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对外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告,该公告对应公文为建督罚字〔2026〕17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类文件,文件发文日期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发布当日公开了全部处罚相关详情,针对一起上海浦东工地高处坠落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了执业限制的行政处罚决定。
| 字段 | 详情 |
|---|---|
| 公文名称 | 建督罚字〔2026〕17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分类 | 工程建设行政处罚 |
| 发文日期 | 2026 年 9 月 14 日 |
| 发布日期 | 2026 年 9 月 21 日 |
| 处罚对象 | 李新雷 |
| 处罚事由 | 涉事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新雷作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巡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指出果尔佳公司未按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 6 个月 |
| 权利告知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抄送单位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
事故与处罚详情梳理
本次处罚溯源的事故发生于 2024 年 3 月 9 日,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冬路 500 号 A 项目的 5 号仓库施工现场,该起事故最终造成 1 人死亡,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203 万元。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浦东新区民冬路 500 号 "3 · 9"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浦府安〔2024〕34 号)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事故调查确认,李新雷作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指派的该项目项目经理,未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职责,对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没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内果尔佳公司未按照既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款项的规定,被认定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事故认定结论、涉事责任人的违规情节,对照相关法规与裁量基准作出最终处罚决定,明确要求其在规定周期内暂停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活动,以此督促项目管理人员切实扛起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防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申辩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本次公开的行政处罚文件内容显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此前已向李新雷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38 号),李新雷本人完成了该告知书的签收流程,但在规定的时限内并未就本次拟作出的处罚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天眼查数据显示,李新雷成立日期 1997 年 3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李新雷,所属行业为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 0 人,实缴资本为空,注册地址为新靖镇旅游街。
点评与分析
本次住建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项目责任人作出的执业限制处罚,对行业监管具备明确的警示意义。监管部门通过将事故责任追溯与执业资格管理直接挂钩,进一步压实了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也为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落实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供了可参照的实操样本,有助于推动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方案落地核查等日常管理动作从形式化要求转向实质性执行。
本次处罚对涉事相关主体也将产生直接影响。涉事项目经理李新雷在 6 个月的一级建造师执业暂停期内,无法以该注册执业身份参与对应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其名下关联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也可能因执业资格受限受到间接影响。同时涉事的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也需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项目经理岗位履职漏洞,补全内部项目安全管理的核查机制,避免同类管理缺位问题再次出现。
该案例也为全行业工程建设相关市场主体带来清晰的启示。各类工程建设企业及项目管理人员可从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并非弹性要求,未按法规及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管控的缺位行为,将直接对应明确的行政处罚后果,相关主体需进一步细化日常安全巡查的留痕管理、分包单位施工动作的核验流程,从岗位履职层面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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