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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易联众被罚,原实控人终身禁入市场!维权征集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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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闻)

用户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2026 年 7 月 8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T 易联众(300096.SZ))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易联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8 年 10 月,张曦私自以易联众名义为张曦及其关联方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京某置业 ")向张某云的 5.5 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易联众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71.61%,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2020 年 5 月和 6 月,张曦再次私自以易联众名义重新确认为前述债务余额 5.42 亿元、5.55 亿元(已扣除债务抵销部分)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62.02% 和 63.52%。2024 年 8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上述担保在易联众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5.43 亿元、5.90 亿元、5.35 亿元、4.94 亿元、5.64 亿元、5.9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 年 2 月,张曦因个人资金缺口,私自以易联众名义向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诺某投资 ")借款 6,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诺某投资直接转入京某置业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8.06%,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 年 4 月,张曦归还借款 3,000 万元。2023 年 5 月,张曦归还剩余借款。

上述借款在易联众 2018-2022 年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37 亿元、0.44 亿元、0.5 亿元、0.55 亿元、0.59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39%、5.01%、5.51%、7.06%、14.94%。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1 年 3 月,因张曦妹妹张华芳存在资金缺口,张曦及张华芳私自以易联众名义签署共同借款协议,与张曦、张华芳等三方向高某娥借款 5,000 万元,相关借款全部由高某娥直接转入张华芳名下银行账户,借款金额占易联众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5.72%,构成关联交易。2025 年 8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易联众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上述共同借款在易联众 2021-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期末余额分别为 0.52 亿元、0.54 亿元、0.55 亿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70%、13.65%、16.52%。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 2 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云请求易联众及相关方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71,255.54 万元的仲裁申请,并向易联众及相关方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2023 年 3 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诺某投资请求易联众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5,558.27 万元的民事诉讼,并向易联众寄送相关文书,张曦私自处理并隐瞒。

上述仲裁所涉金额占易联众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2.10%;上述诉讼、仲裁所涉金额合计占易联众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 99.28%。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易联众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 2023 年 11 月 28 日才予以披露。

易联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张曦,时任易联众董事长,系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华芳,时任易联众首席战略规划师,系公司未及时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和 52021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文灿,时任易联众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系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和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借款、共同借款事项以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担保、共同借款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东红,时任易联众财务总监,系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借款事项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诉讼事项存在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张曦时为易联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导致易联众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 "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 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 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一、对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二、对张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0 万元罚款;三、对张华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四、对黄文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五、对陈东红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张曦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张曦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张曦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维权索赔征集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 ST 易联众(300096.SZ)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8 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维权相关问题可查阅维权向导:点击查看

索赔相关咨询

客服电话:952555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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