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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0 日,康美药业披露两起追偿权纠纷的一审结果:广州中院判令原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向公司赔偿 13.96 亿元,原董秘邱锡伟在 1.42 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在 1.41 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判决初步回答了财务造假造成的损失最终由谁承担,却还没有回答康美能够收回多少钱。
案件尚在上诉期,责任金额、执行和入账影响均未定,把 13.96 亿元直接视为公司已经获得的现金或利润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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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追偿始于投资者获得赔付
这场诉讼的起点不是此次判决,而是 2021 年的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广州中院当时判令康美药业向 52037 名投资者赔偿 24.59 亿元,马兴田夫妇、邱锡伟等主要责任人与正中珠江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康美随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依照重整计划完成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先得到处理,上市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则承接了赔付产生的负担。
这也是追偿的必要性所在。投资者起诉解决的是谁对外赔偿,康美再向造假责任人追索,解决的是赔偿最终应由谁负担。
2022 年 4 月,公司提交立案材料;其后分别向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主张赔付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合计 26.08 亿元,向正中珠江索赔 3.41 亿元。
两案先后立案、开庭,直至此次一审宣判,才把 " 公司先赔、再向责任人追偿 " 的链条推进到具体金额。
追偿背后是持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证监会查明,康美在 2016 年至 2018 年披露的多份定期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275 亿元)、营业利润(39 亿元)和货币资金(887 亿元),并有 116.19 亿元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马兴田被认定组织策划财务造假和资金转移,许冬瑾参与组织相关事项,邱锡伟则被认定组织并参与实施。
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和投资者赔偿已落地,此次诉讼处理的是这些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分担上市公司已付出的代价。
02 补充清偿不能重复计算
一审判决中最容易被误读的是三组金额。13.96 亿元是马兴田、许冬瑾承担的主债务;邱锡伟和正中珠江的 1.42 亿元、1.41 亿元,都是在主债务不能足额清偿时承担的补充责任。
若马兴田夫妇已付清 13.96 亿元,另外两方无需再支付;若主债务存在缺口,二者才分别在各自上限内补足。
因此,就两份判决确定的赔偿本金而言,康美的上限仍是 13.96 亿元,不能把三项相加成 16.79 亿元。
法院同时驳回了康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单就投资者赔偿本金比较,13.96 亿元约占 24.59 亿元的 57%,相差约 10.63 亿元;但公司两案 29.49 亿元的诉请还包括利息、律师费和诉讼费,不能直接用 29.49 亿元减去 13.96 亿元,便认定全部差额都是未获支持的赔偿本金。
这里还区分了两种责任。2021 年的投资者诉讼确定的是各被告对受损投资者承担的外部责任,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获得赔偿;本次追偿处理的是责任人之间的内部负担。
即使此前被判承担全部连带责任,追偿阶段也不等于把原判决原样复制,而要重新划定各方最终承担的范围。
从一审结果看,主要责任被集中到原实控人夫妇,原董秘和审计机构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但这一划分仍可能在上诉程序中变化。
03 一审胜诉尚未形成回款
从判决权利变成公司资产,至少还隔着判决生效和财产执行。
公告显示,康美、马兴田和许冬瑾的上诉期为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邱锡伟为三十日,正中珠江案相关方为十五日。
如果任何一方上诉,责任范围仍需等待二审裁判;即便一审结果最终维持,也要看责任人名下有多少可处置财产、财产是否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以及变现需要多长时间。
目前公告没有披露财产保全规模、可供执行资产和预计回收比例,康美也仅表示具体影响以后续执行及审计报告为准。
这意味着 13.96 亿元现阶段首先是一项诉讼上的权利,而不是已经进入银行账户的资金,更不能一次性按判决金额增厚当期利润。实际到账金额、到账节奏以及会计上何时确认,都要以生效裁判、执行进度和审计判断为依据。
04 追偿不能替代主业修复
这笔款项之所以受到关注,也与康美当前盈利基础薄弱有关。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 52.52 亿元,归母净利润仅 1033 万元,扣非净利润仍亏损 2.94 亿元;全年 3.05 亿元非经常性损益中,债务重组收益约 2.62 亿元。
经营现金流由负转正至 1.11 亿元,说明资金周转有所改善,但账面盈利仍较多依赖非经常项目。
2026 年一季度,康美营业收入 10.80 亿元,同比下降 16.89%,归母净利润亏损 1656 万元,扣非净利润亏损 1904 万元,经营现金流净流出 5476 万元。
2025 年末,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仍为负 258.82 亿元。即使 13.96 亿元最终足额收回,其规模虽相当于 2025 年归母净利润约 135 倍,也只相当于这项累计亏损的约 5.4%,无法把历史缺口一次填平。
追偿的价值因此需要分开看:它能够把一部分由上市公司和现有股东承受的损失重新推向造假责任人,也可能改善康美的资产和现金状况;但它不能证明主营业务已经恢复盈利,更不能替代持续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接下来真正决定事件结果的,不是一审判决书上的金额,而是责任范围能否最终维持、可执行财产有多少,以及实际回款能否进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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