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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启示:公共领域资源能否被个体申请为商标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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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天浩 华朗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LV 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争议问题

二、从定义出发看商标保护的本质

三、公共领域商标的权利行使边界

四、结语

一、LV 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争议问题

近日,苏州中院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 "LV")诉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公司(以下简称 " 茉莉奶白 ")等被告商标侵权案作出(2025)苏 05 民初 617 号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茉莉奶白及东侠饮品店侵害 LV 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茉莉奶白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赔偿 LV 经济损失 1000 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合计 1030 万元。此判决一出,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轩然大波,大量网络用户质疑法院判决观点和结论。

(2025)苏 05 民初 617 号判决书中最具争议的点在于,大量网络用户质疑 LV 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 " 四叶草图案 " 商标本质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已出现的四叶 " 宝相花 ",LV 通过商标注册制度 " 霸占 " 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带有美感的花纹和图案,反过来起诉中国企业商标侵权,这是一种 " 文化霸凌 " 行为。本文无意对本案判决结果的对错进行分析,而是从本案引发的舆论热点话题:" 公共领域资源能否被个体申请为商标并保护 " 进行引申讨论。

二、从定义出发看商标保护的本质

要想搞清楚公共领域资源能否被个体申请为商标并受到保护,本文认为有必要先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产权的定义出发,对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和内容与其他知识产权法进行辨析和明确。如果对商标法保护的对象都没有清晰和明确的认识,则后续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就是 " 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

通过对三部知识产权法律的横向对比,我们首先确定不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例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内容来看,不论是著作权法里所保护的 " 作品 ",还是专利法里所保护的 " 外观设计 ",上述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或富有美感的产品设计本身。

而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即将实施的 2026 年新修订商标法第一条中改为 " 为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商标管理 ")。2026 年新修订商标法第二条中又明确规定了商标的定义:"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商标法中所保护的对象是 " 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并非 " 商标标识 " 本身。

至于商标法所保护的 " 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商标法真正保护的不是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它所承载的商誉,即标志与产品来源及经营者信誉之间的关系。" [ 1 ]

因此,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商标标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仅是作为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本身的元素并非法律保护的对象;商标法真正要保护的是 " 注册商标专用权 ",或者说该商标标志与经营者、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应关系。

在了解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任何公共领域的资源被注册为商标后,该商标标志本身的文字、图案等元素并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该商标与相关经营者之间的相应关系才是商标法保护对象。因此,即便 LV 的 " 四叶草 " 注册商标本身可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已有的四叶 " 宝相花 ",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该标志本身可能不受法律保护;但 LV 的 " 四叶草 " 注册商标与 LV 的相关服装、箱包等商品建立了密切的关系时,这种对应关系就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

在实践中,其实已有大量公共领域的资源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保护。例如传统文化中四大名著的《西游记》中的 " 孙悟空 ",被抖音公司在第 9 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注册了 " 悟空浏览器 ";敦煌壁画中传统的仙女形象 " 飞天 ",被茅台集团注册在第 33 类白酒等商品上,且经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中国古代神话中的一种瑞兽——麒麟,被华为公司注册在第 9 类智能手机等商品上。通过上述例证可发现,公共领域中相关元素并非不能被注册为商标并受到保护,而且通过商标权人对这些公有领域词汇商标的长期使用和推广,相关公众可能会对该商标标志与商标权人、相关商品之间建立非常紧密的关联。这也正是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三、公共领域商标的权利行使边界

将带有公共领域属性的词汇注册为商标后,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无法获得保护。

此次 LV 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的另一个舆论热点是,不少网络用户认为 LV 将传统文化中的 " 宝相花 " 注册为商标后,不应随意起诉其他使用该符号的经营者商标侵权,属于权利滥用。本文对该案 LV 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不予点评,但针对网络用户提出的商标权利滥用行为可进一步讨论。

虽然如前所述,公共领域资源可以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且该注册商标与相关经营者、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应关系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商标法对 " 注册商标专用权 " 的保护也不是无条件、无底线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含有本行业、本领域通用名称或词汇的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合理、正当地使用行为。如果商标权利人在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存在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则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不会得到司法保护。

例如:在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1)川知民终 2152 号 " 青花椒 " 商标侵权案中

原告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第 43 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注册有 " 青花椒 " 文字商标,其发现被告某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 " 青花椒鱼火锅 " 标识,认为被告的该文字使用方式侵犯了其 " 青花椒 " 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起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青花椒作为川菜的调味料已广为人知,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某餐饮公司将 " 青花椒 " 申请注册在饭店、餐厅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饭店、餐厅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涉案商标和含有 " 青花椒 " 字样的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商标的显著性,难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涉案商标的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某火锅店对 " 青花椒 " 字样的使用是正当使用。某火锅店店招上的 " 青花椒 " 字样后面带有 " 鱼火锅 " 三个字,且 " 青花椒 " 与 " 鱼火锅 " 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店招中包含的 " 青花椒 " 是对其提供的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这一特点的客观描述,没有攀附某餐饮公司涉案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将其与经营活动主要在上海等地的某餐饮公司的涉案商标联系起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某餐饮公司对某火锅店就 " 青花椒 " 字样的正当使用,无权干预和禁止,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该案例中的商标权利人将公有领域的资源注册为商标后,过度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加分辨地将其他主体正当、合理使用公有领域词汇对自己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的行为亦主张为商标侵权,最终未获得司法保护。

四、结语

综上,本文认为,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和内容来看,公共领域资源并非不可被注册商标并受到商标法保护。商标法的核心从来不是保护商标标志中的图案、文字等元素,而是保护商标标志与经营者、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应关系。因此,市场主体完全可挖掘公共领域资源、传统文化元素后申请商标注册,并通过长期经营赋予商标标志较强的识别性,合法积累品牌权益。这也是传统文化走进商业市场的合理路径。但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将公共领域资源注册为商标后,应特别注意正当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权利人滥用权利,将他人对公共词汇、传统元素等合理、正当的使用行为作为商标侵权予以打击,可能不会得到司法的保护,还可能遭遇舆论的谴责。唯有对注册商标合法、合理的使用和保护才能让市场主体行稳致远。

参考资料

[ 1 ] 余静:《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以商标权客体为视角》,载《中华商标》2012 年第 5 期,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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