司自制。对于部分外购的配套设备,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会约定硬件品牌,但不属于指定供应商的情况,采购渠道及价格由公司自主控制。公司作为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于外购的产品承担相应的存货风险,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责任。公司外购部分产品的原因包括:(1)对于合同约定的部分履约内容公司不具备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需外购获取,如天线罩、存储类硬件、服务器、交换机等雷达站点或中心站配套硬件和项目辅助设施建设等;(2)公司出于对项目交付进度及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等的综合考量,存在少量委外开发部分软件子模块的情况。
另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个别雷达项目合同中包含部分附加设备或软件系统,客户单独使用相关产品也可从中受益,与公司主营的相控阵雷达系统不存在重大关联性,如多源资料融合分析系统、微波辐射计、毫米波测云仪等,该等附加的设备或软件系统实际由公司代为采购,公司不承担存货风险,在雷达项目合同中单独构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公司将相应软件或设备合同金额扣减采购成本之后的净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情况如下:
综上,对于相控阵气象雷达系统及产品、软件及运维等涉及的外购产品,因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在此过程中控制并承担存货风险,通过重大整合服务将产品整体交付给客户以转移控制权,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责任,故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对于雷达项目合同中少部分附加的设备或软件系统等外购产品,因公司在此过程中并不承担存货风险,仅为代理人身份,故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2、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要求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
"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2)公司各类存在外购产品的业务按照总额法 / 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控制权三要素对公司各类存在外购产品的业务按照总额法 / 净额法确认收入进行分析如下:
综上所述,公司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控制权三要素出发,根据自身作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来判断具体收入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的确认方式,相关依据符合业务实际,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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