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俞晓瑜、郑忻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 15:00 在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 号浙商银行总行大楼召开,董事长陈海强先生因工作安排以视频方式参会,经过半数董事推选,会议由执行董事吕临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665,498,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7262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7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06,756,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72035%;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58,741,7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0588%。
本次股东会对关于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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