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25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 16.58 亿元,处以罚款 35.21 亿元,罚没款合计 51.79 亿元。这是我国在线旅游平台服务领域首起反垄断执法案件。至此,从电商、互金、出行、本地餐饮到 OTA 在线旅游——涉及普通人生活方方面面的赛道头部平台,能叫得出名字的互联网大厂,几乎都经历了监管部门的系统性整改。将这些行政处罚并置审视,一条清晰的监管演进脉络浮现出来。
2021 年 4 月 10 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 2019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4557.12 亿元 4% 的罚款,计 182.28 亿元。这是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单个企业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
经查,阿里巴巴集团自 2015 年以来,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 " 二选一 " 要求,禁止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参加促销活动,并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 " 二选一 " 要求执行。调查表明,这一行为排除、限制了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竞争,妨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侵害了平台内商家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阿里巴巴案的查处,标志着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正式进入实质性执法阶段。
紧随阿里巴巴之后,2021 年 10 月 8 日,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 12.89 亿元,并处以其 2020 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1147.48 亿元 3% 的罚款,计 34.42 亿元。
经查,2018 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
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 " 二选一 " 行为实施。与阿里巴巴案相比,美团案的罚款比例略低(3% 对 4%),但同样体现了监管部门对 " 二选一 " 垄断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两个案件接连落地,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框架初步成型。
2022 年 7 月 21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 80.26 亿元罚款,对董事长兼 CEO 程维、总裁柳青各处人民币 100 万元罚款。
经查实,滴滴公司共存在 16 项违法事实。其中包括: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 1196.39 万条;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 83.23 亿条;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 1.07 亿条、年龄段信息 5350.92 万条、职业信息 1633.56 万条、亲情关系信息 138.29 万条、" 家 " 和 " 公司 " 打车地址信息 1.53 亿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 5780.26 万条。更为严重的是,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案是《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最具分量的执法案例,它将监管视野从市场竞争行为拓展到了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2023 年 7 月 7 日,金融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蚂蚁集团及旗下机构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 亿元。处罚涉及蚂蚁集团在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参与银行保险机构业务活动、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同时要求蚂蚁集团关停违规开展的 " 相互宝 " 业务,并依法补偿消费者利益。
与蚂蚁同日被处罚的还有腾讯旗下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因违反机构管理规定、商户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支付账户管理规定等 11 项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 5.66 亿元、罚款 24.27 亿元,合计罚没 29.9 亿元。蚂蚁与财付通同日被罚,标志着平台企业金融业务的集中整改进入收尾阶段,监管工作重点从集中整改转入常态化监管。
携程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技术性以及危害的系统性。与阿里、美团时期直接的强制 " 二选一 " 不同,携程构建了一套以流量分配为核心的隐性控制体系。
调查显示,携程 2020 年以来在中国境内在线酒店预订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垄断行为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携程以给予最多流量倾斜为激励,诱导优质酒店选择 " 特牌 ",要求其线上房源全部在携程平台销售,不得与竞争性平台合作,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其二,携程强制要求跨平台经营的酒店给予 " 全网最低价 " —— " 金牌 " 酒店价格比其他平台低 20 元或 5% 以上," 无牌 " 酒店价格不高于其他平台,并利用 " 调价助手 "" 比价系统 " 等技术工具将价格调至全网最低,辅以限制流量、" 摘牌 "、扣除订单储备金等惩罚措施。该行为使其他平台难以与携程开展有效竞争,剥夺了酒店商家自主定价权,挤压实体酒店利润空间,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携程垄断案创下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多个第一:首个新型垄断行为案件;首个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的 " 三合一 " 处罚;罚款比例 7.5%,超过阿里的 4% 和美团的 3%。没收违法所得在阿里、美团案中未曾出现。云南丽江某民宿业主反映,该民宿旺季月营业额约 10 万元,而携程各类收费合计约 4 万元,营业收入的 40% 需上交平台。云南省旅游民宿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平台佣金已从 " 几年前的 8% 至 10% 被单方面上调到 12% 至 18%",部分民宿陷入 " 不合作无客源,合作即亏损 " 的两难境地。
2026 年 4 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拼多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合计约 15.22 亿元。经查,拼多多平台内裱花蛋糕经营者中,4522 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4941 家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拼多多未依法对上述 9463 家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案交易额约 9708.93 万元。处罚通报指出,拼多多还存在纵容 " 一键转单 " 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在调查过程中采用暴力、软对抗等手段阻碍监管执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司被勒令停业整顿蛋糕业务大半年。在 " 幽灵外卖 " 系列案件中,7 家电商平台共计被罚没 35.97 亿元,拼多多以 15.22 亿元居首。
将这些案件串联起来审视,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平台经济监管的三重演进逻辑。
第一重:从 " 二选一 " 到新型垄断行为的全覆盖。 阿里巴巴和美团案聚焦于传统意义上的 " 二选一 " 强制独家交易。携程案则将监管触角延伸到了更为隐蔽的流量垄断和技术操控——以流量分配为诱饵的 " 软性独家 "、以算法为工具的 " 全网最低价 " 强制。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所言,本案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对平台流量垄断行为的规制迈出关键一步。技术的复杂性不会成为监管盲区,任何以技术为名行限制竞争之实的行为均将依法受到规制。
第二重:从市场竞争到数据安全与消费者保护的横向拓展。阿里巴巴、美团、携程案属于反垄断执法范畴,滴滴案属于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范畴,蚂蚁与财付通案属于金融业务合规范畴,拼多多案属于食品安全与平台责任范畴。监管的视野已经从 " 市场有没有被垄断 " 拓展到了 " 数据有没有被滥用 "" 金融有没有越界 "" 安全有没有被忽视 " 等更广泛的维度。这种横向拓展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合规义务不再是单一维度的,而是覆盖了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第三重:从个案惩戒到常态化监管的制度化。近年来,我国持续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构建起 " 事前合规引导、事中常态化监管、事后依法惩戒 " 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从阿里巴巴案到携程案,反垄断执法持续发力、稳步推进。对携程的处罚传递出三重明确的常态化强监管信号:其一,常态化监管不存在行业例外、规模豁免;其二,技术手段不能成为垄断行为的 " 挡箭牌 ";其三,变相独家合作同样构成违法。平台经济的本质是连接与协同,其价值在于通过开放生态赋能中小企业、服务广大消费者,绝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行为,将开放的互联网变为 " 封闭花园 "。
这些动辄数十亿、上百亿的罚单,对普通人意味着什么?表面上看,是巨额罚款进入了国库;深层看,是市场竞争秩序的修复为消费者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福利。
当阿里巴巴不能再强制商家 " 二选一 ",消费者可以在多个平台比价购物;当美团不能再以独家合作为要挟,餐饮商家有了更多的经营选择,消费者也有了更丰富的外卖供给;当滴滴不能再违规收集和滥用海量个人信息,每个用户的隐私安全多了一重保障;当蚂蚁不能再无资质开展金融业务,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少了一分风险;当携程不能再以 " 调价助手 " 强制降价、以流量分配绑架酒店,酒店经营者有了自主定价的空间,消费者看到的价格也更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正如监管部门所强调的,公平竞争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市场无法自行有效遏制垄断行为,需要政府 " 有形之手 " 精准发力,为市场主体划清行为边界。
从 2021 年阿里巴巴的 182.28 亿元,到 2026 年携程的 51.79 亿元,五年间,中国互联网行业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监管重塑。这场重塑远未终结,也本不应终结——它指向的是一个更加公平、更加有序、更加尊重规则的数字经济生态。对平台企业而言,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可持续发展的底线;对普通人而言,监管不是束缚,而是公平交易与合法权益的保障。这或许正是 " 有形之手 " 与 " 无形之手 " 在数字经济时代应有的相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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