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男生宋某(化姓)在晚自习后离校外出,后坠楼身亡。事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的一半即 56.4 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在校(园)方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9 月 27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学校存在一定过失,对宋某的死亡承担 30% 的民事责任,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宋某父母 33.8 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宋某 2009 年 6 月出生,生前在某中学就读于高二年级,系住校生。2026 年 4 月 6 日晚自习结束后,宋某在夜间就寝时段离校外出,于次日在某小区坠楼身亡。
据警方询问笔录,宋某母亲王某对宋某高坠死亡的死因无异议。某中学教师孙某陈述,4 月 6 日 22 时 40 分左右,他们在寝室清点学生住宿情况时,宋某班主任说宋某没有回宿舍,在校内未发现宋某踪迹,因学校有应急制度,他们就向学校负责安全的领导汇报了情况,随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报告教育局。
某中学东大门监控视频显示,4 月 6 日 22 时 26 分左右,宋某出现在学校东大门外侧,22 时 26 分 32 秒左右消失在学校附近巷子里。监控视频显示,该时间段,学校大门外侧无值班人员出现,学校进出大门的闸机处未见值班人员,学生进出未见有人查验、门禁闸机亦未启用,大门内侧栏杆后坐有一人,未对学生进行查验。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载明,宋某死因为高处坠落伤。此外,某中学在某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某中学虽然在发现宋某未在寝室后立即报告领导并联系宋某家长,但从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来看,某中学对于学生出入管理方面存在漏洞,致使本不应外出的住校生宋某外出。另从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前,宋某便存在情绪不稳定。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不仅向学生授业(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等思想教育(传道、解惑)上存在不足。综上,某中学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
宋某属跳楼坠亡,事发时已年满 16 周岁,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足够的认知,其明知从 19 楼跳下的严重后果仍跳下,是损害发生的主要的直接的原因。事发时,宋某属于未成年人,父母也应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及时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进行安全、自我保护等教育和心理疏导。因此,宋某本人及父母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某中学在某公司襄阳分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间内,某中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担。
综上,法院确定某中学对宋某的死亡承担 30% 的民事责任,宋某父母及宋某自行承担 70% 的民事责任。此外,法院认定,案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 102.9 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3 万元。
据此,6 月 2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宋某父母各项损失合计 33.8 万余元,驳回宋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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