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2 08:06:44 天津监管局
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刘万里、张毅:
经查:
一、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民祥医药 " 或 " 公司 ")未按规定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2025 年 9 月 29 日、2026 年 3 月 6 日补充披露了《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公告》《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辞任公告》《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有关规定。
三、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2026 年 1 月 13 日、2026 年 3 月 13 日为全资子公司天津民祥药业有限公司三笔贷款展期提供担保,金额合计 4490 万元,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刘万里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毅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祥医药、刘万里、张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及上述责任人员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0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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