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连杰律师团队 1小时前
ST易联众300096/先锋新材300163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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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2019 年 4 月 23 日 -2023 年 11 月 28 日之间买入,并在 2023 年 11 月 28 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或可索赔。

二、ST 易联众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2026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经查:一、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三、易联众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四、易联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6 年 6 月 12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6〕5 号)。2024 年 5 月 8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指出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控人立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存在违规担保、违规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自查,公司存在违规事项及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

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连杰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或可索赔: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之间买入,并在 2024 年 3 月 19 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二、先锋新材涉嫌违法违规始末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8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卢先锋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经查,2018 年 11 月 6 日,先锋新材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收购方贺沁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 29.8% 的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先锋新材未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直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事项。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3 月,公司先后多次披露卢先锋及其指定方转让先锋新材合计 11% 的股权事项,但未披露实际受让人系贺沁铭。《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卢先锋作为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情况,导致先锋新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

2026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 [ 2026 ] 5 号)。2025 年 7 月 24 日晚间,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卢先锋先生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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