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2026 年 6 月 3 日,上海闵行虹桥快递站点收到 17 笔配送订单,目的地均为辖区同一宾馆,合计 15 箱茅台、五粮液高端白酒,涉案价值超十万元。夫妻二人吴某、顾某负责收货,签收全程不拆箱、不清点数量、不查验酒水真伪,收货后迅速将酒水搬运上车转运,反常行为令三名派送快递员心生疑虑。
快递员依托本地 " 骑手联盟 " 预警渠道,第一时间向警方上报可疑线索。闵行公安迅速赶赴现场布控,当场查获正在转运名酒的顾某。面对盘问,顾某谎称帮朋友代收,却无法提供对方身份、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其丈夫吴某随后现身,二人说辞漏洞百出。
经侦查,该夫妻系电信网络诈骗团伙 " 车手 "。诈骗分子诱导受骗群众下单购买名酒寄至宾馆,二人收货后变卖酒水,以此洗白诈骗赃款。目前吴某、顾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一、本案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本案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涉案 15 箱高端白酒系电信诈骗既遂后的犯罪所得,行为人一次性接收高额名酒却不验货、不清点,签收后立即转运,且无法说明委托方身份,足以推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同时客观上实了施转移赃物、协助变现的行为,其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本案的认定要点
首先,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本罪的明知包括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形态,认定时需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内容、经手犯罪所得的具体情况、财物种类与数额规模、转移转换的行为方式、交易环节的异常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联程度以及本人供述辩解等进行实质审查。
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 211 号 "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 " 中,废品收购个体经营者王某无视所收物品均为未拆封新品、根本不具有 " 废品 " 特性的客观事实,多次低价收购,即便其否认 " 明知 ",司法机关亦能依据其职业经验与客观交易情状,综合推定其主观上对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的认识。
其次,掩饰、隐瞒行为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其本质在于通过对赃物的物理处置或者法律性质转换,掩盖赃物的真实来源与去向,增加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追缴涉案财物的难度。只要是以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方式实施的,均可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具体而言,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居间介绍买卖等,均可以被认定为 " 其他方法 "。
最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诈骗罪共犯的区别。若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既遂前即与诈骗正犯形成双向的意思联络,参与诈骗实行环节并对既遂结果起到实质加功作用,则其行为属于诈骗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若行为人仅在上游犯罪既遂后介入,仅针对已完成的犯罪所得提供隐匿、转移、变现等事后帮助,与上游团伙不存在事前的诈骗实行合意,则仅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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