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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 14 日公布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小平、曹晓春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泰格医药 ",300347.SZ)实际控制人,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 1%,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泰格医药的第四大股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 ,第六大股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七大股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八大股东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宝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九大股东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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