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业风险处置过程中,自然人投资者的清偿比例始终是市场关注的核心问题。由于各家信托公司风险成因、资产质量、处置模式以及地方政府介入程度存在显著差异,最终自然人投资者的实际清偿比例也呈现出较大分化。
总体来看,我国信托公司风险处置主要形成了股权重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多种模式,自然人投资者清偿比例从四折到全额本金兑付不等,且普遍呈现 " 小额倾斜、大额打折 " 的差异化特征。
本文以 21 世纪涉及自然人投资者的五家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信托公司(四川信托、华信信托、金信信托、金新信托、广国投信托)为例,逐一说明破产程序下自然人投资者的最终兑付比例。
1、四川信托:破产重整下的分档累进兑付(重整)
四川信托是近年来国内首个通过司法破产重整程序完成风险处置的信托公司,其自然人投资者兑付方案具有较强的市场参考意义。2023 年 12 月,四川信托公布自然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转让方案,由地方国资背景的四川天府春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主体,对自然人投资者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差异化收购。《官方!四川信托公布兑付方案:8 折起步,最低 4 折!》
该方案采用超额累进制分档计算报价,具体比例为:100 万元(含)以下部分按本金的 80% 兑付;100 万元(不含)至 300 万元(含)部分按 70% 兑付;300 万元(不含)至 600 万元(含)部分按 55% 兑付;600 万元(不含)至 1000 万元(含)部分按 50% 兑付;1000 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 40% 兑付。
同时,方案规定 2018 年以来累计投资收益超过 200 万元的,超额部分按 50% 比例冲抵本金,并设置了 3.5% 的早签奖励。
对于未签约转让的自然人投资者,先按底层回款清偿,仍有损失的再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该部分普通债权的综合清偿比例约为 25%,由现金和股权两部分组成,其中小额投资者现金占比相对更高,大额投资者股权抵债比例更大。最终四川信托自然人投资者整体签约率超过 90%,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额支付。但是,截止发稿时间,未签约按底层回款清偿的委托人至今没有收到回款。《某信托预计 8 月底之前启动兑付,资金早已回款 6 年!》
2、华信信托:国资接盘下的固定 + 浮动清偿(重整)
华信信托是近年来第二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信托公司,其风险处置同样采用了地方国资平台收购自然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的模式。由大连市财政局实际控制的大连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主体,与自然人投资者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刚刚,华信信托发布公告:收购个人投资者信托受益权!》
根据已公布的方案,自然人投资者的清偿分为两部分:固定金额部分对应初始信托份额的 90.92%,非固定金额部分对应初始份额的 9.08%。其中固定部分又分为历史已兑付和后续兑付两阶段,截至方案公布前华信信托已通过多次小额兑付累计向投资者支付了约 19.2% 的本金,剩余 71.72% 由大连安鼎按计划分期支付;非固定的 9.08% 部分则取决于大通证券股权等非现金资产的实际变现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根据变现结果支付。
截至 2025 年 9 月签约期结束,华信信托自然人投资者签约率达到 95.5%。2025 年 12 月首笔转让款支付后,投资者累计回款比例约 23.74%。但由于核心资产大通证券控股权拍卖进展不及预期,后续兑付资金的到位时间存在一定不确定性,9.08% 的浮动部分最终能否足额实现仍取决于资产处置效果。《华信信托最新:150 余人参加沟通会,兑付时间未知!》
3、金信信托:行政清理阶段的央行分级收购(重整)
金信信托曾有 "江南第一猛庄" 之称,因违规挪用信托资金大规模投入股市造成巨额亏损,于 2005 年 12 月被责令停业整顿,是我国早期信托行业治理整顿中的典型案例。其自然人债权处置采用了当时普遍适用的央行个人债权收购模式,由国家出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债权进行分级打折收购。
具体收购标准按照债权金额分六档累进计算:10 万元(含)以下部分全额收购;10 万元至 20 万元(含)部分按九折收购;20 万元至 30 万元(含)部分按八折收购;30 万元至 50 万元(含)部分按七折收购;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含)部分按六折收购;100 万元以上部分以及全部机构投资者债权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统一参与企业清算财产分配。
在实际执行中,金信信托首先对债权性质进行甄别,仅对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信托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且未被挪用的信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最终金信信托共纳入央行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 8146 户,收购金额合计 21.54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 19.41 亿元,地方配套承担剩余部分。
4、金新信托:刑事涉案下的国家统一收购(清算)
金新信托是 " 德隆系 " 金融风险爆发中的核心机构之一,最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定罪处罚,其自然人投资者债权处置同样适用当时的国家个人债权收购政策。2004 年 10 月,原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发布个人债权收购公告,由工商银行新疆分行代理债权收购及资金兑付。
金新信托的个人债权收购标准相对简单,实行两档制: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内的,予以全额本金收购;10 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本金的九折价格收购。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集合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标准累计计算。但对于个人出资却以公司名义签订信托合同的 " 机构自然人 " 债权,因存在道德风险且不符合实名相符原则,不纳入个人债权收购范围,只能作为机构债权参与破产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金新信托案件中利息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仅对本金部分进行打折兑付。由于该案涉及刑事犯罪,除了国家收购部分外,后续刑事追赃挽损所得也按比例向受害人分配,但整体清偿比例仍主要由国家收购方案决定。
5、广国投信托:破产清算中的自然人优先全额兑付(清算)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国投)破产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例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我国破产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与后续案例不同,广国投对自然人债权采取了特殊的优先处理方式。
在正式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广东省政府即安排中国银行代为清偿广国投的全部自然人债权,清偿范围仅限本金、不支付利息,相当于自然人投资者本金获得 100% 全额兑付。中国银行垫付资金后,由广东省分行代广东省财政厅以普通债权人身份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对于下属证券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法院则裁定股民享有取回权,可直接取回保证金余额,不纳入破产债权。
对于包括银行、企业在内的普通债权人,广国投破产清算经历了漫长的资产处置和追收过程:2003 年破产程序终结时,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12.52%;经过多轮追加分配,至 2010 年累计清偿比例提升至 18.5%;2019 年完成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全部 201.1 亿元确认债权最终实现 100% 足额清偿,剩余财产返还给股东。2021 年 2 月,法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成为全球大型金融机构破产案中罕见的全额清偿案例。
总结与启示
综合以上五家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实践可以看出,自然人投资者的清偿比例受多重因素共同影响,呈现出清晰的时代特征和模式差异。
从处置模式看,早期的行政清理 + 央行收购模式(金信信托、金新信托)普遍以 10 万元为分界线,小额全额、大额打折,整体清偿比例相对偏低;破产重整模式(四川信托、华信信托)下,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地方国资接盘,自然人投资者清偿比例显著提升,普遍在 40% 至 90% 以上区间,但大额投资者折扣力度仍然较大;而广国投模式下自然人获得全额本金兑付,具有较强的历史特殊性,主要基于当时维护金融稳定和国际信誉的政策考量。
从清偿规律看,所有案例均体现出 " 保护中小投资者 " 的导向,投资金额越小,清偿比例越高;金额越大,承担的损失比例越高。同时,是否选择签约转让受益权、历史收益高低、资产处置进度等因素也会直接影响最终实际回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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