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剑 9小时前
三段论推理之一二:阿里等企业价值观规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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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3 日,据自媒体披露,阿里巴巴将于 7 月 10 日起全面禁用 Claude。" 一石激起千层浪 ",部分自媒体人发起 " 阿里企业价值观究竟何去何从 " 的议题讨论,旨在通过演绎推理,从法律层面探讨企业价值观的规制路径。例如此前亦有商业巨头对其他网络产品采取不兼容措施。

企业价值观之点评

01 企业价值观之点评

检索阿里巴巴的企业价值观,人工智能检索结果显示," 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三 " 的价值观是其实现成功的重要保障。然而,从实际情况分析,事实或非如此,例如其提出的工时制度与《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存在冲突。再如在其取得垄断地位后,入驻商户的中介费用出现上调。

针对上述情形,多数人可得出如下结论:判断企业的实际价值观,并非取决于其提出的口号,而在于其行动层面的落实。对此,或有人追问,究竟什么是企业的价值观,法律对企业价值观是否作出规定。

上述追问具有合理性,其依据在于社会主义法律已对企业价值观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即构成企业价值观的核心内涵。

社会责任作为企业价值观的核心内涵,在《公司法》层面难以进行穷尽式列举,即无法对其具体内容作出逐一规定。然而,对于行政或司法部门而言,社会责任的内涵具有具体性。其原因在于我国社会法体系较为完善,且具备明确的执法主体。例如 " 充分考虑公司职工 " 所对应的法律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对照上述法律的执行情况,相关实践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阿里巴巴旗下的送餐员群体为例,其用工管理未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对此,或有人提出疑问:劳动部门为何不行使劳动监察权?送餐员分布于全国各地,实际履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具备管辖权。

从法律适用层面分析,执法困境的根源在于相关司法解释。例如《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其中包括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纠纷。

互联网法院之设置与影响

02 互联网法院之设置与影响

上述规定中 " 等 " 的表述涵盖劳动监察范畴。鉴于互联网企业注册地多集中于北京、广州、杭州,其他地区劳动部门对其实施劳动监察时,相关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法院管辖。针对 " 架空 "《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司法解释,有人可能会追问,司法解释是否有设立互联网法院的相关依据。

鉴于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规则存在冲突,且涉及范围较广,本栏目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如下演绎推理,供公众及草案起草人参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专门法院设立的法律大前提为: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其中,对专门法院设立的理解还需纳入一项抽象的法律小前提,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 " 最高人民法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和 " 专门人民法院 "。

互联网法院设立的事实小前提可分解为:假设条件为互联网法院设立,行为模式为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需论证其法律后果是否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

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通过三段论推理得出结论的过程实际较为简便。依据法律语境推理可知,《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所表述的 " 法律 " 不包含 " 本法 "。鉴于整体法律语境的缺失,本条规定确立了设立人民法院的 " 底线 ",即人民法院的设立须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多数观点或许认为,通过司法解释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行为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此处 " 或许 " 一词体现了对结论的存疑,由此可见,在我国确立法律语境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例如《刑法》自称为 " 本法 ",表明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定。

针对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立现状,仍存在可探讨的问题。例如我国仅设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将人民法院的类别界定为 " 最高人民法院 "。实际上,该条款的规定符合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法院设置模式。例如在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除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外,还设有行政法院。

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其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宪法不得作为案件判决的直接依据。若行政案件亦援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则类推非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将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此外,行政法院的设立可将社会法相关案件纳入审查范围,其依据在于此类案件无法通过多边执行公约在境外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讨论与 " 阿里等企业价值观规制的途径 " 这一议题存在一定偏差,但从实质层面分析,其仍与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具有关联。本栏目出现议题偏离的另一原因在于,作者退休前曾受到多方干涉,由此形成了特定写作习惯,即体制内人员通常不对体制问题发表意见。

关于 " 阿里巴巴将于 7 月 10 日起全面禁用 Claude" 一事,其行为性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演绎推理。鉴于多数公众对商业巨头实施不兼容措施的整改原因尚缺乏了解,本栏目特此展开推理,以供公众及其他法律同仁参考。

网络产品不兼容法律责任之推理

03 网络产品不兼容法律责任之推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针对经营者实施网络不兼容行为的法律大前提是:经营者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措施。关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巨头实施不兼容行为的事实小前提可分解为以下两项:其一,假设条件为商业巨头利用网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二,行为模式为商业巨头对其他网络产品实施了不兼容行为。需论证该行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由于事实小前提中的假设条件与行为模式均与法律大前提完全相符,根据三段论逻辑推理可得出结论:商业巨头实施的不兼容行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律后果。鉴于改正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之一,商业巨头已撤销了不兼容措施。

关于 " 阿里巴巴将于 7 月 10 日起全面禁用 Claude" 的问题,可通过上述推理步骤得出相应结论。然而,经检索该话题相关内容可知,相关讨论经二次创作后,已偏离阿里巴巴的实际决策,即仅在内部全面禁用 Claude。内部禁用行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本文 AI 总结成图

事实上,阿里巴巴在内部禁用 Claude 的行为,还涉及软件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员工自主选用 Claude 等外部模型时,部分程序员每周产生的使用额度费用可高达数百美元。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属于合法行为。

鉴于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问题相对复杂,且对我国软件开发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相关话题具备探讨必要性,本栏目或将对此展开进一步分析。然而,阿里巴巴内部全面禁用 Claude 一事被过度炒作,被渲染为 " 全面禁止 " 的极端表述;而阿里巴巴未就此采取维权行动,亦从侧面反映出其企业价值取向。

事件发生于 2026-07-04 江苏省 ,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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