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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时任董秘戴勇斌因信息披露违法遭浙江证监局警告 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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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 鹰眼工作室

2026 年 8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2026〕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被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浙江证监局此前已对中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完成立案调查,在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实的违法事实显示,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 " 前海 · 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 "" 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 "。但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并未对案涉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的企业合作备忘录完成用印,该备忘录实际未完成签署。

中坚科技却先后在两处公开披露渠道发布了与事实不符的内容:2025 年 2 月 19 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 2024 年 11 月 15 日已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相关文件;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 2024 年年报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章节中,进一步明确表述 "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 "。

浙江证监局认定,中坚科技披露的上述内容属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戴勇斌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知悉案涉合作备忘录并未完成签署的情况下,未能保证公司披露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最终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关处罚明细如下:

浙江证监局同时要求,当事人需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国库,同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该局备案。若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该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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