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二期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中,在公布的三个案例中,多家餐饮店因为虚假宣传或无证经营等问题被处罚。
镜湖区味寻记餐饮店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据案情通报,该局执法人员在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开展网络外卖行业整治,在镜湖区味寻记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在该店冰箱发现品名为 " 牛肉味风味土豆烧肉 5 号 " 的预包装食品 7 袋,主要主要配料里并无牛肉成分。
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负责人表示该产品主要用于制作土豆炖牛肉滑蛋饭销售,售卖方式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网上销售。执法人员查看该店美团外卖平台,标价 29.9 元 / 份,主料为牛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 1500 元。
芜湖清风楼足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在位于镜湖区大砻坊街道东方龙城湛露苑的芜湖清风楼足浴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时,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该店在美团平台销售 " 精油 SPA60 分钟 " 和 " 精油 SPA70 分钟 " 的套餐中含有小吃简餐 " 馄饨、水饺、面条 ",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店内有厨房操作区域,在后厨冰箱发现冷冻的水饺,在储藏室发现拆封的大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45 元;2. 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镜湖区新桥砂锅麻辣烫店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案
2026 年 1 月 9 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 2026 年 1 月 16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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