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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加德纳的密匣
2026年9月16日,广东博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上市委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会议同时列明了现场问询事项。
本文依据上会稿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全部截止日问询回复及会议结果公告整理。
一、审核时间轴
2025年1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
2026年9月16日: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上市委会议结果公告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 年第5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6 年第54 次审议会议于2026 年9 月16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广东博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会议现场问询的主要问题
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报告期境内外主要经销商采购、销售、退货、各经销商之间调货情况,以及集采续期风险、集采对产品价格及毛利率影响等,说明经销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期后业绩的可持续性,相关风险是否已充分披露。请保荐人代表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无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6 年9 月16 日
三、公司业务及财务摘要
专注高性能血管介入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全球销售,提供复杂血管疾病介入治疗解决方案,产品应用涵盖冠脉介入、外周介入、神经介入、血透通路及介入配件。
主要产品:通用球囊导管;功能性球囊导管;药物球囊导管;介入导丝与导管;血栓处理器械;钙化处理器械;能量治疗器械
期间
收入
净利润
经营现金流
2025年度
65,460.32
8,004.99
10,676.03
2024年度
45,957.36
7,678.47
9,925.62
2023年度
33,502.63
2,599.14
8,311.23
* 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四、董事、高管及上市参与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李斌(董事长)、李诚(非独立董事)、刘羿焜(非独立董事)、杜华芳(职工董事)、蔡翘梧(独立董事)、巢志雄(独立董事)、高香林(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李斌(总经理)、李诚(副总经理)、张志军(副总经理)、周雨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丽(财务总监)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萍乡博思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28.82%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
李斌,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1.43%的股份,通过担任萍乡博思迈、新博伟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计控制发行人35.31%的股份。
上市参与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
发行人律师
国枫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银信资产评估
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
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
立信深圳分所
验资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机构(资本公积转增及回购减资)
莞信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复核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五、法律问题披露
1. 股本演变及特殊股东权利
披露事实: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方签署的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加入协议等曾约定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知情权、检查权、优先清偿权、反稀释权、股份转让限制、回购权、带领出售权及董事会特别决策权利等特殊股东权利;如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前完成合格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斌、控股股东萍乡博思迈将承担回购义务。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截至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作为义务人,与同创伟业、奥特二十三号、社保长三角基金、珠海安荣、和谐安瑞、融汇弘上、济峰一号、同创锦辉、呈益国创、未来益财、奇点明远、极创金源、腾讯创投、常州济峰、武汉济峰存在股份回购等对赌约定,相关条款自发行人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自动终止;如未能成功上市,则恢复生效。
形成原因:相关安排形成于公司股权融资及投资人入股交易中,系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及后续加入协议约定的股东特殊权利和回购安排。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其他相关方于2025年10月签署《关于终止股东特殊权利相关事项的补充协议》;涉及发行人的回购义务自IPO申报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一日起彻底终止且不附恢复条款;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义务人承担的股份回购责任自公司递交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并在特定上市失败情形下恢复。各方披露未就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履行发生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现时或潜在争议纠纷。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虽作为签署协议一方,但自IPO申报审计报告出具日前一日起,对赌回购义务已彻底终止,不作为承担对赌回购义务的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作为义务人的股份回购责任自公司递交上市申请之日起终止,即使回购条款效力恢复,在审期间触发风险较低,且主要股东已声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股份回购条款不与公司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相关特殊股东权利、对赌回购约定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关于对赌协议可以不予清理的规定,并已于递交上市申请文件之日全部自动终止,不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官方文件出处:1-1 招股说明书(第1-1-80页、第1-1-81页);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12页、第3-3-1-13页)
2. 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及股份代持核查
披露事实: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存在10名新增股东。2025年3月,社保长三角基金、珠海安荣、和谐安瑞、融汇弘上、未来益财、奇点明远受让实际控制人配偶贺瑛股份成为公司股东;2025年8月,东莞科创受让萍乡博思迈、新博智享股份成为公司股东;2025年8月,常州济峰、武汉济峰、腾讯创投受让奥特二十三号、萍乡博思迈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披露显示,新增股东常州济峰、武汉济峰与原股东济峰一号基金管理人相同;除上述情况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报告期内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增股东所持股份均为真实持有,不存在股份代持。
形成原因:部分老股东因基金到期、内部考核或投资期限较长存在退出或转让需求,同时新投资人看好发行人发展前景;部分受让系满足老股东、新博智享、萍乡博思迈合伙人资金使用需求及新投资人入股意愿。
整改与执行:文件未披露需整改事项;招股说明书已披露新增股东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关联关系与股份代持情况。
中国律师意见:法律意见书披露,截至出具日,发行人相关法人、合伙企业股东依法有效存续,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出资资格;发行人设立时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博迈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官方文件出处:1-1 招股说明书(第1-1-73页、第1-1-77页、第1-1-78页);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12页)
3. 社保公积金
披露事实:2025、2024、2023年末,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社会保险未缴人数分别为25、12、8人,占比分别为1.85%、1.40%、1.14%;住房公积金未缴人数分别为39、27、21人,占比分别为2.89%、3.15%、3.00%。上述三期末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数均分别为32、32、37人。报告期内未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形成原因:未缴原因为新入职员工暂未完成缴纳、原单位未及时办理手续;第三方代缴原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部分人员在异地工作且分布较为分散,发行人为保障相关员工享有社保和公积金待遇,并尊重员工在实际工作地缴纳的意愿,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社保公积金承诺,如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依法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缴纳,或出现其他需补缴情形,或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费用、罚款及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中国律师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及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未缴纳人数及委托代缴人数占比较小,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保证发行人不会因补缴事项遭受损失;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官方文件出处:1-1 招股说明书(第1-1-99页、第1-1-100页、第1-1-404页);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22页、第3-3-1-70页、第3-3-1-71页、第3-3-1-72页、第3-3-1-73页)
4. 租赁物业权属手续更新及租赁备案
披露事实:所选法律意见书中的补充法律意见披露,发行人新增租赁的第1—2项厂房及原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第1—10项厂房均位于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1号,权利人为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该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补充意见列示的第1—5项境内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形成原因:相关房屋为发行人租赁使用,涉及出租方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租赁备案的具体原因文件未披露。
整改与执行:相关厂房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对所述租赁合同未备案事项,文件未披露已补办备案。
中国律师意见: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认为,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发行人与相关主体签署的境内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
官方文件出处: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54页);1-1 招股说明书(第1-1-175页、第1-1-176页)
5.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披露事实:2023年9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子公司上海脉科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上海脉科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2023年9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120230796),对上海脉科处以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形成原因:上海脉科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整改与执行:上海脉科已按照要求整改,并于2023年9月28日缴纳罚款0.5万元。招股说明书披露,该违法行为系法定处罚幅度内较低处罚情形,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违规情形已完成整改,情节轻微,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中国律师意见: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未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上海脉科曾因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受到5000元罚款,但该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该项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环保及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律师还认为,上海脉科所受5000元罚款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官方文件出处:1-1 招股说明书(第1-1-326页、第1-1-327页);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19页、第3-3-1-20页、第3-3-1-21页、第3-3-1-64页)
6.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及环评手续
披露事实:原法律意见对松山湖全球总部项目二期及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手续尚在办理作出保留说明;合并文件中的补充法律意见已列示总部二期备案,但仍说明研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正在办理。2026年9月9日上会稿进一步披露:总部一期、二期备案代码分别为2106-441900-04-01-283707、2606-441900-04-01-911619,环评批复为东环建[2026]1203号;湖南生产基地技改(一期)项目备案代码为2511-430271-04-05-125917,环评批复为株云环表[2021]17号;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备案代码为2511-441900-04-02-862538,环评批复为东环建[2026]2373号。
形成原因:相关募投项目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早期法律意见出具时部分手续尚在办理。
整改与执行:以上会稿披露为准,总部二期备案及研发项目环评批复均已列示取得。公司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分级审批、决策、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程序,并采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中国律师意见:所选合并法律文件中的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时,律师仍以介入类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为例外,认为其余募投项目已依法取得备案、审批及内部批准,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规定;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后续上会稿已披露研发项目取得东环建[2026]2373号批复;该后续披露不改写律师出具时的保留范围。
官方文件出处:1-1 招股说明书(第1-1-311页、第1-1-312页);3-3-1 法律意见书(第3-3-1-20页、第3-3-1-65页、第3-3-1-66页、第3-3-1-67页)
7. 医疗器械行业政策、集采、两票制、医保及境外准入
披露事实:发行人披露其境内集采收入占比逐步提升,产品在国内主要集采项目中均成功中选,集采中标情况良好。对于"两票制",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地区为福建、安徽、陕西部分地区,前述地区政策在报告期初前已执行;发行人在"两票制"地区优先与国家级、省级大配送平台或当地覆盖范围较广、资信较优区域经销商合作,并按与非"两票制"地区相同的价格体系向配送公司或经销商销售,要求其承担渠道开发、客户维护及市场推广等职能,因此"两票制"地区和非"两票制"地区平均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对业务模式及业务开展无明显影响。医保方面,发行人所属行业医保政策稳定,报告期内产品对应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未发生重大调整,未对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及毛利产生重大影响。境外准入方面,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和地区包括欧盟、美国、印度、俄罗斯、中国香港、土耳其、巴西、新加坡、埃及等,销售额约占境外销售70%;相关地区通常实行医疗器械分类监管、产品注册或备案/列表、本地代理或授权代表、部分经销商/代理商经营许可资质、公立医院招投标和私立医院直采等制度;报告期内相关政策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相关产品在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地区均已取得CE认证、FDA认证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产品注册证书或进口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或长期有效。发行人产品均直接申请医疗器械注册,不存在必须适用国内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未曾申请适用该程序。
形成原因:公司从事医疗器械境内外销售,受集中带量采购、两票制、医保政策和各销售地产品注册及准入制度约束;集采推广可能影响采购价格、采购量及产品结构。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已完善集采风险提示;在两票制地区优先与国家级、省级配送平台或覆盖较广、资信较优经销商合作。主要境外市场相关认证、产品注册证书或进口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或长期有效。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国内主要集采项目中均成功中选,集采中标情况良好;发行人未来集采续期风险相对较低,预计分配到的采购量大幅下降可能性较小,冠脉球囊价格预计相对稳定,外周球囊、功能性球囊及药物球囊销售价格短期内受大规模集采影响预计有所下滑,但未来随着集采常态化开展将趋于稳定,发行人已针对性完善风险提示;发行人在福建、陕西、安徽地区配送模式下产品销售规模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小,"两票制"地区平均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发行人所属行业医保政策稳定,产品被调出医保目录风险较低,报告期内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未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相关产品在主要境外销售国家和地区均已取得CE认证、FDA认证和其他产品注册证书或进口许可证,相关认证和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或长期有效。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第8-1-1-68页、第8-1-1-97页、第8-1-1-101页、第8-1-1-107页、第8-1-1-123页、第8-1-1-124页、第8-1-1-125页)
8. 经销商经营范围及授权地区
披露事实:发行人披露了报告期各期前五大经销商及合作情况,包括湖南马克图布及其关联方、Deost Ltd.、VEIVA SCIENTIFIC INDIA PVT LTD、Innova及其关联方、Sunny Medical及其关联方等客户的合作开始时间、销售内容、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股东和员工人数或参保人数。发行人说明主要经销商销售收入变动主要受客户自身业务发展情况、终端市场需求、合作深入程度等因素影响;主要经销商相关收入规模与客户规模匹配,不存在产品超出客户经营范围和授权地区的情况。发行人还结合经销商采购频率、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医院采购周期、生产周期、经销商备货周期、运输周期和期末库存比例说明其经销安排符合行业惯例。
形成原因:主要经销商销售收入变化受客户自身业务发展、终端市场需求及合作深入程度等因素影响,交易所关注经销商规模、经营范围和授权地区与销售的匹配。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补充披露客户合作及经销商变动、分层情况,并结合采购频率、运输、医院采购周期和库存解释经销安排;回复称不存在产品超出客户经营范围和授权地区的情况,未披露需要就此整改。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向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变动原因及相关合作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相关收入规模与客户规模匹配,不存在产品超出客户经营范围和授权地区的情况;发行人已披露经销商新增、退出、注销及分层情况,经销商采购频率、单次采购金额与医院采购周期、发行人生产周期、经销商备货周期、运输周期、期末库存比例相符,符合行业惯例。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第8-1-1-166页、第8-1-1-168页、第8-1-1-182页)
9. 股权激励合规、代持及外部人员
披露事实:发行人回复称,激励对象均通过持股平台持有份额;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职业规划变动或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退出,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其所持权益统一由实际控制人李斌或其指定主体受让,用于后续激励安排,转让价格按原始出资成本加年化5%持有期间利息计算。受让方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关转让基于协议约定与真实背景,流程规范,权属清晰,不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不存在外部人员,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
形成原因: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职业规划变动或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退出,需按股权激励计划及授予协议处理股权转让及相关税款。
整改与执行:退出权益按协议由李斌或其指定主体受让用于后续激励,价格按原始出资成本加年化5%持有期间利息确定,受让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截至回复日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股权激励公允价格确定具有合理依据,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附服务期激励费用在服务期内分期摊销,服务期内离职员工按协议约定以成本加利息回购股份,并在离职当期冲回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会计处理合规、合理;离职员工股权转让基于明确协议约定执行,转让背景真实,流程规范,价款支付及税款缴纳已完成,未发现涉及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截至回复出具日,股权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员工,不存在外部人员。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意见(第8-1-1-284页、第8-1-1-285页、第8-1-1-286页)
10. 集中带量采购续标政策及风险
披露事实:发行人回复称,冠脉及外周球囊产品带量采购改革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发行人产品在国内主要球囊集采项目中均已成功中标,集采政策推广有效推动产品销售规模增长;我国政策鼓励创新医疗器械领域国产替代,发行人凭借产品性能、终端医院验证积累、营销及技术服务体系、质量供应能力,已成为冠脉及外周球囊领域知名供应商。发行人认为,集采规则设定趋于完备、温和,纳入集采范围产品增多、覆盖区域扩展、极端降价预期边际改善,其主要产品到期后续标可能性较大,不会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还披露2025年以来主要集采项目、入围公司及价格变化,说明冠脉通用球囊续标价格维持基本稳定,产品集采续标时进一步大幅降价可能性较小;其将提前分析采购周期政策、竞品拿证及中选价格、全国最低价、协议量、履约率等,进行报价测算、报量准备及产能供应链保障,并完善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实施风险提示。
形成原因:相关集采项目将到期接续,冠脉及外周球囊集采常态化、范围和区域扩展,发行人面临续标、价格及采购量变化风险。
整改与执行:提前分析采购周期政策、竞品拿证及中选价格、全国最低价、协议量和履约率,进行报价测算、报量准备及产能供应链保障,并完善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实施风险提示。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契合国家保障关键医疗耗材供应链安全政策诉求与国产替代导向,并在历次集采供货中展现稳定交付能力;发行人冠脉通用球囊集采项目实现国内区域全覆盖,外周球囊集采快速切入和发展,国内集采中标情况较好,冠脉通用球囊集采稳定中标,冠脉功能性球囊集采稳居行业第一梯队;国内集采续标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产品续标时大幅降价可能性低;发行人具备成熟销售网络和丰富集采投标续标经验,产品在集采项目到期后实现续标可能性较大,2026年及后续年度集采续标预计不会对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第8-2-1-23页、第8-2-1-24页、第8-2-1-25页、第8-2-1-26页、第8-2-1-30页、第8-2-1-31页、第8-2-1-39页、第8-2-1-44页)
11. 受托生产合同排他条款
披露事实:发行人回复称,受托生产业务系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或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定制化生产,并与部分主要客户约定排他条款。MedAlliance相关安排限制客户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转售或分销产品,除非作为成品组成部分;Cordis US Corp.协议约定发行人在协议期间不得为第三方生产该品牌、私标版本或类型版本产品,不得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第三方用于销售相关产品,同时发行人为该产品唯一受托生产加工商,期限自FDA批准之日起持续有效且不少于8年,协议到期后如Cordis未书面终止则自动延长3年;柏为医疗约定发行人在不存在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前提下持续提供PTCA和PTA产品,且为唯一生产供应商;Jung Sung Medical Co.,Ltd约定发行人不得向韩国其他制造商提供协议产品OEM服务,亦不得向韩国境内销售该等产品,但有权寻找其他合作伙伴在韩国注册并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上海申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约定不得将定制件产品销售给其他第三方或作其他用途;杭州瑞维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发行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提供PTCA产品,且在不存在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前提下为唯一生产供应商,但客户可开发备选供应商且从备选供应商合计采购不超过5,000条。发行人认为,受托生产收入具备可持续性,产品价格根据规格、技术参数、市场供需和综合成本确定,整体定价公允。
形成原因:受托生产按客户个性化需求或委托进行定制化生产,与部分客户的合同约定了排他或唯一供应安排。
整改与执行:回复披露各主要受托生产合同排他安排及期限,并说明价格依据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市场供需和综合成本确定;文件未披露需解除或整改相关排他条款。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公司受托生产业务与部分主要客户约定排他条款;发行人产品具有竞争优势,拥有成熟产品供应体系和完善售后体系,合作以来与客户保持良好关系;MedAlliance客户新增或变更供应商需申请注册变更且时间长、费用高,受托加工对应成品未来一段时间被替代风险较小;发行人与Cordis US Corp.的协议约定发行人为唯一受托生产加工商且有效期不低于8年,协议可自动延长,受托加工对应成品未来一段时间被替代风险较小,因此受托生产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受托生产产品价格根据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市场供需、综合成本确定,定价公允。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第8-2-1-51页、第8-2-1-52页、第8-2-1-55页、第8-2-1-56页)
12. 集采续期最新进展及风险提示
披露事实:发行人回复称,截至回复出具日,2026年内预计到期接续且尚未完成续标的集采项目共9个,其中8个冠脉通用球囊集采项目将统一纳入广东联盟扩围集采,另有冠脉功能性球囊京津冀"3+N"28种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上述9个待续标项目2025年度对应收入合计16,260.36万元,占2025年度集采总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88.14%和24.96%。广东联盟扩围集采已于2026年8月21日发布正式招标文件,京津冀"3+N"28种医用耗材带量采购项目已发布接续正式招标采购文件;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前,终端医院按现有集采项目中标结果采购以保障临床供应。发行人认为,公司主要产品过往集采接续项目中标率为100%,冠脉通用球囊集采政策趋于温和,冠脉功能性球囊产品关键性能指标较为领先并在河南省牵头集采中中标情况较好,预计可在2026年到期接续集采项目中成功中标,不能续标风险相对较低;相关中标结果预计接近2026年底公布,正式结果公布前按既有结果采购,预计对2026年全年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2026年1-8月新增订单同比增长34.70%,认为2026年业绩预计可实现性相对较高。
形成原因:截至落实函回复出具日,2026年预计到期接续且尚未完成续标的集采项目有9个,相关中标结果尚待公布。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披露广东联盟扩围及京津冀相关项目正式招标进展,正式中标结果公布前终端医院按既有集采结果采购,并就竞争、产品降价及高毛利产品毛利率下滑等风险进一步完善提示。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在核查程序中查阅行业报告、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查询鼓励国产替代政策、集采续期最新进展及集采格局变化,了解集采续期风险、销售壁垒、进口替代趋势、期后业绩及订单情况。其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冠脉及外周球囊产品已成功中标国内主要集采项目,集采中标价格处于主要竞争对手中标价格合理区间,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且公司产品中标价格覆盖范围较广;公司业绩增长具备可持续性,2026年业绩预计可实现性相对较高,业绩下滑风险相对较小。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第8-3-1-23页、第8-3-1-24页、第8-3-1-25页、第8-3-1-26页、第8-3-1-27页、第8-3-1-30页、第8-3-1-31页)
13. 工程及设备供应商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及采购定价
披露事实:发行人回复称,工程及设备供应商中,杰美德设备技术(厦门)有限公司、JMedtech Pte Ltd系公司关联方。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存在采购交易,主要采购自动化涂层生产线、亲水涂层机等设备,属于医疗器械表面改性处理等生产活动所需,交易金额较小,具备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利益输送。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斌妹妹的配偶唐保江于2025年8月入职发行人担任基建办主任,入职前曾在发行人建筑设计供应商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任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湖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筑工程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松山湖全球总部项目建筑工程设计交易。发行人说明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的合作系通过招投标或比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且通过招投标或比价方式确定,不存在对公司或关联方利益输送,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工程及设备供应商均为独立第三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关联交易或其他利益安排。
形成原因:发行人建设湖南生产基地、松山湖全球总部及装修改造工程,需要采购工程、设备和设计服务,部分供应商为关联方,另有供应商曾聘用现任基建办主任。
整改与执行:发行人披露相关采购及人员关系;相关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或通过招投标、比价确定,主要在建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确定承包商。
中国律师意见: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湖南生产基地、松山湖全球总部项目、2025年新增装修改造工程项目主要支出包括建安工程费、工程服务费、装修改造工程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等,主要供应商披露完整;工程及设备供应商中,发行人与关联方杰美德设备技术(厦门)有限公司、JMedtech Pte Ltd之间存在采购交易,主要采购自动化涂层生产线、亲水涂层机等设备;发行人向现基建办主任唐保江曾任职公司武汉开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采购建筑设计服务,上述交易金额较小,相关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经招投标方式确定,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利益输送,具有必要性与商业合理性;除上述情形外,其余工程及设备供应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工程承包商,定价程序合规,工程造价经市场化竞争形成,与周边同类在建项目不存在明显差异,工程造价具有公允性。该部分未披露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官方文件出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第8-3-1-41页、第8-3-1-45页、第8-3-1-46页、第8-3-1-55页、第8-3-1-56页)
六、归纳
本次上会稿及相关文件披露的法律事项包括:股本演变及特殊股东权利、申报前十二个月新增股东及股份代持核查、社保公积金、租赁物业权属手续更新及租赁备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及环评手续、医疗器械行业政策、集采、两票制、医保及境外准入、经销商经营范围及授权地区、股权激励合规、代持及外部人员、集中带量采购续标政策及风险、受托生产合同排他条款、集采续期最新进展及风险提示、工程及设备供应商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及采购定价。
本文仅根据广东博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9月16日公开的上会稿、问询回复及上市委会议结果公告整理,仅供参考。一切请以官方文件原文为准。
END
商务合作邮箱:qxzj@landianyil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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