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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杭县:紫金矿业采矿损毁耕地无长效保障,旧县镇石圳村千亩林地、矿山道路遗留多重集体权益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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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孔浩,曾任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石圳村村委会主任。我们村内因紫金矿业紫金山多年矿产开采,产生耕地永久损毁补偿、千亩林地历史协议、矿山道路报批三类遗留问题,全部有相关文书、历年协议、村民证言等完整佐证。本文仅客观陈述已查实的书面事实,针对政策标准、项目审批、补偿机制提出合理疑问,恳请属地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予以核查、公开答复,全程不针对任何单位、个人作出主观定性判断,所有诉求均立足全体村民长远生计与集体资产合法权益。

一、千亩农田因采矿水源枯竭永久抛荒,现行短期补偿模式无法保障村民晚年生计

以村民孔某河为例。1991 年,经村两委、旧县镇相关部门、上杭县自然资源部门层层审批,他合法开垦村内高速路以北 " 船底窝 " 的几亩荒地,此后三十余年由其长期耕种、自主管理,依法享有该地块全部土地经营收益权。该起个人土地权益纠纷,也通过司法程序完整固定了采矿毁地核心事实。

紫金矿业长期矿产开采作业,造成石圳村高速路以北整片农田水土流失、地下水源枯竭,土地结构遭到不可逆破坏,近百名村民联名签字证明整片耕地彻底丧失复耕耕种条件,大面积土地常年抛荒。原村主任孔瑞尧曾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出具书面证明,再次佐证矿山开采对农田造成永久性损毁、无法恢复耕种的客观事实。

2006 年起,紫金矿业与村两委协商确定,由紫金矿业每年将青苗补偿款统一拨付至村委会账户,再由村委分发给受损耕地农户,以此弥补村民无法耕种的经济损失。2013 年双方续签林地租用协议,将农田补偿标准上调分级;2014 年《林地租转征协议》中,约定农田补偿统一提升至 933 元 / 亩全额发放,该标准甚至始终沿用至今。

但现行补偿模式存在无法回避的民生短板:企业与村委所有书面协议仅约定青苗补偿发放至矿山闭矿,矿山关停之日起,所有补偿直接永久停止,针对已经永久灭失、无法修复的耕地,无任何一次性征收安置、土地置换、后续兜底赔付方案。千亩被毁耕地,村民仅能领取短期补偿,矿山闭矿后,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彻底损毁,村民将失去全部土地相关收益,长远生计没有任何保障。

我也曾前往邻村了解同类采矿损毁耕地处置方案,邻村遭遇完全一致的矿山开采毁地问题,当地采用耕地、林地统一作价、入股矿业企业的固定的长效保障模式。经核算,本村同等规模损毁农田估值可达 5000 万元,参照邻村标准每年可获得 10% 固定分红,年收益 500 余万元,是当前本村年度补偿总额的 6 倍;且约定矿山闭矿后,全额返还土地作价本金,村民终身享有稳定收益,从根源解决失地长远生计问题。

针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补偿方案,我代表全体村民提出几点合理疑问:

第 1, 采矿行为造成农用地永久性灭失、完全丧失耕种功能,从耕地保护、失地群众保障相关政策角度,仅设置阶段性青苗补偿,是否符合现行农用地损毁补偿的规范要求?

第 2, 同一县域、同一企业造成同类耕地永久性损毁,邻村落地征收入股长效分红方案,本村仅执行限时、无兜底的青苗补偿,两种差异化处置方案制定的统一依据是什么?

第三,本村上千亩耕地因采矿永久损毁抛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否开展过耕地灭失专项认定、生态损害价值评估?针对大面积永久性失地村民,有无配套长远生计保障预案?

全村村民世代依靠土地务农为生,耕地不可逆损毁是无法逆转的事实,短期补偿只能缓解当下损失,无法解决闭矿后的生存难题。我代表村民恳请属地相关部门、紫金矿业参照邻村成熟合规的长效保障模式,重新核定本村损毁耕地补偿机制,建立终身稳定的收益保障方案。

二、千亩林地 " 租转征 " 协议存在疑问,名义征地缺失两项法定核心补偿,集体林地权属遗留仍存在漏洞

2006 年起,紫金矿业租用本村 892.72 亩林地开展矿山生产。2013 年 3 月,村委与企业续签三年林地租用协议;2014 年 9 月 30 日,前任村委会与紫金矿业签订《林地租转征协议》,书面约定将村内 1094.757 亩租赁林地全部转为正式征用,征地补偿标准 8280 元每亩,合计 906.4588 万元林地补偿款已全额分发至村民手中。

本人任职村主任后,在梳理村集体历史土地协议、核查集体林地权益台账时发现重大疑点:该份租转征协议仅为纸面约定,并未完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定征地报批、林地征收备案全部流程,土地权属并未发生法定变更,本质仍属于企业租赁村集体林地。为厘清全村千亩林地权属、维护村民完整补偿权益,我代表村委会提起诉讼,经审理,这 1094 余亩林地的土地法律属性并未变更为征地,依旧为村集体出租林地。

同时,依据林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林地征收补偿应当包含三项法定内容:林地补偿费、林木附着物补偿费、失地人员安置补助费。2014 年名义 " 征地 " 仅兑付单一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失地安置补助两项法定补偿款项至今未核算、未发放,若合同仍然生效,村民完整的征地补偿权益到底该怎么处理?

结合生效判决与书面协议,我代表村委会提出几点合理疑问:

第一,已被认定的租转征协议,当年企业按照征地标准拨付 906 余万元款项,该笔资金法律定性究竟是林地租金还是征地补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是否牵头梳理当年全部资金台账、土地手续,并向全体村民公示核查结果?

第二,若 2014 年确为林地征收行为,为何未按法律规定发放林木补偿、失地安置补助两项法定补偿;若土地实质仍为租赁用地,为何按照征地标准核算补偿款,两种处置方式的政策边界如何界定?

第三,1094 亩林地多年处于 " 既无合法征收手续、也无规范长期租赁协议 " 的模糊权属状态,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是否可以牵头开展历史遗留林地协议专项梳理,完善合规土地使用手续,补齐村民缺失的法定补偿款项?

三、矿山经营性道路以防火通道名义报批,200 亩林地占用存在补偿遗漏疑问,集体资产面临数百万损失

近年,紫金矿业在本村萝卜岭片区修建一条总长 4.5 公里的道路,道路全线直接连通矿区开采作业面,矿石运输、矿区生产物资转运都经过这条路。但眼看到在道路旁的私人养护毛竹林已经获得了紫金矿业支付的十多万元补偿款,让村民感到疑惑的不仅是补偿问题,该道路明明是紫金矿业建设需要的道路,是否是我们所了解的通过防火路审批建设?是为了规避林地、林木补偿费吗?还是有其他更多的原因?

项目落地后实际占用村集体林地约 200 亩。本次道路以防火路名义立项建设后,企业未向村委会、占地农户公开任何林地、林木占地信息,村集体直接流失大量种植、耕作权益。

针对该道路项目审批、补偿事宜,我代表村委会提出几点合理疑问:

第一,我们眼看着该道路主要服务矿山矿石运输等经营性生产,项目申报用途与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实地勘验环节是否开展现场核查?审批流程是否符合林地占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项目实际占用村集体林地 200 亩,大量原有林木被平整损毁,若道路确属企业经营性配套设施,是否应当依规足额核算并发放林地、林木补偿?

第三,企业经营性占地套用公益防火项目立项报批,是否属于规范操作?能否由林业、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该条道路开展占地、补偿专项核查,出具书面核查结果向村民公示?

作为本村曾任村委会主任,福建省上杭县旧县镇石圳村的村民,我所有陈述、疑问均依托生效判决书、双方盖章书面协议、前任干部书面证言等完整客观证据,不存在主观臆断、不实揣测。我从未否定任何司法判决、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全部诉求出发点均为维护全村数百名村民土地、林地合法集体资产权益,解决矿山开采带来的多年民生遗留问题。

在此,我代表石圳村全体村民,提出三点核心诉求:

针对永久损毁千亩农田,重新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解决闭矿后村民无补偿兜底的核心民生难题;

由自然资源、林业、乡镇相关部门牵头,全面梳理 1094 亩林地历史租赁、征地协议遗留问题,补齐缺失的林木、安置补偿,明确集体林地合法权属;

实地核查萝卜岭 4.5 公里矿山道路立项、占地、补偿全部资料,规范矿山企业林地占用审批流程。

再次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我会一直为了石圳村的绿水青山、为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而持续发声。我盼望着紫金矿业、属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重视村民多年合理诉求,拿出公平、长效、可落地的解决方案,化解矿山与村民之间多年的土地补偿纠纷,为了祖国的绿水青山,为了农民的幸福生活,构建和谐稳定的村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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