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9小时前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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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58           股票简称:祥生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 6 月 12 日,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6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 激励计划 ")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共有 14 名激励对象及 1 名激励对象直系亲属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他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核查,上述 15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根据上述 15 名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此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7 月 1 日

证券代码:688358        证券简称:祥生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1

无锡祥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58 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6 年 5 月 11 日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2,125,61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032,855.54 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派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锡祥生投资有限公司、无锡祥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祥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御德科技有限公司和莫若理女士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5 ] 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8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2012 ] 85 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2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 2009 ]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2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 " 沪股通 "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4 ] 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2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271380

证券代码:688358          证券简称:祥生医疗          公告编号:2026-019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 6 月 30 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辉环路 9 号   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参会董事共同推选周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列席 6 人,周峰先生、罗国政先生、李寿喜先生、宋安成先生现场方式出席,莫善珏先生、莫若理女士通讯方式出席;

2、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周峰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 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至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 1 至议案 4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应晓晨、余莉、高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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