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判决完整解读(最高法公开典型案例)
2026 年 8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江小白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对外公开披露。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东方甄选运营主体——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中对竞品江小白作出误导性评价,构成商业诋毁,判令其赔偿江小白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 30 万元。判决已生效。
一、案件基础事实
事件起因:2024 年 7 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在直播间推销其他白酒产品时,评价竞品江小白,主要言论:" 江小白包装没有‘白酒’二字,因为不允许 "" 江津小曲没有纯粮固态小金标,不属于固态蒸馏酒 " 等表述。言论播出后引发大量消费者质疑江小白产品品质,江小白发布官方声明反驳,双方发生纠纷。东方甄选及主播先后道歉,但江小白不认可道歉效果,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被告: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甄选运营主体)。
审理法院及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业诋毁,判令赔偿江小白经济损失 + 合理开支合计 30 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已经生效。2026-08-03 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全国典型案例对外公开披露。
注意:本案不是直播带货合作合同欠款纠纷,是竞品评论引发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案件,不存在江小白欠东方甄选服务费的判项。
二、被告(东方甄选)抗辩理由
主播讲的是江小白果味酒,果味酒本不属于国标白酒,属于客观事实;
属于直播现场临场即兴发言,属于正常商业评论,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直播带货属于经营性商业行为,主播评价竞品负有高于普通消费者的审慎义务,临场发挥不能免责。
普通网民可以随意吐槽商品,但带货主播代表商业机构,发表竞品评价必须做到真实、全面、客观。直播即兴口播,不能成为免除法律责任的借口。
商业诋毁不限于捏造完全虚假事实,片面截取部分事实、选择性披露信息,形成误导性信息,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江小白产品线分两类:果味酒(不属于白酒)、固态法白酒(多款产品具备纯粮固态发酵小金标)。主播发言没有区分两条产品线,只强调部分事实,不当关联,造成普通观众整体误解:让消费者误以为江小白全部酒品都不是合规白酒、都不是纯粮固态酿造。虽然个别片段存在事实基础,但整体传播效果产生误导,属于法律上的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四、关键法律要点解读
1、正当商业评论 VS 商业诋毁边界
合法:完整、客观,把前提、限定条件讲清楚,指出特定某一款产品的问题。
违法:截取局部事实,模糊产品品类,以偏概全,使公众对整个品牌产生负面错误认知,即便单句话有部分事实支撑,依然构成诋毁。
2、责任承担主体
本案赔偿责任由东方甄选运营公司承担,对外不由主播天权个人直接赔付;公司赔付后,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向主播追责,属于企业内部关系,不在本案判决处理范围之内。
3、赔偿 30 万元的逻辑
商业诋毁案件,品牌实际损失很难完整举证。法院综合考量直播间粉丝量级(近 3000 万粉丝)、传播范围、主观过错、维权合理开支,酌定总赔偿金额 30 万,并非实际销售额损失的直接计算结果。
五、行业启示(最高法案例示范意义)
直播间做竞品对比、点评竞品风险极高。点评要锁定具体型号产品,完整说明前提条件,不能笼统指向整个品牌;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信息。
" 直播临场发挥 " 不能当做挡箭牌,机构对主播口播内容负有审核、管控义务。
即使引用部分客观事实,如果经过选择性表述,足以误导大众,依然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主播说的部分是真话,就不算诋毁。法院观点:部分真实,但整体误导,同样构成商业诋毁。
误区:这是东方甄选给江小白带货的合同纠纷,涉及坑位费结算。事实:本案是竞品评论侵权之诉,双方并未因带货合作合同进行本案审理,不存在服务费判项。
本文由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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