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 "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茉莉奶白 ")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 LV 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1030 万元,并在六大官方平台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然而,在部分公关力量的推波助澜下,以 " 四叶花是中国传统纹样 " 为由,指责外资品牌 " 文化挪用 " 并 " 垄断中国传统文化符号 ",舆论呈现出高度的情绪化倾向。本文从商标法专业视角出发,厘清商业性使用与非商业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并分析资本如何绑架民意为自身不正当商业利益进行辩护。
商标局并非将四叶花标志完全赋予了 LV 垄断
在本案引发的舆论争议中,最能挑动公众神经的论调是:" 如果茉莉奶白用四叶花构成侵权,那苏州园林的窗花、博物馆里唐代琵琶上的纹样,是不是都要被 LV 起诉并赔偿?" 这种群情愤慨的担忧,在法律上不仅是完全不必要的,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命题。它彻底无视了商标法中最为基础的二元划分——公众的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与企业的商业性商标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文,商标权所能规制的,仅仅是那些以 " 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 为目的的商业活动行为。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并不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或者根本不处于商业交易活动中,就绝对不构成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因而享有绝对的法律豁免权。
为了消除公众对于 " 传统文化被私人品牌独占 " 的非理性恐慌,我们可以引入日常商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两组经典商标进行类比分析:
●" 苹果 " 商标的类比:" 苹果 " 是自然界存在了数千万年的常见水果。苹果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这难道意味着苹果公司可以限制大家讨论 " 苹果 " 这个水果吗?会限制农民种植和销售苹果吗?会限制艺术家在画作中描绘苹果吗?显然不会。因为这些行为属于非商业性使用或非竞争性使用,根本不在商标权的管辖范畴内。商标权只是禁止另一个手机厂商在自己的手机上印上苹果公司的 Logo。
●" 小米 " 商标的类比:" 小米 " 是中华农耕文明传承数千年的基础粮食。小米集团将其注册为商标并进行大范围商用。这会影响老百姓种植小米、熬小米粥或者探讨小米的营养价值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只有其他企业在智能硬件、家电等同类或关联行业,将 " 小米 " 作为品牌标识突出使用时,法律才会予以制止。
回到本案,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穿着欣赏四叶花纹样的艺术作品,公园在古建修缮、门窗雕塑中使用传统四瓣花纹样,或者学术界探讨唐代宝相花、宋代柿蒂纹的美学价值,其目的都是美学展示、历史传承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任何 " 识别商品来源 " 的商业目的。因此,公众的担忧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然而,茉莉奶白作为一家在全国拥有2400 余家门店的庞大连锁商业公司,在改版后将涉案黑色几何四叶花高频、显著地应用在门店招牌、奶茶杯、纸袋以及线上小程序上。其使用的目的,绝非为了传承 " 中国传统文化 ",而是完全为了追求自身的商业利益,通过视觉暗示让公众在潜意识中产生该奶茶品牌与 LV 存在联名、授权等特定商业关联的误认,从而拔高自身的品牌定位。
作为一个追求商业利润的企业,茉莉奶白的使用方式是标准的 " 商业性商标性使用 ",它当然无法获得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 合理使用豁免 "。
撕下茉莉奶白 " 传统文化受害者 " 的伪装
舆论场上,茉莉奶白及其拥趸极力将自己包装成" 被洋品牌霸凌的本土国风品牌 ",甚至在法庭上和网络上用 " 四叶草是中国传统纹样 " 等说辞来全盘否定 LV 注册商标的合法性。然而,一探究其背后的确权事实,就会发现这种 " 受害者 " 叙事背后,隐藏着极其不堪的投机逻辑与双重标准。
1. 一边否定他人商标,一边疯狂抢注图谋独占
茉莉奶白在网上煽动公众,宣称这种简单的、传统文化里早就有的四瓣花图案 " 不应该被核准注册为商标 "。可事实却是:茉莉奶白自身曾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这个所谓的 " 传统四叶花图形 " 注册为自己独占的注册商标!
这种行为彻底暴露了其极度虚伪的商业本色:
●当它自己想图谋独占这个图案,用来限制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以此获取垄断利益时,它觉得" 四叶花可以且应该被注册为商标 ";
●当它发现该图案早已被 LV 在先注册并确权,自己因为侵权面临巨额赔偿时,它又摇身一变,开始高呼" 四叶花属于老祖宗、属于全体国人,任何人不能独占 "。
这种" 顺我者商业资产,逆我者传统文化 " 的投机逻辑,不是双标又是什么?
2. 驳回后强行硬上,恶意极大
更具杀伤力的事实在于,茉莉奶白在这场设计改版中,具有极其清晰的主观侵权故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公开检索信息显示,茉莉奶白在正式落地全线新设计前,曾主动申请该黑色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初审中便依法予以驳回,明确判定该图形存在注册障碍——其主要驳回理由正是因为 LV 已经注册了高度相似的经典四叶花商标。
这意味着,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已经白纸黑字地、正式地向茉莉奶白发出了法律风险警示:这个标志属于 LV 的在先专用商标权,你无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任何一家正常的、合规的企业,在商标被官方驳回后,都应该做风险规避。而茉莉奶白却选择" 明知故犯 ",强行将侵权标识铺满全国两千多家门店,利用海量出杯率来迅速捞取商业利润。它看中的,恰恰就是 LV 上百年奢侈品行业声誉所带来的" 高端感 "和" 轻奢调性 "。
在这种铁证如山的 " 主观故意 " 和 " 恶劣情节 " 面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考虑其销量规模和攀附恶意,判令其承担千万级的赔偿责任,在法理上是完全站得住脚、没有任何毛病的。
资本煽动民族情绪,制造对立
在这起案件的舆论发酵中,最令人警惕和痛心的,是商业纠纷中 " 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文化对立 " 这一公关套路的再次成功上演。
1." 洋品牌霸凌中国企业 " 的虚假叙事
每当外资品牌与国内品牌发生知识产权冲突时,一些国内企业就极易祭出 " 受害者 " 的大旗,买流量、卖惨,默许甚至引导舆论将普通的民商事纠纷包装成 " 民族文化保卫战 "。
茉莉奶白利用公众对商标法 " 商业识别性 " 的不了解,让网民误以为 " 洋品牌要来抢我们的传统纹样了 ",成功挑起大众的对立情绪。
但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设想:
如果这个四叶花图形并不是 LV 在先注册的,而是国内另一家历史悠久的中华老字号或者另一家国内民营企业在先合法获准注册的商标,难道这家国内企业就会放任茉莉奶白在全国两千多家门店里、在自己眼皮子底下如此使用吗?
想必也绝对不会。换做任何人,只要你依法获准注册并持有了一个合法有效的商标权,除非你自己放弃经营,否则你肯定不允许他人随意模仿、使用并导致消费者混淆。这跟起诉主体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商业常识和法治规则。
2. 为什么网民如此容易被资本公关利用?
令人扼腕的是,在这场舆论狂欢中,大量普通老百姓群情激愤、字字啼血地在社交平台上为茉莉奶白摇旗呐喊、洗白控诉。他们以为自己是在捍卫老祖宗传下来的文化遗产,却根本不知道,他们正在为了一个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甚至自己也想独占该文化符号的商业资本,做免费的舆论打手!
网民在这类事件中如此轻易被利用,原因在于:
●对知识产权常识的不了解:公众无法区分 " 美学起源 " 与 " 商业识别特征 " 的二元对立,容易被公关公司用 " 老祖宗的设计 " 等宏大叙事带偏方向。也即我们的普法工作并未让公众真正了解到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常识。
●朴素的爱国情感被资本商品化:资本公关精准地拿捏了公众的民族自尊心,通过制造" 西方大牌掠夺东方文化 "的虚假悲情戏码,将企业的合规过错转化为消费者的情感消费,甚至在败诉后逆势涨粉、赚取黑红流量。
讽刺的是,茉莉奶白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完全是" 看人下菜碟 "的。它在国内因侵权面临千万判赔时,煽动民意反抗法治;而就在不久前,它在美国市场为了维护其 "Molly Tea" 的品牌专有权,却又高举知识产权大旗,向当地合作加盟商提起诉讼,索赔超 500 万美元并强势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一切相关知识产权!
在利益受损时是" 法治的铁面卫士 ",在侵权败诉时是" 传统文化的苦情代言人 ",如此精明、双标的商业资本,其对民族情感的消费和对社会公众的利用,令人不寒而栗。
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司法裁判从来不会、也绝不能被网络上被操弄的虚假民意所左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是一次教科书式的、对商事规则与法治底线的强力捍卫。
真正的文化自信,绝不是在被抓到 " 擦边抄袭 " 后,退缩到民族情绪的阴影里去教唆公众质疑法治的权威;真正的文化自信,应当是本土国风品牌从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吸取灵感后,形成真正具有独立商业识别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资产。
中国本土品牌要真正走向成熟并赢得全球尊重,首要的一课,就是学会敬畏法律,恪守诚实信用的商事活动基本规则,停止在合规问题上的 " 投机取巧 " 与 " 双标运作 "。
最后,作为法律人,我想说一句,法律最大的价值,从来不是保护外国企业,也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在同一套规则下,平等保护每一个依法取得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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