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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捷网络与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锐捷网络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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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 鹰眼工作室

2026 年 9 月 14 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渝 0107 民初 23619 号,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26 年 8 月 31 日,法院部分支持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锐捷网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 2026 年 7 月 18 日止尚欠本金 2327.03 元;2. 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罚息(计算方式:利息以借款本金 2327.03 元为基数,自借款发放之日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计算至最后一期还款日;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 2327.0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 自最后一期还款日次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通过欢太商城互联网平台向原告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情况:2025 年 8 月 26 日,被告通过欢太商城互联网平台与原告签订《额度借款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 2327.03 元,还款期限为 2025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贷款年利率为 0,逾期罚息为年利率 24%。次日,原告向被告指定商户收款账户放款 2327.03 元。

二、还款情况: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被告未还款,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2327.03 元。

三、原告当庭明确:本案借款未到期,原告以诉讼的方式宣布案涉借款提前到期,原告自愿以开庭之日作为借款到期日。罚息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2327.03 元为基数,自开庭之日次日即 2026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还款情况,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的本金、罚息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2327.03 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 2327.03 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8 月 22 日起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 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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