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张永华 昨天
张永华律师:非吸案件缺乏单位意志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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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刑事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一、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入库案例的逻辑

非法集资案件中常见的单位犯罪无罪辩护点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单位不构成犯罪。有疑问的是,用单位名义对外募集资金,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并由公司使用、支配,是不是就构成单位犯罪?

这个问题要看单位犯罪的犯罪构成。比方说,单位民间借贷,向员工甲借钱 1,000 万,签订有合同,所有条件均合理、正常。后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了变化,还款出现了延迟。这个时候才发现,实际甲的资金是通过非法集资得来的,符合非法集资的 4 要素。这个案件中,甲用单位名义对外募集资金,违法所得进入公司账户并由公司使用、支配,单位获取资金时并不明知。

这个情况下,就不应认定单位犯罪,而是员工个人犯罪。

一、单位意志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 号,2019 年 1 月 30 日)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有规定,"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但是,这个规定对单位犯罪的认定还是比较含糊。如果 "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当然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关键还是如何判断、如何认定 " 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 号,2017 年 6 月 1 日,以下简称 " 纪要 ")规定以下:

21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

(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

(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从《纪要》看,非法集资案件成立单位犯罪的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单位决策实施,即单位意志。二是单位使用资金,即单位利益。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

再回头看以上的假定案例。单位向自然人甲借钱 1,000 万,这个非吸行为发生在甲的层面。单位并未决定、授意甲去非吸。这个过程不反映单位意志,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二、入库案例的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对类案审判具有参考示范价值。

入库案例 " 阿某融资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案 "(编号:2024-04-1-134-001),该案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理由是没有单位意志。根据《纪要》,(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这样的话,才可能认定是单位行为。但是该案中,实际上是行为人鞠某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过程中,以阿某担保公司名义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担保事宜由鞠某个人决定,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单位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且其他股东代表对担保事项并不知情,阿某担保公司并未实际收取担保费用。

这样的话,就不能证明是单位行为。

同样的法律逻辑也适用在其它罪名。比如某商业银行分行票据诈骗案,指控银行员工姚某主导的票据业务存在 " 清单交易 " 等违规操作。公诉人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故以单位犯罪起诉该分行。但是该案银行对骗局并不知情。资金确实流经单位账户,然而对银行来说,其赚取 70 余万元合法利息差,这个利润符合商业惯例,应认为是合理的。该案因为不具有单位意志,最终改判单位无罪。见《" 何罪之有—全案无罪案例讲坛 " 第一辑第五讲成功举办》。

三、律师如何辩护

单位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将会导致巨大的损失。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会影响股价,股票价格动荡,社会评价降低,银行抽贷,合作伙伴态度转变,影响证券市场二次融资,或者准备上市的努力夭折,影响上市进程。其它的还有被海关降低信用等级、国企领导被问责等等。这些情况下,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具有重大意义。

除了以上入库案例提供的辩护思路以外,律师办案过程中,常见的还有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职务行为不等于代表单位意志。有的案件中似乎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实际上并不是。" 职务行为 " 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如上案件中,银行员工姚某主导了该批次票据业务,其在该业务中违规操作。这个应认为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正常的职务行为。

如果是平时,正常的、常规的业务,员工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公司。但是这不等于说,员工超出授权开展违法甚至犯罪活动,也代表公司。员工理所当然应该遵守公司的制度。在制度的框架内,员工的行为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如果超出了授权开展违法犯罪活动,就不应因是履行职务过程发生的行为,而由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事前经单位领导同意,并不一定成立单位意志。《纪要》的规定是," 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所以这里有一个单位决策实施的要求。入库案例中鞠某是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鞠某非法集资过程中,用被告单位阿某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虽然其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入库案例综合分析,仍然认为并不符合 " 经单位决策实施 " 的要件,因此不构成单位犯罪。# 优质图文扶持计划 #

第三,虽然《纪要》规定 " 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 ",但是如果这个单位决策发生在事后,事后或者进行中经单位决策同意、认可的,仍然构成单位决策的条件。因此刑事律师在这类案件中,应审查事后认可、同意的证据。

以上是刑事律师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是个人观点,欢迎方家批评、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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