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6 08:14:21 深圳监管局
方永中、代淑香、蔡成巨:
经查,深圳市紫荆汇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真实、准确报送涉及管理人及个别私募基金有关信息;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个别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方永中、代淑香、蔡成巨分别作为时任经营管理负责人,领导、实施了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真实、准确报送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有关信息的违规行为;蔡成巨作为时任经营管理负责人,领导、实施了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上述情形说明方永中、代淑香、蔡成巨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监管法规和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永中、代淑香、蔡成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26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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