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7 月 16 日上午 9 点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 15 法庭,案号(2026)京 73 行初 4727 号正式开庭。
原告是法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马利蒂,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是一位广东汕头的普通服装经营者黄民耀。
一家外国企业,把中国主管商标的部委告上法庭——消息一出,"LV 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 直接冲上热搜。评论区一片哗然:" 胆大包天 "" 倒反天罡 "。
但知识产权律师会告诉你:这事儿,稀松平常。
告国知局,是商标圈的 " 常规操作 "
很多人以为 " 告部委 " 是石破天惊的大事,但在商标领域,这叫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本质是 " 民告官 ",而且天天都在发生。
整个流程其实是四步 " 确权拉锯 ":
LV 向国知局申请,宣告黄民耀的商标无效
国知局审查后裁定 " 不支持 LV"
LV 不服裁定,把国知局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只审查 " 国知局的裁定合不合法 ",不改变商标本身
注意区分两类诉讼:LV 告茉莉奶白是民事诉讼(侵权赔偿),LV 告国知局是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裁定)。
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没有 " 谁大谁小 " 的层级关系。网上调侃 "LV> 国知局 > 茉莉奶白 ",是搞混了法律关系。
这已经是 LV第 6 次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了。此前 5 次,LV 三胜两败。
争议源头:一枚四叶花商标
纠纷的源头,是黄民耀 2023 年申请注册的一枚第 18 类图形商标(涵盖公文包、手提包等)。这枚商标整体是圆形外框,内部由四组对称纹样交叉构成 " 四叶 " 的视觉形态。
LV 认为它和自己经典的老花四叶图案太像,于 2024 年 12 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理由是:争议商标与 LV 的第 1106237 号四叶花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25 年 11 月,国知局作出裁定:不支持 LV 的主张,维持该商标有效。
国知局在裁定中限缩了 LV 四叶花纹样的保护范围——认定其部分图案包含传统公有纹样,显著性有限,不支持过度扩大跨类保护。
LV 心有不服,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庭。7 月 16 日,此案件正式开庭审理,然而,庭审结束时并未当场作出宣判。
为什么同一朵花,LV 非要告到底?
因为国知局这个裁定,戳到了 LV 的命门。
更让 LV" 意难平 " 的是:同一图案、同一申请人,此前在第 25 类(服装鞋帽)的异议程序里,曾被判定与 LV 老花构成近似并宣告无效;仅仅因为注册类别不同(第 18 类箱包 vs 第 25 类服装),结论却完全相反。
这意味着它的老花商标不是 " 全覆盖独占 "。如果服从这个裁定、不上诉,这个行政结论就会永久生效,变成行业判例。
以后无论茶饮、文创、家居、餐饮,只要商家拿 " 这是传统公有纹样 " 来抗辩,LV 的维权胜诉率就会大幅下降,前面一系列维权成果也会慢慢失效。
所以 LV 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根本不是 " 索赔 ",而是从源头上重新拓宽自己的商标保护边界,为日后维权扫清障碍。
正如法律界人士概括的:"LV 起诉国知局,关键不是 ' 索赔 ',是 ' 争花 '。"
核心争议:传统纹样,能不能被一家企业 " 独占 "?
这是本案最值得掰开揉碎讲清楚的部分。
LV 老花的核心四叶花原型,可以追溯到中国唐代的宝相花、柿蒂纹等传统公共纹样。从北魏陶马上的装饰,到敦煌莫高窟的藻井壁画,再到唐宋织锦、明清瓷器,这种对称四叶花卉纹样在中国流传超过上千年。
但律师明确表态:文化溯源不能直接构成侵权抗辩。
" 不管 LV 的商标是否借鉴了中式传统花纹,都不影响它作为注册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的法律效力。" 一句话——老祖宗的纹样可以借鉴,但一旦某个品牌把公共元素改造成了有辨识度的商业标识并长期使用,它就获得了独立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是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那么边界在哪里?律师给出了清晰的拆解:
LV 受法律保护的:是经过专属线条、比例、菱形框架搭配 LV 字母改良后的成套老花图形(整体组合)
LV 无权独占的:四瓣花朵这一单一传统元素本身
近似判定标准:看整体视觉是否混淆,而非是否共用了传统元素
换句话说,你照着 LV 的老花整体去画,构成侵权;你提取传统四叶纹样、做出明显差异化的独立设计,一般不被认定为侵权。
茉莉奶白案:另一个维度的警示
恰好在本案开庭前两周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 LV 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最终,路易威登胜诉,并获得了 1030 万元的赔偿。
一边是国知局驳回 LV 无效请求,一边是茉莉奶白被判赔千万——看似矛盾,实则逻辑自洽。
律师分析指出:茉莉奶白的商标是一款简化的四叶花国风图案,但综合整体构图、商业使用方式等因素,法院认定其构成对 LV 驰名商标的模仿。
而黄民耀的商标,国知局认定其与 LV 商标在线条、构图存在区分度,且 LV 无权独占传统花卉公有纹样。
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看,规则其实很清楚:公共元素≠免费素材。即便灵感源于传统文化,盲目使用仍有侵权风险;但若只是提取传统纹样、做出独创性设计,法律会保护你的创新。
2027 新商标法:给 " 公共纹样 " 加一道篱笆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圆满完成了《商标法》的修订工作。新版《商标法》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
这次修法有几个关键点,和本案直接相关:
第一,新法明确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但同时扎紧了 " 功能性垄断 " 的篱笆——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为获得技术效果必需、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要素,不得注册。
第二,新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将更完善。这意味着 LV 四叶花卉这类高知名度的图形商标,后续保护力度只会更大。
第三,新法对恶意申请新增行政处罚,可处警告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依法处罚。
看似矛盾的两手:一手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一手防止公共资源被私有化垄断。这正是立法者在做的平衡术。
有律师建议,品牌方可建立梯度化维权机制:
对 " 明知申请被驳仍大规模使用 " 的情形,依法维权具有合理性
对小微商户、非商标性装饰使用、或涉及传统基础元素的善意使用,可优先考虑提示函、协商整改等方式
高额赔偿虽具威慑,但也可能引发舆论反弹,影响品牌公众形象
写在最后:
回溯至这起案件本身。LV 此次胜诉的难度相较于以往大幅提升,败诉的风险颇为可观。
这场官司的胜负,远不止关乎 LV 和黄民耀两个人。
它在为所有的国风设计师、所有的国潮品牌、所有的小微商家,厘清一个根本问题:传统纹样这块老祖宗留下的瑰宝,能不能被一家商业公司圈成私产?
答案正在一点点清晰——商业创意可以私有,但千年文脉,永远属于全体中国人。一个文明古国的审美财富,不该成为任何一家跨国公司的 " 专属标识 "。
7 月 16 日的庭审未宣判。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国知局那份 " 不支持 LV" 的裁定,已经在事实上为传统纹样的合理使用划出了一道明确的边界。
对于无数国风设计师而言,这意味着:你可以安心地从宝相花、柿蒂纹、敦煌藻井里汲取灵感,做出你自己的独创设计——只要你不照搬 LV 的整体老花组合,法律就会站在你这边。
LV 赢了官司,却可能输了人心。但这场 " 争花之战 " 最大的价值,是让所有人都看清了那道红线: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原创设计,不是霸道垄断;尊重海外品牌的合法权益,和守护本土传统文化,从来不是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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