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叶历史观 11小时前
年昆明双警遇害后,女警丈夫杜培武被判死刑;两年后,真凶留下的配枪改写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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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4 月 22 日上午,昆明圆通北路 40 号旁的人行道上,一辆昌河微型警车引起了路人注意。车内坐着一男一女,早已没有动静。警察打开车门,确认两人都中了枪。车上的男子是王俊波,时任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子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警车停在街边,开枪的地方却不在这里。

王俊波配发的七七式手枪也不见了。办案人员要找的是拿走枪的人,首先被带走的,却是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他同样穿警服,在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工作。妻子的消息断了将近两天,他正四处打电话寻找她,接到的却是专案组的讯问。

01

两名民警死于 1998 年 4 月 20 日傍晚。尸体和昌河车后来被人移到圆通北路,直到 22 日才被发现。现场留下的枪弹痕迹和车内血迹指向枪击,王俊波随身的枪则不在勘查清单里。车曾被移动,意味着发现尸体的位置不能直接当作开枪位置;失枪又让案件多了一条必须追查的线索。

杜培武那天在二十多公里外的戒毒所上班。他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白天在办公室看书,晚饭后仍在所里。后来他反复提起的,是那晚几个可以找到的同事:在楼下石凳旁聊天的高玉才、下班后碰见的李颖,以及他去食堂取牛奶时遇见的黄建忠。是否有人在案发的关键时刻一直看见他,成了往后侦查与审判争论的问题。

晚上杜培武给家里打电话,得知王晓湘还没回来,随后又打传呼,没有得到回复。次日一早,他打到王晓湘单位,得知她也没去上班。王晓湘既没回家,也没到单位,杜培武向戒毒所领导报告,联系交警部门查事故,后来又向 110 报警寻人。这些电话和行动本是丈夫寻找失踪妻子的经过,到了专案组那里,也被拿来反复核对他的时间表。

专案组很快注意到王晓湘与王俊波的关系。原先起诉书后来写,杜培武怀疑两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因此伺机报复;杜培武和律师始终否认他知道两人有这种关系,更否认因此杀人。起诉书所写的动机尚待证明,办案人员却已把杜培武列为重点对象。两名死者的身份让案子备受关注,负责查案的同事也知道,失去的配枪必须尽快找到。

4 月 22 日下午,杜培武被带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多年后新华社根据他的陈述报道,他最初并未立刻获知妻子遇害的全部情况,却被连续盘问 4 月 20 日的行踪。他提出自己是警察,要求出示合法手续,得到的传唤证并不能解释随后持续多日的控制。到 5 月初,侦查人员把他送回戒毒所接受进一步审查。他已不能像其他同事一样下班回家,原来可以用于核对行踪的工作生活,也在这段时间里逐渐远去。

专案组还在检查警车。车内的踏板、胶垫和泥土,杜培武的警服、袜子和衣袋里的百元钞票,都被送去作检验。枪没有找到,车辆最初怎样停在现场、后来又怎样驶到圆通北路,仍需逐项查清。办案人员把杜培武的供述与这些物证放在一起,希望让每一处泥土和每一个时间点都能接成同一条路线。

02

6 月 30 日,杜培武被带去做 CPS 心理测试,也就是当时俗称的测谎。测试问他 4 月 20 日晚是否离开戒毒所、是否开枪杀人。报告将部分回答判作不实。侦查人员因此更坚定地要求他交代杀人经过;一份机器输出的结果,却没有告诉他们那支失踪手枪在哪里,也没有为他在案发时的位置添上直接目击者。

7 月 2 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此前两个多月,他一直没有恢复自由。刑拘后,讯问集中在刑侦支队三大队办公室。根据后来检察机关对办案人员提起公诉时所述,办案人员采用连续审讯、不让睡觉、拳打脚踢等手段;杜培武被手铐吊挂在防盗门窗上,垫在脚下的凳子被反复抽开,身体重量压在被铐住的手腕上。这些行为不是原案侦查人员审讯技巧的传闻,几年后成为另一起刑讯逼供案的起诉事实。

当时负责专案的秦伯联、宁兴华后来站上被告席。检察机关指控,两人或直接参与,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使用上述手段,迫使杜培武承认杀人并指认现场。杜培武在强烈疼痛和连续讯问后写下有罪供述,后来又撤回。供述中关于开枪、弃物、行车地点的叙述,与其他证据是否相合,正是律师日后紧抓不放的问题。

7 月 19 日,杜培武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他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控告自己遭刑讯逼供。7 月 29 日,驻所检察官为他拍摄伤情照片;后来法医鉴定所见的手腕损伤,与手铐铐压有关,额叶的损伤也被鉴定与外伤有关。控告书、照片和鉴定结论都能在案卷之外留下记录,但在那一年秋天,这些材料没有使针对他的杀人指控停下。

他写给驻所检察官的控告并不是在最终获释后才补作的回忆。当时 " 二王 " 案的侦查尚未终结,办案人员仍握着那几份有罪供述,警枪也不知去向。杜培武要求检察机关查他的伤,等于直接质疑负责侦查的同事怎样取得口供。次日留下的照片在后来的庭审里被反复提起,拍照本身也成为看守所人员和检察官可以核实的一件事。

8 月 3 日,杜培武被批准逮捕。10 月 20 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把时间定在 4 月 20 日晚,写杜培武因怀疑妻子与王俊波的关系,约二人见面,骗取王俊波的配枪,在昌河车里枪杀两人,再将车和尸体移到圆通北路。起诉书还说,他丢弃了枪和两人的通讯物品。这一连串动作几乎全靠那份已被杜培武翻供的口供连接;王俊波的枪依然没有出现。

03

检方手里还有其他材料。警犬对车上踏板所留气味与杜培武鞋袜气味的鉴别、车上泥土和杜培武衣物泥土的比较、警服袖口的射击残留物检验,都被用来支持他驾驶过那辆车、接触过枪支的判断。一件衣服、一只袜子和一张沾泥的钞票,在卷宗里逐渐占了比亲眼见人开枪更重的位置。

杜培武读过起诉书后,向法院提交陈述。他指出自己曾参加打靶,警服袖口的残留物不能说明射击发生在 4 月 20 日;衣物和车辆上泥土相似,也不能确定两处泥土来自同一趟行车。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起诉书一面说他把配枪和通讯物品扔掉,一面又要解释他为什么偏偏留着带有射击残留物的衣服,等着侦查人员搜出来。

他在陈述中还追问,自己既然被写成精心弃枪的凶手,为什么衣物上的残留没有被处理?起诉书说他把两名死者的手机、传呼机也扔掉了,可警方未找回这些东西。王俊波和王晓湘在案发前见了谁、警车驶过哪条路,这些本可由通讯记录和现场物品继续追索;到了法庭,控方仍须向律师说明,车里发现的泥土与杜培武衣袋里的泥土为什么能被认作同一趟行程留下。

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把勘查笔录与照片逐项比对。现场记录中关于踏板上泥土的记载,与后来送检样本的部位有不一致之处;警犬鉴别也并非每次都得到相同反应。律师要求知道这些样本何时、何处取出,由谁保管,如何送去比较。那些看似精细的鉴定词句,一旦样本来源说不清,就无法替代案发现场的人证。

12 月 17 日,昆明中院首次开庭。杜培武在庭上指出自己受过刑讯,展示身上的伤,要求公诉人出示看守所拍下的照片。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检方随后需要补充取证,第一次庭审没有立即结束。原先在警察办公室里的伤,此时已被杜培武带到法庭;法庭要不要采纳这项主张,关系到那几份有罪供述能否继续留在卷宗的中心。

1999 年 1 月 15 日再次开庭,杜培武把当时被打坏的衣服带进法庭,继续控告办案人员。他的律师一面追问供述如何形成,一面追问物证与起诉书的路线是否相符。案发时他在戒毒所的同事所见、车上泥土的取样、两名死者遇害的位置,都是不同的问题。律师希望法庭分别回答,不能把 " 妻子失踪时丈夫被怀疑 " 直接写成 " 丈夫就是持枪人 "。

一审没有接受这些辩护意见。1999 年 2 月 5 日,昆明中院认定杜培武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失踪的七七式手枪仍未追回,判决却已经落在他身上。杜培武上诉,写自己没有杀人,供述是刑讯逼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车里开枪。辩护律师向云南高院递交二审辩护词,继续质疑取证程序和物证来源。

后来央视取得过一段杜培武在所谓作案现场指认经过的录像。镜头里,他能够说出先向谁开枪、如何拿到枪。记者拿录像问他,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能讲得这样细;杜培武说,他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把情节一步步补得 " 符合 " 他们知道的现场。审判期间,录像和笔录容易让不在讯问现场的人误以为他亲自经历过那晚,杜培武则把它们同吊铐、疲劳审讯连在一起讲。

04

1999 年 10 月 20 日,云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维持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把刑罚从立即执行死刑改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杜培武没有因此走出看守所,而是作为死缓犯被送往监狱。案子的枪、第一现场和物证来源并没有随量刑改变而得到新的解释;对他来说,新的判决意味着至少还要在监狱里继续等。

杜培武先前向看守所检察官提交的刑讯控告也没有消失。衣服、伤情照片、供述与同事的证言,留在不同人的手里。律师继续整理案件疑点,杜培武仍坚持未曾杀害妻子。1999 年末,他进入云南省第一监狱,原先的警察职务在 2000 年 3 月被开除。失去自由之后,工作、党籍和工资也从他的档案里被划去。

律师为二审准备的材料列出四项争议:杀人动机是否存在,杜培武在案发时是否有作案时间,现场检材是否按规定取得,以及有罪供述为何只在连续审讯的那一段时间出现。1999 年 4 月 6 日,刘胡乐、杨松向云南高院递交辩护词,要求逐项审查。二审判决承认部分辩护意见在量刑上值得考虑,却仍认定基本犯罪事实清楚,给杜培武的是死缓,不是无罪。

与这份判决并行的,是昆明另一批命案的侦查。一个以杨天勇为首的团伙在周边地区劫车、抢枪、杀人。杨天勇曾在铁路公安系统任职,团伙成员利用军警身份或制服接近被害人。昆明警方到 2000 年春夏接连追查失踪人员和车辆,终于在 6 月集中抓获成员。起初这批案件与杜培武的判决并不相连,直到警方打开杨天勇保管物品的地方,看到了那支失踪的枪。

七七式手枪的枪号是 1605825,正与王俊波配枪记录相合。先前起诉书称杜培武已经把枪扔掉,办案人员始终没能找到;现在这支枪留在另一个杀人团伙手中。枪不是一句口供,它能让侦查人员重新检验弹道,重新追问 1998 年 4 月 20 日究竟谁接近过昌河车,也迫使已经生效的死缓判决面对新证据。

警方破获杨天勇团伙时,首先追的是另一些失踪人与失踪车辆。团伙成员相继落网后,侦查人员搜查杨天勇存放物品的地方,枪从那里出现。它并没有被拆散投入滇池,也没有留在杜培武能接触到的地方。被抢手枪的枪号在 1998 年就可以从王俊波的配枪登记里找到;到 2000 年,登记数字和实物终于对上。对仍在服刑的杜培武,这比要求他再写一次 " 没有杀人 " 更有力量。

杨天勇和同伙供述,案发那晚他们在昆明郊区见到王俊波、王晓湘所乘的昌河车,以执行缉毒任务的名义上前。王俊波的警察身份没有使他们退开;团伙控制二人,夺取王俊波手枪,用它杀人。随后车和尸体被移到圆通北路。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三人被认定参与了这起枪杀。警方把供述与缴获的枪支及相关物证放在一起,原本由杜培武承担的案情被彻底改写。

05

杨天勇团伙并非只犯下 " 二王 " 一案。后来公诉机关在昆明中院指控,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5 月,七名主要成员以军警执勤人员身份设局,劫车、抢枪、杀人、藏匿弹药,先后作案二十五起,造成十九人死亡、一人受伤。他们把制服和证件当作接近被害人的工具,等车上人放下戒备,再控制车辆和人员。王俊波遇害后失踪的配枪,就是这样从警察身上进入团伙手里。

被害人的车不是一直停在圆通北路。新线索出现后,警方重新核对 4 月 20 日晚的路线:杨天勇等人在海埂一带接近昌河车,夺枪杀人,之后转移车辆。原来起诉杜培武的故事,也写了他先开车到别处,再移车弃尸。两份说法里都能找到 " 车移动过 " 这一点,差别在于谁握枪、谁驾驶、枪最后去了哪里。现在真枪从杨天勇处被缴获,杜培武原先供述中的 " 弃枪 " 位置自然再也对不上。

警方把杨天勇等人的供述同枪号、现场情况和其他案件物证作比对。起诉杜培武时,办案人员把找不到枪解释为他故意藏匿;新枪出现后,这项所谓缺口却指向了另一批人。杜培武在监狱中无从查到杨天勇的保险柜,也不可能在 1998 年审讯时提供真实的弃枪地点。那份由刑讯逼出的供述越写越细,并没有使侦查更接近配枪所在的地方。

2000 年 7 月 4 日,云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法院要重新处理的,不是原判量刑是否过重,而是 1998 年 " 二王 " 被枪杀是否由杜培武实施。7 月 6 日的再审判决认定,新证据证明二人并非杜培武所杀,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的证据已经不能成立,撤销此前一审和二审有罪判决。判决书把最关键的变化写得很明白:原来支撑死刑与死缓的材料,遇上新的枪支和真凶供述后,无法再证明他开枪。

7 月 11 日上午,云南高院在监狱宣告再审结果,杜培武获判无罪,当庭释放。当年春天他从戒毒所被带走,先在刑侦支队受讯,后进看守所、监狱;这一天,他不再以被告人和服刑人员身份由警察带回。律师、亲人及原单位人员前来接他。采访他的记者后来记下,他听见无罪判决时流泪。关于他出门后每一句话、每一个拥抱,并没有比判决本身更可靠的记录。

同一天,昆明市公安局发出文件,恢复杜培武的公职、党籍和工资福利待遇。他被开除公职仅四个月,失去自由则已二十六个月。人回到原单位名册里,王晓湘已经去世两年多,儿子也长大了两岁。档案可以凭一份文件改回,家中那段寻找妻子、被捕、等候判决的时间,只能由他自己带着继续过日子。

06

在杜培武出狱前后,杨天勇团伙案继续走司法程序。2000 年 10 月,昆明中院审理七名主要被告,检方按各人参与的抢劫、杀人、抢枪、盗车事实举证。10 月 25 日,七人分别以故意杀人、抢劫等罪被判死刑。11 月 17 日,在复核后,杨天勇等七名主犯被执行死刑。王俊波那支枪,也作为该团伙涉案物证,结束了从失枪到缴获的两年去向。

杜培武此前面对的那套证据仍需有人解释。警犬为何辨出他的袜子气味,衣服袖口为什么检出射击残留,车上踏板的泥土究竟从哪里提取,原案卷里都曾写成指向他有罪的线索。新证据找到真凶后,这些线索并未凭空消失,却再不能压过枪支和真实作案人的供述。检方和法庭曾相信口供与鉴定能够互相印证,杜培武和律师则一直要求先查口供如何取得、鉴定样本如何到手。

律师刘胡乐在原案庭审中提出,一处踏板泥土根本未在最初勘验笔录和照片中清楚留下,而后来的气味鉴别却把它当作确切检材。另一处泥土比较只说明成分类似,不能证明某人在特定时间开过车。杜培武参加过警察射击训练,袖口的残留也没有时间标记,无法倒推出一定是 4 月 20 日开枪。若没有找到失枪,这些矛盾仍会留在诉讼争辩里;找到枪后,每一处推断都需退回原始记录重新核对。

侦查供述的问题更直接。杜培武从看守所就主张曾被刑讯,1998 年庭审时又在法官面前展示伤和衣服。警方后来调查原专案组,昆明市公安局在 7 月 19 日决定停止相关人员执行警察职务,由纪委立案调查。刑讯控告终于不再只是被告人推翻口供的理由,而成为另一起案件要查的行为本身。

2000 年 11 月,负责原案侦查的宁兴华、秦伯联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检察机关在次年初把案子移送起诉。两名警察原先在专案组里负责逼杜培武讲出 " 怎样杀人 ";几年后,他们被要求在法庭上说明,怎样让一个没有杀人的人写出一份能够交给公诉机关的供述。

07

2001 年 6 月,两名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案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检察机关把连续审讯、吊铐、抽凳子、罚跪和殴打逐项列出,认为这些行为迫使杜培武认罪。宁兴华承认部分刑讯事实;秦伯联则否认亲自指挥或实施,称自己只应承担领导责任。法庭还要听取伤情鉴定。鉴定显示杜培武双手腕外伤与手铐铐压有关,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与外伤有关,被评为轻伤。

刑讯逼供案的庭审,把原案里曾被一笔带过的过程拆开。杜培武的供述并非在毫无争议的状态下写成:他被长时间控制,在办公室里反复受讯;有罪口供出现后,他很快又向看守所检察官提出控告;伤情照片也在原案尚未起诉时拍下。这些日期都早于死刑判决。后来检方不必依赖杜培武隔了几年才讲出的记忆,已有当时留下的书面控告和照片可供追问。

法庭还要判断宁兴华、秦伯联各自做了什么。宁兴华在原案中负责具体侦查,秦伯联负责专案指挥。对杜培武的吊铐和连续审讯,不只是谁在现场动手的问题,还包括上级是否指使、纵容。检方因此把 " 直接参与 " 和 " 指使、纵容 " 一起写入指控。秦伯联的辩解集中在未亲自动手;法院最后仍认定两人均构成刑讯逼供罪。

8 月 3 日,五华区法院一审宣判:宁兴华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秦伯联获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人没有被判立即入监服刑,原案中那个差点走到执行死刑的人,先前却已在监狱待了许久。杜培武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补偿因伤产生的损失。这笔请求和他向国家提出的错案赔偿,是不同程序。

2000 年 12 月,杜培武向云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申请把几笔支出分别列出:律师费二千元、办案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一万一千九百元、医疗费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三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一百万元。他还要求确认被关押期间身体所受的伤。此前办案人员被起诉的刑讯逼供案正在进行,国家赔偿决定则由曾对他作出死缓判决、又宣告无罪的云南高院办理。

08

错案平反后,杜培武仍须回公安系统工作。新华社当时报道他出狱后在医院治疗;几年后他接受采访,说刚回去上班时,见到穿警服的人会害怕。他曾是穿警服的民警,在刑侦支队的办公室里,同样的制服却与手铐、审讯连在一起。回到单位后,他又得同曾经认为他有罪的人打交道。

他还要处理一种已传到报纸和杂志上的 " 凶手身份 "。1999 年,他的一审判决仍在上诉阶段,《知音》刊出一篇以 " 警界血案 " 为题的故事,把婚姻争执、校友聚会和婚外情串成丈夫杀妻的情节。杜培武出狱后向法院起诉杂志社,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为自己和儿子各索赔五万元精神损失。刑事判决已经撤销,那篇用原案侦查材料写成的故事仍留在旧刊里。

2001 年 8 月,名誉权案在昆明盘龙区法院开庭,文章作者也被追加为被告。作者在庭上说,采访过刑警部门,稿子主要依据一审判决、起诉书和侦查报告;刊发前,有负责人签了 " 情况属实 " 并盖公章。杂志社辩称文章旨在提醒读者处理婚姻关系。杜培武的代理律师王达人则逐项指出文中关于恋爱、夫妻相处、发现私情的情节超出了法律文书,也没有经杜培武核实。那次庭审未当庭宣判。

9 月 14 日,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知音》和作者须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声明,并支付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文章侵害了杜培武及其儿子的名誉权,宣判时两名被告没有到庭。从原案起诉书到刊物上的 " 丈夫杀妻 ",杜培武要用一场单独的民事官司,才能要求已刊出的故事再作更正。

这场名誉权诉讼里,争执的不只是文章写错了结局。1999 年稿子刊出时,杜培武已获一审死刑,却还在二审程序中,报道将尚未最终审结的指控讲成一个细节完整的 " 情杀 " 故事。等七七式手枪从杨天勇处搜出,原判撤销,杂志上的那些会面与争吵仍难由一纸刑事再审判决逐句撤回。王达人在庭上追问,报道中那些并不在起诉书和判决书里的细节,究竟从哪里来。

2001 年 10 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杜培武的国家赔偿申请。他要求就错误羁押、身体损伤、律师费与医疗费获得补偿,也提出一百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云南高院决定赔偿工资、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等共九万一千一百四十一元。这个数字公布时,名誉权诉讼与对刑讯人员的判决都已进入公众视野,杜培武仍须分别处理身体伤害、个人名誉和国家赔偿三套手续。

赔偿决定认定,他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八百一十四天。杜培武提出的医疗费已有昆明市公安局支付,云南高院不再重复赔;精神损害一百万元因当时《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应规定而未获支持。法院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及羁押赔偿,再把律师费、交通费和资料费计入九万一千一百四十一元。这些数字也出现在 2001 年 10 月的报纸上,和 " 死刑改无罪 " 的标题摆在一起。

央视记者后来访问杜培武时,他把手腕和身上的伤给镜头看,讲自己曾被吊在刑侦支队办公室的防盗窗上。记者随后走进那间办公室,拍到了他所说的钢梁;又去追问 1998 年拍下的伤情照片为何未在原案庭审中发挥作用。杜培武记得当时共拍了四张,既有手腕局部,也有能辨出本人和受伤部位的全身照。看守所人员承认曾拍照,却说不清照片去向;法院方面回应称,庭审调查中未见到这批照片。

记者又去检察机关找卷宗。翻过几本后,四张照片出现在附卷中,局部、中景和全身图都在。照片拍摄于杜培武尚未被起诉的 1998 年 7 月,当时伤痕还留在身上。记者把它们重新带到节目画面里,杜培武坐在医院病房接受访问,继续讲那次控告、两次开庭和破衣服的去向。原案宣告无罪已经过去几年,这四张当年为查明刑讯而拍的照片,终于被观众看见。

这批采访材料后来被央视记者用于《焦点访谈》和《声音》的节目。杜培武看过节目后告诉记者,第一次看时心绪很乱,第二天重播才又看了一遍。记者保留了他在医院讲述的片段、旧案的现场指认录像以及四张伤情照片。1998 年的卷宗原本也装着这些材料,只是当年的判决没有因此停住;在新的节目里,它们终于按拍摄和形成的时间顺序出现在画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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