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子
8 月 15 日上午,一份当前现金价值只有 8.97 万元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权益,被摆上了公开拍卖平台。
5 人报名,41 轮竞价,31 次延时。
最终,这份保单以 16.17 万元成交,较起拍价溢价超过 80%。
为什么有人愿意多花 7.2 万元,买下一份当前现金价值只有 8.97 万元的保单权益?
答案藏在这份保单未来三年的现金价值里。
原投保人已经缴纳两年保费,合计 26 万元。买受人以 16.17 万元拍下相关权益后,如果所有手续顺利、保单继续有效,再缴纳剩余三年 39 万元保费,到第五个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将达到 67.78 万元。
也就是说,买受人总共需要投入约 55.17 万元,对应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67.78 万元的现金价值,账面价差约 12.61 万元。综合考虑每笔资金投入的时间,如果届时按照现金价值退出,买受人的交易 IRR,也就是综合年化收益率,可以接近 10%。
在长期利率持续下行、新发行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不断降低的今天,接近 10% 的年化收益率,显然极具诱惑力。
尤其是在投保前几年,现金价值往往远低于累计缴纳的保费。消费者一旦退保,就可能遭受较大损失。
本次拍卖提供了一种想象:
如果有人愿意以高于现金价值的价格接手保单,原保单持有人是不是可以少损失一些,买受人也可以通过接续保单获得未来收益?
这就是 " 二手保单 " 市场最基本的交易逻辑,类似保单贴现。
考虑到中国人身险市场每年的退保规模常年以千亿元计,特殊年份甚至逼近万亿元,即便其中只有一小部分转化为二级交易,也足以形成一个数百亿元的市场。
这意味着,一旦相关制度和交易机制逐渐成熟,千亿元级的市场规模也并非不可想象。
更重要的是,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能否在退保之外获得一个更合理的退出价格,也涉及保单财产权益能否被独立定价、依法转让,以及中国保险市场能否在 " 继续持有 " 和 " 直接退保 " 之外,建立更加多元、更加完整的退出机制。
这也是整个保险行业,乃至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高度关注此次拍卖的原因。
保险业发展这么多年,法院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已经不算新鲜;但将一份长期保单的财产权益真刀真枪地公开竞价,并且拍出 80% 的溢价,在此之前,恐怕很少有人想到。
长期寿险健康险保单还能拍卖?这种拍卖有效吗?
拍卖还能拍出溢价来?那现金价值的约定还管用吗?
谁可以来参与这种竞拍?拍下后有亏损的风险吗?
这次拍卖事件,会不会引发保单现金价值执行中的连锁反应,导致大量的保单拍卖事件出现?
诸如此类的问题,无疑也是很多消费者和保险从业者共同的疑问。
无论答案如何,保险的 " 玩法 " 或许从此又多了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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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这份保单为何上了拍卖平台?
现金价值成了破产财产
同时又存在套利空间
这份保单之所以进入拍卖,核心在于两个问题的交叉:
一是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二是这份保单的未来价值明显高于当前现金价值。
过去,很多销售人员宣称长期寿险保单具有 " 避债 " 属性。
事实上,真正可能受到特殊保护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属于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通常并不能排除在强制执行之外。
2015 年 3 月,浙江省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 [ 2015 ] 8 号),这是全国首个明确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的省级专门规范。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近些年涉及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的裁判至少已有 88 例。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几乎清一色采用" 强制退保 + 扣划现金价值 "的执行方式。这回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确实是头一遭。
本次的保单拍卖事件,是在一个很特殊的背景下发生的。
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2024 年 3 月 29 日,某民营医院为被保险人投保和谐健康《财富一生终身护理保险(尊享版)》,缴费计划为 5 年交,每年 13 万元,总保费 65 万元。
2025 年 9 月,涉事医院进入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为某律所。
因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已列入破产财产,需要进行执行处置。
该保单已缴费 2 年,已实缴保费 26 万元,如果强制退保,现金价值为 8.97 万元。
但该保单具有一定套利价值:
一是其预定利率为 3%,高于现在市面保单,已属于绝版;
二是该保单属于高现价产品,储蓄属性远强于保障属性。第五年年末时,已交保费为 65 万元,其现金价值可达 67.78 万元。
如果以高于现金价值的价格将该保单拍下来,后三年缴费 39 万元,到第五年时能产生较大套利价值!
有人提出了想要溢价获得该保单的想法。
破产管理人当然不会拒绝,其法定义务就是以最有利的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处置收益越大,对全体债权人越有利嘛!
于是,进入了拍卖程序。
2026 年 8 月 14 日上架阿里司法拍卖平台公示,8 月 15 日上午 10:24 落槌成交。
起拍价为现金价值 8.97 万元,5 人经过 41 轮竞价,31 次延时,每次加价 1000 元,最终以 16.17 万元成交,溢价率近 80%!
这个拍卖合法吗?当然合法!
首先,长期寿险健康险的现金价值在债务清偿时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 ( 2021 ) 最高法执监 35 号裁定中已明确定调:
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该执行行为不违法。
其次,企业破产过程中,变价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既然该现金价值可能产生溢价,溢价多少,唯有通过拍卖来确定才是最公平且合法的途径。
第三,拍卖渠道和程序合法,有法院背书,信息完全公开。
本次保单拍卖事件,从立案到成交,全程由法院参与和背书。
法院作出 ( 2025 ) 苏 0322 破申 51 号民事裁定书,这是拍卖的准生证;本案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拍卖方案经过法院司法审查并获得认可;拍卖成交后,需要向法院提交确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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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拍走了这份保单?
谁都可以报名
但不是谁都能拿到接近 10% 的收益
江苏沛县的这次保单拍卖事件,有 5 人报名,3 人实际出价竞拍。
目前的公开报道中并没有披露这 5 位竞拍者的具体身份,因为司法拍卖竞买人身份依法保密。
如果一份长期寿险健康险保单进入拍卖程序,哪些人可以参与竞拍呢?这也是此次事件中需要重新认识的一个问题。
1、单纯从司法拍卖的角度看,竞买人并没有什么特别资格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遵循公开、公平、竞价原则。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本次保单拍卖公告中未设置特殊的竞买资格限制,因此理论上任何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能报名。
真正困难的是,拍下之后怎么办。
2、能够参与竞拍,并不等于谁都能实际取得预期溢价。
这是保单拍卖与房产、车辆拍卖最大的区别:
房子拍下来,产权可以依法过户;车辆拍下来,也可以办理相关登记。
但本次拍卖的标的是保单的 " 剩余现金价值权 "。拍卖成交,裁定书只确认该权益归买受人,但法院不能强制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也不能强迫被保险人签字同意。
本宗拍卖的公告里有这样一句话:
" 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续保、理赔、变更或重新投保等全部事宜,并承担相应费用及法律后果。管理人不对上述事宜能否办理作任何承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
买受人之所以愿意溢价 80% 参与竞拍,看中的当然不是当前 8.97 万元的现金价值,而是继续缴费后,保单第五个年度末高达 67.78 万元的现金价值。
但要拿到这部分未来收益,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保单能够继续有效并完成后续缴费;
二是买受人能够顺利办理投保人变更等相关手续。
这意味着,变更投保人,不仅需要保险公司办理,也离不开被保险人的同意和配合。
获得被保险人同意,显然不是谁都可以做到的!
3、参与竞拍的可能是什么人?
虽然竞买人的身份依法保密,但沿着上述逻辑,其可能范围并不难判断。
首先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这一制度通常被概括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 " 赎买 " 机制。
与其他竞买人相比,他们无疑具有天然优势:既容易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也最有条件接续保单。
其次是被保险人的亲属。因为在人身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即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既然保单要被强制执行,既然该保单存在套利空间,被保险人的亲属如果有意接续保单效力,当然极为容易,因为其一般能很轻易地获得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是与被保险人存在特殊关系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既然进入了破产程序,企业通常都资不抵债了,破产受偿一般只能获得部分受偿。但如某个债权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特殊,或者其情可悯,也是有可能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参与竞买并接续保单效力的。
除此之外,一个与被保险人毫无关系、又无法确保其配合的陌生人,溢价 80% 竞拍一份 " 剩余现金价值权 ",风险无疑极大。
因此,这种人参与竞买的概率几近于无。
3
这份保单本身疑点重重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拿来拍卖?
观察这起保单拍卖事件,我们必须观察这份保单。
这份保单,处处透着诡异,确实可以说瑕疵累累,问题成堆。它是否具有效力甚至都是个问题。
拍卖使得保单卖出了比现价高的溢价,当然是赚了。
如果保单无效,就得返还保费,那不是比拍卖获得的更多吗?
我们先来捋一捋这份保单的瑕疵与问题:
1、这份保单是个单还是团单?都不是!
个单必须是个人投保,这宗保单的投保人是一家医院,是一个法人组织。从投保人身份看,它完全不符合个险的基本定义。
团单的几个条件它也完全不符合:
团体保险必须在产品名称中表明 " 团体 ",涉事的产品名称中没有;
团险的被保险人不得少于 3 人,涉事的保单被保险人仅 1 人;
团险以一年期保障型产品为主,而涉事保单是一份终身长期理财型护理保险,属于类增额终身寿的储蓄产品;
团险的宗旨是为团队成员提供风险保障,而这份年缴 13 万的保单明显是为特定个人配置的理财型资产。
2、企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储蓄险,是否违反企业财务制度?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 41 号)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个人的下列指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该宗保单,财务上直接违规。
3、投保时间异常,是否存在转移企业资产的嫌疑?
该宗保单于 2024 年 3 月底投保,而医院在 2025 年 9 月就进入破产重整。投保时,医院事实上已经陷入了经营困难。
该宗保单由企业投保,而被保险人只有 1 人。公开资料可查,该医院为某某一个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400 万元,登记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在医院陷入财务困境的情况下,为某一个人年缴 13 万保费投保储蓄型保险产品,当然难以洗脱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债务的嫌疑。
企业用公款为部分高管购买商业储蓄型保险,高管通过退保获取巨额退保金,这种情况在以往多次发生,从过往的情况看,在企业发起诉讼后,这类保单基本都被认定无效。
很多年前的世都百货案中,负责人胡某用公款为 30 多名高管投保商业保险,退保条款明确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办理领取,几个月后统一办理了退保。世都百货发起诉讼,保单被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
2004 年
南京某设计院用公款为 15 名管理人员投保商业保险,期限为 3 年。保险公司将满期金支付到单位账户,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在各方均未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后认定并判决合同无效。
1999 年
张家界某保险公司用公款为 67 名员工投保商业寿险,某员工退休后要求领取保险金,公司称该保单已退保,该员工起诉公司。一二审法院均在主动审查后认定保险合同无效。
2025 年
交大昂立案,负责人以公司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再办理退保,退保金直接流入个人账户,事后,交大昂立还进行刑事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本次涉事的这宗保单,问题成堆,是否有效存在较大疑问,能否拿来拍卖?
第一,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认定合同无效,而只有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后,法院与仲裁机关才能做出无效认定。没有诉讼发生时,法院、仲裁机关不可能做出认定。而未经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合同,应推定为是有效的。
第二,本次拍卖的不是保单全部收益,而是保单截至目前所具有的财产权益。
本案拍卖标的是保单现有的价值,不是保险合同本身,更不是追认合同有效。
第三,医院如果违规用公款买保单,该追责追责;但保单已经买成了,现金价值就在医院名下,医院破产了就得拿出来拍卖偿债,不拍卖,破产程序就无法继续。
将保单现金价值的溢价拍卖固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认为,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是选择拍卖,而是选择认定保单无效,原本是可以拿回更多的收益的。
4
这次保单拍卖事件
是否会引发保单执行中的拍卖潮?
将保单拍卖,最终获得了比现金价值高得多的额外收获,这是本次保单拍卖事件的客观结果。
那么,本次事件会不会产生示范效应?在今后保单现金价值处置过程中,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保单拍卖事件呢?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不可能。
第一,一般寿险健康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处置,没有拍卖的法定义务和平台基础
破产管理人拍卖破产财产,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且必须通过公开拍卖实现价值最大化、接受债权人监督。
一般债权人要求处置投保人的现金价值,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必须拍卖。
一般债权人也无法自行在司法拍卖平台上架拍品——司法拍卖平台只接受法院 / 破产管理人的委托。
第二,一般的寿险健康险保单,要守住现金价值的溢价,根本不需要借助拍卖来实现
如果觉得退还现金价值损失太大,需要守护住合同的利益,直接由被保险人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债权人现金价值,然后变更为投保人,接续原保单就行了。
本案之所以引入了拍卖机制,原因是出现了投保企业破产重整的事件,即使被保险人及其亲属愿意接续保单也不行,因为该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存在明显的套利机会,到底可溢价多少,依法必须通过拍卖来确定。
第三,一般长期寿险健康险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主导权在法院,法院只需要向保险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划扣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的亲属要求接续保单,需要主动与法院联系。
在法院主导强制执行,又没有拍卖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没事找事去启动复杂的拍卖程序!
5
本次拍卖事件
会对行业带来四大影响
拍卖的法槌已经落下。但此次保单拍卖事件的影响,却不会立刻沉寂。
它会给保险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影响一:长期保单的资产属性将被进一步认识,进而加速保单贴现机制的落地。
此次拍卖,以市场化方式给保单定价,8.97 万的现金价值拍出 16.17 万。
说明保单的价值不等于现金价值,而是一种包含了未来收益权的金融资产。
保单具有可转让性、可定价性、可流通性,与债券、理财产品在财产属性上具有相似性。
它为保单贴现制度在我国的落地提供了现实样本。
保单贴现制度,可以把它理解为保单的 " 二手转让 ",指的是保单持有人将自己手中的保单 " 卖 " 给第三方机构或投资人,从而提前拿到一笔现金的交易行为。
保单贴现在国外(如美国)是比较成熟的操作方式,但在我国,这项业务仍是 " 只闻楼梯响,未见人下来 "。
早在 2018 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曾发布过《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其后一直没有下文。
未来,保单贴现机制的落地有可能加速。
影响二:保险避债的理论将被严格限缩,避债的销售话术面临挑战
长期以来,寿险销售中一直有 " 保险避债避税 " 的话术,其理论依据主要是《保险法》第 42 条(指定了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作为遗产)。
实际上买了保险后,资金的安全只有在特定架构、特定险种、特定时点下才能实现有限隔离。
保单拍卖事件与过去现金价值强制划扣事件不同,它极具新闻性,传播的穿透性特别强,甚至可能家喻户晓。
保单都被拿出来拍卖了,你还吹嘘什么避债!
销售人员口中的保险避债说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成立,原则上凡被执行人持有的人身保险中含有财产性利益的,均可被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影响三:健康险理财化的行业暗流将受到进一步的打击
此次被拍卖的产品名为 " 终身护理保险 ",但其现金价值增长曲线与增额终身寿险高度相似,本质是披着健康险外衣的储蓄理财产品。
本次涉及的保单,活脱脱就是一个 " 四不像 "!企业出资,为特定个人投保,买的却是一款储蓄属性极强的个险产品。
如此特殊的投保结构,为何能够顺利承保?保险公司是否充分审查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企业内部授权以及资金用途?其中是否存在借个险形式规避团险监管的问题?
有了这个事件的催化,保险监管机关下一步的治理势必加大力度!
影响四:消费者认知提升,投保、退保的决策将会更理性
过去很多人认为买了长期保单,资金就是进了保险箱。现在明白了储蓄型保单和银行存款一样,可被法院查、冻、扣、拍。
过去,客户遇到问题只会想到退保,现在知道了保单可能有价值更高的变现路径。虽然目前相应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但消费者已经开始意识到保单可以有超越现金价值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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