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 A、粤高速 B 公告编号:2026-016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1、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提取 1,262,846,900.10 元作为 2025 年度分红派息资金。以 2025 年底的总股本 2,090,806,12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6.0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B 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的外币折算价以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作出分红派息决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买入卖出中间价确定。
2、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以分配比例固定的方式分配,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总股本为 2,090,806,126 股,其中 A 股股份总数为 1,742,056,126 股,B 股股份总数为 348,750,000 股。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本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90,806,12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6.0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5.436000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6.04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5.436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6.04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1.208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4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26 年 6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 =1:0.8695)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8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8 月 10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6 年 8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 8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 8 月 12 日。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6 年 8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人股股东;截至 2026 年 8 月 12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6 年 8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 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 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 年 7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26 年 8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26 年 8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咨询部门: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人员:梁继荣、王莉
咨询电话:(020)29004523、29004525
1.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 股东会关于审议通过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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