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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同业竞争么??董秘出来几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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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荣科 ( SZ300290 ) $  

尊敬的投资者:

您好!对于您 2026 年 6 月 23 日来邮反映荣科科技(300290)的问题,我所高度重视,经与公司核实,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同一实控人体系下 " 一上市公司 + 三同业平台 " 平行竞争格局

(一)关于中原算力

在业务定位、客户群体方面,中原算力与荣科科技存在显著差异:荣科科技主要面向医疗信息化、智慧城市领域的市场化客户,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业务聚焦于细分应用场景的定制化开发与落地运营;而中原算力则聚焦于省级算力基础设施的统筹布局,核心服务于政务及省级重点领域,业务性质以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为主。二者在业务开展层面不存在直接的市场化竞争关系。在区域方面,荣科科技的智慧城市业务深耕辽宁省,主要业务区域集中于该省;中原算力则为落实河南省战略部署,统筹推进算力平台建设与运营等基础设施工作。

(二)关于河南智医

河南智医由中原算力与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联合组建,并非由豫信电科一方单独控制。从业务定位、商业模式、核心产品及收入来源等方面分析,河南智医与荣科科技存在明显差异:荣科科技主要从事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领域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及技术服务;河南智医则围绕医疗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产业生态培育开展业务,为政府行业监管提供支持,为包含荣科科技在内的行业应用层生态企业提供平台服务。二者属于上下游关系。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及与控股股东核实,未发现与河南智医存在重大、持续且足以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关于超聚变

超聚变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国资委,其控股股东为河南超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超聚变并非豫信电科控股企业。超聚变的主要客户为大型互联网企业、运营商、政企客户、经销商等。超聚变与荣科科技在主营业务、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荣科科技的主营业务不包括云计算、数据中心、算力服务,双方不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甚至高度重叠的情形。荣科科技的主要客户中包含电信运营商,系运营商基于客户资源、渠道等优势承接智慧医疗或智慧城市总包项目,公司从中获取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分包项目,协同运营商为终端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符合行业特点与惯例。超聚变和荣科科技虽然在运营商客户方面存在部分重叠,但双方不存在互相共用或推荐销售渠道的情形,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存在显著差异,终端客户亦有所不同,不构成竞争业务。

在经销模式下,超聚变负责制定硬件产品的出厂价格和渠道价格框架,但经销商面向最终客户的销售价格由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超聚变不予干涉。辽宁智维云作为超聚变铂金级经销商,在超聚变给定的价格框架内自主确定对终端客户的报价及商务条件,独立承担销售风险和收益。超聚变仅对渠道价格秩序进行常规管理,不参与、不干预经销商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客户定价,双方为正常的厂商与经销商合作关系,不存在通过交易安排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于 " 控股股东书面自认同业竞争,却系统性新设同业主体、公然违约 "

2021 年公司控制权变更过程中,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公司前期在互动易平台的回复,控股股东在出具相关承诺时,河南云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豫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曾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平台建设运营业务,与上市公司部分业务存在一定交叉。2023 年 5 月,该公司已完成经营范围调整,相关业务重叠情况已消除。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及与控股股东核实,未发现控股股东存在违反已披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正在持续推进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工作。

针对投诉反映的 "2025 年 4 月新成立河南智医专门承接医疗 AI 与医疗大数据业务 " 属于新设同业主体的问题,经核查:中原算力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系豫信电科体系内具备独立业务积淀的存量主体,并非为转移上市公司资源而新设的关联平台。河南智医系由中原算力与河南省医学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各持股 50% 联合组建,并非由豫信电科一方单独控制。其总体定位为医疗人工智能产业基础设施运营平台,重点承担医疗数据汇聚、人工智能应用推广、中试基地建设运营等职能,与荣科科技的智慧医疗应用软件定位存在错位,二者属于上下游关系。河南智医成立之初,经公司发函问询,其已出具《不构成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说明》书面回函,明确其业务与公司业务属于同业上下游关系,不存在竞争情形。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及与控股股东核实,未发现与中原算力、河南智医存在重大、持续且足以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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