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7 月 14 日讯(记者 高艳云)距离一审判决过去近七个月,备受市场瞩目的中信建投原投行管委会执行总经理、保代杜鹏飞涉嫌受贿罪一案,终于迎来了二审终局。
据财新报道,齐齐哈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杜鹏飞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 2 个月、并处罚金 60 万元、违法所得全额没收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自本案进入司法程序以来,一个核心关注,就是杜鹏飞的 " 国家工作人员 " 的身份认定。作为兼具市场化选聘身份与国资管理职责的投行人员,杜鹏飞被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受贿罪,这与过往许多同类案例形成了鲜明反差。
终审裁定的深远意义在于,它标志着司法实践对国资券商人员的身份认定,已完成从 " 形式职级 " 向 " 实质公务 " 的关键穿透。法院不再仅仅审视一纸聘书或职级标签,而是将保荐履职行为与国有金融资产安全进行了深度绑定,认定其业务权限实质上承载了国资经营管理职能。这种穿透式审查彻底打破了投行人员的 " 身份避风港 ",意味着国资核心业务岗位的刑事合规红线已全面对标公职人员——凡是依托国有资源开展的执业行为,都将被纳入更为严苛的职务犯罪评价框架。
当然,司法程序虽已终结,但个案的波澜或未完全平息。据财新消息,杜鹏飞家属对二审结果仍表示不服,称将继续向更高层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再次认定确为 " 国家工作人员 "
杜鹏飞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核心理由之一便是主张自己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的适格主体。对此,二审裁定书给出了详尽的法理回应,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维度完成了论证闭环。
财新另有报道显示,齐齐哈尔中院在裁定书称,杜鹏飞作为项目保代和负责人,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杜鹏飞履职行为的后果主要由国有资产承担。
形式要件上:杜鹏飞的任免决议由公司党委委员集体研究决定,相应决议实质体现集体决策意志。
实质要件上:杜鹏飞行使职权在公司内部受到投行管委会的管理和内核部、法律合规部的监督,在外部受到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督,其保荐承销等履职行为依托中信建投拥有的保荐业务资质、资本金、品牌、信誉等国有为主的资产而存在,并以实现国有资产为主成分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至于受贿罪的成立与否,法院同样进行了穿透式认定。财新相关报道显示,齐齐哈尔中院称,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杜鹏飞利用保荐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专门授予的拟上市公司 IPO 前原始股认购机会,双方合意以该原始股上市后的增值收益作为职务行为的对价。
虽然杜鹏飞入股时公司上市尚具不确定性,但该认购资格本身具有稀缺性、排他性,系专门为杜鹏飞设定的利益输送通道,杜鹏飞对此具有明确认知。杜鹏飞所获股份的上市溢价非市场投资回报,而是其职务行为的不法对价,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
此案在专业领域引发的震动,远超个案本身。
锦天城律所顾春峰:定罪逻辑升格,大幅压缩侥幸空间
锦天城律所高级法律顾问顾春峰分析称,从法律层面看,本案二审维持 " 国家工作人员 " 定性是重判核心逻辑。
顾春峰解释道,中信建投证券属国家出资企业,杜鹏飞的中层高管是经公司党委、执委会正式聘任,保荐履职直接管控国有金融资产风险,满足司法解释 " 负有国资管理职责组织任命、从事公务 " 双重认定标准。因此,罪名由轻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转为受贿罪,410 万涉案金额归入 " 数额特别巨大 " 区间,量刑直接大幅抬升。
尤为关键的是,法院以其对全部代持收益具备处分控制权认定犯罪既遂,不以实际到手 200 万定案。这一认定思路,大幅压缩投行人员侥幸空间(即通过代持、分利等方式规避刑责)。
合规视角看,该案是审计、监察、司法联动追责典型,代持入股、资金拆分回流、隐瞒股权安排等财务隐匿手段全部穿透核查,这警示国资券商财会、投行条线必须建立资金流水、股东股权穿透内控,彻底杜绝口头代持、体外分利等灰色操作。
" 对全行业而言,判例划定明确红线。" 顾春峰表示,国资券商中层保代不再仅有行政罚则约束,突击入股、利益输送直接触碰贪污贿赂类重罪,倒逼从业人员重塑执业风险底线。这也标志着金融国资反腐、资本市场违法打击进入司法从严新阶段。
凌云永然律所袁新忠:审查逻辑从 " 形式身份 " 向 " 实质职责 " 转向
如果说顾春峰侧重于个案的定罪逻辑,那么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主任袁新忠则更关注此案在司法理念层面的标志性意义。他认为,杜鹏飞案二审维持重判,系金融反腐背景下司法对《刑法》第 93 条 " 国家工作人员 " 认定进行实质穿透的标志性判例,宣告了审查逻辑从 " 形式身份论 " 向 " 实质职责论 " 的转向。
袁新忠指出,杜鹏飞案确立了双重穿透审查标准:形式上,业务骨干的聘任程序只要实质经过党组织把关或决议抄送,即符合 " 委派 " 特征;实质上,法院将保荐执业审慎性与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直接绑定,认定其履职具有经营管理属性,依法属于从事公务。
" 此认定打破了国资券商核心业务人员的身份豁免惯例。" 袁新忠表示,只要履职实质关涉国有资本安全,核心人员即被纳入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这不仅宣告国资投行人员的刑事合规红线已全面对标公职人员,也倒逼国资券商必须将党务管理与业务内控进行深度实质融合。
奔犇律所刘国华:刑罚差异源于法益侵害的本质不同
为何 " 国家工作人员 " 与 " 非国家工作人员 " 的刑罚差距如此悬殊?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给出了法理解释。
他表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主要损害单一企业利益、市场竞争秩序,不直接伤及公权力公信力。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受贿罪破坏了公职人员职务廉洁义务,侵害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扭曲了公共资源分配规则,破坏社会公平;危及公共安全与公共财产;扰乱公平营商环境,污染社会风气;严重阻碍国家治理有序运行。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广泛、持续的负面外溢效应,因此刑法配置更为严苛的处罚。" 刘国华强调。
上海汉联律所宋一欣:保代 " 知法犯法 ",理应从严惩处以儆效尤
除了身份认定与法理基础,保代作为资本市场 " 看门人 " 的特殊职业属性,也是本案从重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指出,作为保代及相关管理者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明知故犯,视广大投资者对他的信任,看作儿戏。" 对这些法律‘精确了解者’的刑事处罚,应当从重从严。"
宋一欣认为,唯有如此,才足以威慑违法违规者,这既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从这个角度看,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案情回溯:代持入股、违规核查与 410 万获利
上述法律争议的落地,最终依托于一系列被司法穿透核查的具体事实。回顾案情可见,杜鹏飞的操作手法恰恰印证了法院 " 实质职责 " 认定的必要性。
财新的报道显示,具体来看,一审显示,2019 年 7 月,振华新材向股东增资扩股,IPO 项目负责人杜鹏飞安排卢某出资 150 万元,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 " 入股 ",相关股份为老股东放弃的定增额度,杜鹏飞在 IPO 申报中隐瞒上述代持情况。
2021 年 9 月,振华新材高管参与 IPO 战略配售,杜鹏飞违规出具认购资金全部源于自有的核查报告,杜鹏飞实际知道大部分认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振华新材科创板上市次年 9 月限售股解禁,上述代持股份卖出获利 410 万元,杜鹏飞分得其中 2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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