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潘某花 3600 元,在某副食店购买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事发后,潘某起诉某副食店要求退一赔十。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商家辩称潘某系职业打假人,法院认为潘某未超出消费者范畴,有权要求商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某副食店退一赔十,合计 39600 元。
经审理认定:2026 年 1 月 14 日,原告潘某向被告某副食店购买贵州飞天茅台酒两瓶,支付货款金额 3600 元。同日,某副食店向潘某出具了收据一张,收据上载明了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购货后,潘某怀疑其购买的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为假酒,遂向重庆市某局举报。随后,该局委托某公司对案涉两瓶酒进行了鉴定。
2026 年 1 月 15 日,某公司出具了《产品辨认(鉴定)表》一份,辨认(鉴定)结论为:使用防伪识别工具或手段检验防伪标识、标签、帽套等,与我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使用防伪识别工具或手段检验酒标、酒瓶、瓶盖、帽套等,与我公司产品包装材料特征、生产工艺不相符。《产品辨认(鉴定)表》表明案涉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并非该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副食店销售的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副食店作为食品经营者,对销售的上述食品不能证明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退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故对潘某要求某副食店退还货款 3600 元,并十倍赔偿 36000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经营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潘某购买两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并未超出消费者范畴,作为消费者,其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某副食店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故对某副食店辩称潘某系职业打假人,并非合理消费者,其不应十倍赔偿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由某副食店退还潘某货款 3600 元,并支付潘某十倍赔偿款 36000 元,合计 39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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