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3 日,商务部发布 2026 年第 44 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第 44 号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6 年 10 月 3 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通常应在 2027 年 10 月 3 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6 个月。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据悉,商务部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对硝基甲苯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 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联甲苯胺等产品,广泛应用在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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