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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 水镜 编辑 I 韫玉
2026 年 8 月 27 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官网公布了对两家建筑央企一则处罚通报。
根据该局披露,因存在投标弄虚作假行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被记不良行为记录 1 次、记15.00 分,决定书文号合公决〔2026〕199 号;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被记不良行为记录 1 次、记15.00 分,决定书文号合公决〔2026〕200 号。
15 分,是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体系中的单案顶格处罚。 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及记分基准,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严重违规行为,适用 10 — 15 分的记分标准,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被发现的适用 15 — 20 分。监管部门认定两家企业的行为均触发了基准上限,没有留出从轻裁量的空间。
两家公司独立或通过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多个项目被认定中标无效。中建五局涉及中标无效项目10 项,涉及金额18.92 亿元;中建六局涉及中标无效项目39 项,涉及金额高达54 亿元。合计49 个项目、72.92 亿元。
从项目类型看,波及范围横跨教育、产业科创、城市更新、市政环保、水务生态、公共民生等多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领域,业主单位包括合肥城建、合肥水务集团、安徽江淮汽车集团等,覆盖肥东县、庐江县、包河区、合肥高新区、合肥经开区等合肥全域。
同出中建门下的 " 嫡系部队 "
中建五局与中建六局,同属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骨干成员企业。中建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2025 年位列世界 500 强第 16 位、全球投资建设集团第 1 位。两家企业均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长期稳居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行列,是中建系统内承接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核心力量。
央企的身份,意味着他们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享有 " 先天优势 "。 这种优势不是特权,而是制度设计赋予的信任。招标人默认央企具备更高的履约能力、更严的合规标准和更强的质量保证。
2025 年,中建五局实现净利润36.90 亿元,中建六局9.30 亿元,同比分别上涨13.81%、29.91%。中建五局在 2026 年新年献词中高调宣布:经营业绩考核蝉联 A 类评级;中建六局则在多地政府投资项目中被视为 " 压舱石 " 级别的承包方。两家企业都曾获得过纳税信用 A 级等多项信用荣誉。
央企失信,透支的是谁的信任
以中建六局为例,其涉及的中标无效项目包括巢湖市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及配套管网改造工程,业主是合肥水务集团;中建五局涉及的中标无效项目包括包河区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管理中心改造提升项目,业主单位是合肥城建。这些项目的共同属性是:政府投资、公共民生、纳税人的钱。
招标人设置招标程序的全部意义,在于通过公开竞争筛选出最合格、最诚信的承包方。中建五局与中建六局用弄虚作假的手段越过这一筛选,实际上是在利用央企光环透支制度信任。
如果央企投标需要靠造假来 " 提高中标概率 ",那么市场上那些没有央企身份的中小建筑企业,面对的是一个被扭曲的竞争环境。他们用真实资质与业绩参与竞争,却要面对央企用虚假材料降维打击。这直接摧毁的是招投标制度赖以存在的公平基础。正如相关案例评析所指出的,投标人弄虚作假 " 不仅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招标人与其他合规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央企的投标优势来自于一个隐含假设:央企比民企更可信。这个假设是无数央企用数十年合规经营和重大工程履约积累的制度资本。当央企通过弄虚作假来参与竞争时,它消耗的不是自己的利润,而是整个央企群体的信用存量。
写在最后
中建五局与中建六局的合肥事件,本质上不是一次简单的罚款或项目作废。这是一次用央企身份去博弈监管底线的失败尝试。
72 亿元的合同额可以重新去争取,但弄虚作假留下的信用记录,将以数据的形式长期存在于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系统中,成为它们未来参与每一次政府项目投标时,必须面对的质询点。
"信和天下" 是刻在中建五局企业文化中动人的口号,但信用从来不是喊出来的。对于中建五局与中建六局而言,这一次,那 15 分顶格处罚,是监管部门对央企信用的一次强制计量。
文章基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的处罚通报等公开信息整理撰写,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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