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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对ST际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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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 AI 快讯,2026 年 7 月 29 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际华,A 股证券代码:601718;

李义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袁海黎,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段银海,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华生,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容三友,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邱卫兵,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彭长清,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同兴,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夏前军,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改平,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邓晓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静疆,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马建中,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集团或者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际华集团全资子公司跨期确认襄阳土地出售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际华集团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18 年至 2019 年,际华集团子公司新兴际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国贸)与多家公司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并对此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际华集团 2018 年、2019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

(三)际华集团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0 年至 2021 年,际华集团二级子公司际华岳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华新材料)与多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际华集团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3.60%、6.51%。

综上,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5,098,495,638.15 元、2,997,624,845.12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2.48%、14.17%、3.68%、6.54%,虚增营业成本 5,078,563,183.57 元、2,980,144,144.24 元、550,776,959.10 元、1,013,129,465.60 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成本的 22.29%、14.04%、3.60%、6.51%。同时,2020 年年度报告虚减利润总额 502,111,658.99 元,占当期对

外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李义岭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国贸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海黎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段银海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未对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事项履行纠正职责,未对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0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华生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知悉际华集团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仍未予以纠正,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容三友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未审慎核查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且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知悉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但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20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邱卫兵时任际华集团副总经理,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和审慎核查,在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长清时任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际华国贸开展案涉业务,与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18 年至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同兴时任际华集团董事长,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前军时任际华集团总经理,未对际华新材料实施有效管控,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改平时任际华集团总会计师,未审慎核查际华新材料案涉业务实质,并管理和监督其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晓霞时任际华新材料总经理,组织际华新材料开展案涉业务,放任其进行错误的会计核算,与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是际华集团 2020 年至 2021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静疆时任际华集团董事会秘书,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存在风险后仍未审慎核查该业务实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建中时任际华集团职工监事、审计风险部部长,在知悉际华国贸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际华集团 2019 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3.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资产出售收入满足当时的收入确认条件。二是际华国贸不知悉案涉业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无主观过错,会计处理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三是际华新材料与下游客户系真实购销贸易关系,不具备委托代理采购特征,按照总额法核算收入符合会计准则,且相关金额占比较低,情节轻微。四是案涉事项对资本市场影响较小,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查处。

此外,部分当事人还提出对案涉事项不知悉、未参与、不分管相关业务,难以识别相关风险,已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主动关停相关业务,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际华集团存在跨期确认土地出售收入导致虚减利润 , 开展融资性贸易和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相关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决定书》认定,有关责任人组织、开展案涉业务,或未审慎履职、有效管理子公司进行正确会计核算,或在知悉案涉业务实质后仍对相关会计核算未予关注,签署并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有关责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就案涉事项采取实质性履职措施,对其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不分管相关业务、难以识别风险、已进行有效管控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连续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涉及金额、占比巨大,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影响较小、情节轻微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经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主动配合调查等情况,合理认定相关主体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义岭,时任总经理、董事长袁海黎,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段银海,时任总会计师何华生,时任副总经理容三友,时任副总经理邱卫兵,时任子公司际华国贸执行董事彭长清,时任董事长吴同兴,时任总经理夏前军,时任总会计师刘改平,时任子公司际华新材料总经理邓晓霞,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静疆,时任职工监事马建中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记者 王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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