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7 07:09:21 湖南监管局
当事人:彭立中,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彭立中内幕交易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宁科或宁科生物)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彭立中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彭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4 年 12 月 26 日,宁科生物发布《*ST 宁科关于接受控股股东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公告》。该公告内容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形成,公开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彭立中使用本人证券账户,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6 日,单向买入 ST 宁科股票共计 695,600 股,成交金额共计 1,316,948 元;2024 年 12 月 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期间全部卖出,违法所得 103,922.77 元。彭立中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晓内幕信息不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其知悉内幕信息前从未交易过 ST 宁科股票,在喻某去实地考察宁科生物后,在敏感期内单向买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买入意愿强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信息、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彭立中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彭立中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案涉信息并非内幕信息。其二,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形成时间不准确。其三,彭立中不知悉内幕信息。其四,彭立中交易并不异常。其五,彭立中账户盈利所得计算错误。其六,二次告知程序违法。其七,本案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综上,彭立中认为自己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本案对内幕信息的认定准确。其二,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无误。其三,我局认定的事实均有证据依据,对彭立中认定知悉时间无误,彭立中基于职务工作、业务关系等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四,彭立中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单向买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买入意愿强烈。其五,本案违法所得为彭立中实际违法所得,计算符合中国证监会执法惯例,本次盈利计算方式无误。其六,我局二次告知程序合法。其七,我局认定事实已有相关证据证明,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彭立中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彭立中违法所得 103,922.77 元,并处以 700,000 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 年 9 月 15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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