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书
(2026)闽 0524 破 1 号之二
申请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4 月 24 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玉萍的申请,裁定受理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同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经随机摇号,本院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 9 月 9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本院
裁定认可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破产财产分配表》。管理人称,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协商签订《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并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无异议,债务人并已将和解协议所需资金全部汇入管理人账户内。现管理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破产财产分配表》。鉴于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经查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的股东愿意个人出资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破产费用按无产可破案件类型处理,由管理人向法院依法申请从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现债务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人民币 6150 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申请法院裁定确
认的债权计 9159.86 元。根据《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
产和解协议》,管理人就已收回的破产财产制定了《破产财产分配表》。
本院认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破产财产分配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和清偿顺序,该方案是根据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约定而制定的,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及分配计划、分配明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管理人根据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自行协商签订的《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破产财产分配表》,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黄永福
二 0 二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陈静瑶
附: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2.《破产财产分配表》;
3.《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
附件 1: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经申请人黄玉萍同意,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安溪法院 ) 作出 ( 2025 ) 闽 0524 执 4764 号决定书,以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 ( 系被执行人 )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将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26)闽 05 破申 6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众安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26)闽 05 破申 6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交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受理本案,并作出(2026)闽 0524 破 1 号《决定书》,根据随机摇号的结果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推进案件进展。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第 61 条、第 115 条、第 116 条的规定以及依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内容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9 日,共有 3 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权金额共计 9159.86 元,其中 7800 元为职工债权,1359.86 元为普通债权。上述债权人的金额与性质已经安溪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为此,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为 9159.86 元。
二、破产财产总额
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过程中,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于 2026 年 9 月 9 日签订《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支付和解金 6262 元后达成破产和解,债务人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预存和解金 6262 元至泉州市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该款项扣除其他破产费用 112 元,剩余的 6150 元作为本案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43 条、第 113 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进行分配。
管理人报酬由企业破产处置专项资金拨付,因此管理人报酬不参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故本次破产目前可清偿的财产价值数额为:破产财产总额 6150 元,共益债务为 0 元,可参与分配数额为 6150 元。本次执行分配完毕后,除因产生孳息以及后续可能的追加分配外,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将依法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和比例
1、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截止 2026 年 6 月 22 日止,申报的债权人中无抵押债权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一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二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三 )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3 条规定,及依据 2026 年 6 月 22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如下:
职工债权 7800 元,普通债权 1359.86 元,本次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总额为 9159.86 元,可分配金额为 6150 元,根据《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所载,其中 4790.14 元用于清偿债权人黄玉萍职工债权,剩余 1359.86 元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因此本案全部债权清偿比例≈ 67.14%,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100%。
五、分配方法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待相关清算工作完毕后,若有剩余,则追加分配。
2、破产财产实施一次分配,后续有新的可分配财产时,进行追加分配。分配额将通过银行转账以支付货币形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根据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追加分配
如管理人发现另有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的,将依法实施追加分配。追加分配的,管理人不另行制定分配方案表决,由管理人参照本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确定的分配顺序、方法等,报告给全体债权人审议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予以执行。
七、特别声明
如债权人对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后,并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将根据《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及表决方案》第 12 条、第 14 条的规定,视为债权人无异
议,管理人拟将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细则》,提起法院裁定认可后予以执行。
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 0 二六年九月九日
附件 2:
破产财产分配表
无异议债权金额
( 元 )
本次参与分配债权金额 ( 元 )
分配金额
债权性质
清偿比例
1
黄玉萍
7800
4790.14
职工债权
61.4%
2
309.86
普通债权
100%
3
国家税局总局安溪县税务局
1000
4
安溪县人民法院
共计
9159.86
6150
特别说明:
1、若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从其他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处获得清偿的,应及时将受偿情况如实告知管理人。管理人也将依法调查核实,并根据清偿情况扣减其无异议债权金额,并以其扣减后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基数计算其分配比例及分配金额。
2、各债权人的最终分配金额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
附件 3:
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协议
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忠实
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
股东代表:宋仕国
全体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玉萍的申请,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裁
定受理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下称 " 债务人 ")破产清算一案,
并移交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2026 年 5 月 6 日,经随机摇号指定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担任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债权情况
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申报债权金额 | 确认债权性质 | 确认债权金额 | 备注 |
| 1 | 黄玉萍 | 8115.54 | 职工债权 | 7800 | 泉安劳人仲案字〔2025〕第 201 号调解书 |
| 普通债权 | 309.86 |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 | 1000 | 普通债权 | 1000 | 1000 元为未按期进行税务申报产生的罚款,属于劣后清偿部分 |
| 3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50 | 普通债权 | 50 | 50 元为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属于劣后清偿部分 |
| 合计 | 9165.54 | 9159.86 |
二、破产费用
鉴于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经查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的股东愿意个人出资与各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破产费用按无产可破案件类型处理,由管理人向法院依法申请从破产援助资金支付。
三、债权清偿方案
1.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向职工债权人黄玉萍支付职工债权 4790.14 元及由此产生的普通债权 309.86 元,两项合计 5100 元应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支付;
2.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债权人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支付普通债权 1000 元;
3.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债权人安溪县人民法院支付普通债权 50 元;
4. 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自愿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 112 元,管理人收到该款项后由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交付至安溪县人民法院;
5. 鉴于债务人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将本协议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总金额 6262 元支付至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内,管理人应按照破产程序及时依法分配,分配后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与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债务已清算清楚,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了结,已申报的全体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曾忠实、宋仕国、林晓龙主张任何权利,若发生新的涉税事项,涉及往期税款不受此条款约定。
四、特别约定
1. 本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已申报债权人达成,如债务人存在其他负债,应由债务人与未申报债权人另行达成其他处理方案。
2. 管理人不承诺管理人账户款项支付的时效,债务人应自行注意款项支付时间。
3. 全体债权人同意,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后,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五、其他
1. 本协议自债务人股东代表宋仕国、债权人签字后,且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债务人、全体债权人均应按本协议执行;
2. 本协议一式 9 份,由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股东、管理人、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债务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
债务人股东代表:宋仕国
债权人:黄玉萍、国家税务总局安溪县税务局、安溪县人民法院
管理人:黄丽梅
公 开 人:泉州众安家设计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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