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中,其留下的公证遗嘱与手写指示指向完全相反的资产分配方向,成为这场 18 亿美元争夺战的核心法律焦点;目前两份文件的效力均未被最终认定,杭州中院的实体判决才是终局裁判。
一、两份文件的核心冲突:遗嘱与手写指示的资产分配完全相反
公证遗嘱:2024 年 2 月 2 日,宗庆后订立了两份公证遗嘱,明确将境内娃哈哈股权及境外资产全部留给宗馥莉、施幼珍及宗庆后母亲,未将三名非婚生子女列为受益人。宗馥莉据此完成工商变更,成为娃哈哈集团董事长。
手写指示与委托书:同日,宗庆后又签署手写指示和《委托书》,要求宗馥莉以建浩创投账户中的 18 亿美元资产,为三名同父异母弟妹各设立 7 亿美元离岸信托,总计 21 亿美元。宗馥莉当日签下确认函同意执行。
矛盾的本质:两份文件均在 2024 年 2 月 2 日产生,但方向完全相反——遗嘱将资产全归宗馥莉,手写指示却要求将海外资产分配给弟妹。这是在 " 一人独得 " 与 " 家族均分 " 之间的根本性冲突,也是香港和杭州两场诉讼的核心争议点。
二、法律效力尚无定论:程序保全不等于实体认定
香港法院仅做资产保全:2026 年 7 月 21 日,香港高等法院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对 18 亿美元资产的冻结令,但判词明确指出,这仅是对资产的临时性保全程序,并非认定信托关系成立或资产归属。
遗嘱的形式优势:公证遗嘱在形式上更为完备,有见证人、程序规范,是宗馥莉主张其继承权的核心法律凭证。在缺乏其他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通常被视为死者最后意愿的最直接表达。
手写指示的效力争议:手写指示和委托书的真实性更高,但其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托设立文件,仍需实体审理。三位原告主张该文件已成为双方的 " 合同义务 ";而宗馥莉则认为信托从未正式设立,委托书仅为执行原则,不构成受益权。
最终裁判权在杭州中院:香港法院已明确,本案的核心实体争议——包括两份文件的效力、信托是否成立、资产归属如何判定——均需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三、当前局面:18 亿美元被锁定,争议结局仍需等待
资产被冻结:18 亿美元已无法动用,宗馥莉被禁止提取或抵押账户资产,同时需披露账户完整流水。
香港程序告一段落:上诉许可被驳回后,宗馥莉在短期内无法在香港就该资产冻结令发起新挑战,保全效力将维持至杭州中院诉讼审结或香港法院另行解除为止。
核心变量取决于杭州判决:最终的法律效力对比,将取决于杭州中院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认定:①宗庆后的公证遗嘱是否覆盖境外资产;②手写指示与委托书是否构成有效信托设立;③宗馥莉签署确认函后,是否因此承担了必须履约的信义义务(受托管理责任)。在杭州判决落定前,两份法律文件均处于 " 效力待定 " 状态。
本文由 AI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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