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7 日晚间,科创板上市公司强一股份(688809)发布官方提示公告,实控人周明与蒋春兰已正式办结离婚手续,10.86% 公司股份分割至女方名下,对应市值约 59.5 亿元,成为又一桩轰动市场的 A 股天价离婚案。引发网络热议。

根据强一股份 2026-049 号公告披露核心信息:

本次股权变动完全源于婚姻解除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属于非交易过户,不涉及股份买卖、要约收购。周明将自身直接 + 间接持有的 1407 万股(占总股本 10.86%)全部划分给蒋春兰,以 7 月 17 日收盘股价计算,这批股权总市值高达 59.5 亿元,相当于对半分割实控人核心持股资产。分割完成后,蒋春兰直接跻身公司第二大股东。
两人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立刻签订长期《一致行动协议》,明确约定:针对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人事任免、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全部重大事项,蒋春兰的投票、决策行为必须无条件与周明保持统一。即便女方手握一成以上股份,也无法独立行使表决权。
分割完成后,周明与蒋春兰作为一致行动主体,合计控制公司 34.06%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周明,不存在实控权变更风险,不会对半导体主业经营、管理层稳定造成重大冲击。
然而,针对此事,舆论却并非如此——
强一股份实控人离婚分割巨额股权的公告发布后,评论区瞬间被海量质疑声填满。网友纷纷抛出 " 技术性离婚 "" 离婚式减持套现 "" 富豪跑路标准套路 " 等论断,还有人延伸直指 A 股造假处罚过轻、大额股权分割存在税收漏洞,将此次家事股权分割,视作资本钻规则空子收割散户的典型操作。
有网友指出,中国富豪跑路财产转移套路标准模式第一式离婚;第二式移民;第三式破产……
有网友评论,现在上市公司造假处罚太轻!造假成本太低!罚个 50 万到 500 万不痛不痒!导致前赴后继骗股民钱!建议造假等同诈骗!应该以诈骗罪入刑!判无期徒刑!
有网友认为,应该重新立法,不让有些人钻法律漏洞!
有网友表示,看评论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知道后面的大概模式了……花样已经是属于玩老套了。


综上来看,网友评论,大众的负面预判并非无迹可寻。不少股民梳理出资本市场屡见不鲜的套路:部分上市公司实控人假借离婚分割股权,拆分后夫妻解除一致行动约束,另一方手握大额股份分批减持,以此规避大股东减持比例限制;更有网友总结富豪资产转移三部曲——离婚分产、移民海外、企业破产,将本次股权分割直接归为套现前置步骤。
与此同时,A 股过往多起财务造假案件顶格处罚仅数百万元,难以形成强力震慑,再加上夫妻离婚分割股权暂无针对性税收约束,多重现实痛点叠加,让投资者看到 " 实控人离婚分股 " 便本能绷紧神经,下意识认定这是资本群体规避监管、保全私人财富的手段,甚至将其与债务暴雷、转移资产跑路案例画上等号。
但抛开网络情绪回归公告原文,此次操作和网友口中的 " 套利套路 " 存在本质区别,大众的担忧其实忽略了公告里最关键的约束条款。公告明确,实控人与女方在分割股权的同时同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女方在股东大会表决、人事任免、投融资等全部重大事项中,投票与决策必须完全和实控人保持统一。
这意味着即便女方获得大额股权,也无法独立处置股份、单独干预公司经营,不存在拆分股权分散控制权、分批套现的操作空间。双方还共同承诺严格遵守监管减持规则,股份分割仅为夫妻共同财产非交易过户,不会改变公司实控人,企业经营、研发投入、管理层稳定均不受家事影响。而过往引发市场巨震的 " 离婚式减持 ",核心前提就是双方彻底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汹涌的负面舆论,本质是多年来资本市场负面事件累积的信任赤字。
少数企业实控人违规套现、财务造假、转移资产海外等行为反复冲击散户利益,而违法惩戒力度、配套监管细则仍有完善空间,久而久之,投资者形成 " 凡是实控人分割股权必为套利 " 的思维定式。网友呼吁加重财务造假刑事处罚、完善相关立法、对巨额股权分割增设专项税收,这些朴素诉求,恰恰道出中小投资者对更严密监管、更完善保护机制的期盼,具备现实参考价值。
当然,大众的警惕之心无可厚非,但不能用固有偏见否定全部合规操作。夫妻分割共同持有的股权,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评判事件性质不能只看 " 离婚分股 " 的表象,核心要观察是否存在表决权解绑、提前减持计划两大关键信号。强一股份以一致行动协议锁定投票权,正是兼顾民事财产权益与公众公司稳定的折中方案,本身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处置模式。
这件事也给市场各方留下双重启示。对监管层而言,大众的集体焦虑是制度完善的风向标,持续加大资本违法惩戒力度、补齐大额股权分割监管与税收细则,才能逐步修复市场信任;对普通投资者而言,面对热点事件不必被过往负面案例裹挟,应当完整研读上市公司披露公告,以规则条款作为评判依据,避免片面揣测放大市场恐慌。
家事与资本交织,唯有监管织密制度防护网、投资者保持理性判断力,才能既守住中小股民的切身利益,也客观看待合法的民事财产处置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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